【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前序部分记载的“所述阀部在阀身内配设了对上述移动铁芯所驱动的多个口之间的通路进行切换的阀体”的技术特征,仅记载了阀体要实现“对移动铁芯所驱动的多个口之间的通路进行切换”的功能,而没有记载实现该功能的阀体各部件组成及其之间的互动关系。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已经存在技术结构相对固定且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熟知的能够实现“对移动铁芯所驱动的多个口之间的通路进行切换”的功能的阀体结构。涉案专利实施例仅披露了一种阀体结构,其中供给阀座可以移动,通过移动接近或远离提升阀。而ZL02130310.X 号“电磁阀”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关于阀部的表述与本案专利类似,专利附图实施例显示的阀部结构与本案专利附图中实施例阀部结构相同,同时该专利说明书亦记载“在此就使上述阀座体(供给阀座)在阀孔的轴线方向移动的实施例子进行了说明,但也可以将该阀座体固定”,故可以认定该专利披露了供给阀座可移动的实施方式,也披露了供给阀座固定的实施方式。因ZL02130310.X 号“电磁阀”发明专利与涉案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两者专利权人亦相同,专利申请日早于本案专利申请日,故可以认定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时已知的能够实现“对移动铁芯所驱动的多个口之间的通路进行切换”的功能的阀体结构既包含涉案专利供给阀座可移动的方式,亦包含供给阀座固定的实施方式,该两种具体实施方式均系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均可纳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供给阀座固定的实施方式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据此,判令被控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万元。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功能性特征的识别及其保护范围的确定一直是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难点。本案系法院准确认定专利功能性特征保护范围的典型案例。本案判决的突出意义在于,囿于举证限制,在功能性表述特征应否识别为功能性特征或其例外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下,虽根据举证规则认定该功能性表述特征为功能性特征,但创造性地运用专利申请日前权利人申请的关联专利来解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关联专利所涉相同或类似功能性特征所披露的实施方式同样可用来解释涉案专利功能性特征。如被控侵权产品与关联专利实施例采用了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方案,亦应认定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本案审理是法院对于功能性特征保护的有益探索,亦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