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之上海兆邦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诉山东中泰阳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1、兆邦公司作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之一,经授权,有权单独提起本案诉讼并主张权利。2、涉案专利的保护主题是“防雷支柱绝缘子”,但是权利要求1在描述该防雷支柱绝缘子的结构特征的同时,其所含的“该绝缘子通过该下钢脚安装于横担上”这一技术特征还限定了该防雷支柱绝缘子用以连接支撑固定件的具体结构即使用条件,属于使用环境特征,其与权利要求1的其他特征一起,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共同限定了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横担这一构件,但由于被控侵权产品须安装后才能使用,而其所附使用说明书在安装方法中已明确该绝缘子的夹线槽应对准导线平行方向安装在横担上,并把引弧棒朝向横担的远外侧,由此可见,在安装固定被控侵权产品时,仍然需要横担这一构件,也就是说被控侵权产品在实际安装、使用过程中,必然具有涉案专利的横担技术特征,且被控侵权产品其余结构构成及位置关系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相应的技术特征相同,因此,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相应的技术特征相同,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3、中泰公司未经涉案专利权人的许可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对专利权人的侵害,故法院判令中泰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7万元及合理费用18,400元。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对使用环境特征作出规定,本案系适用该条款作出判决的本市首例案件。根据在案证据,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在实际安装、使用过程中,可以适用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完全覆盖了专利权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判决对上述司法解释第九条的理解和适用作出了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