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之山特维克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美安普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山特维克公司是名称为“一种粉碎机及粉碎原料的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公司发现美安普公司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bauma China 2014中国国际工程机械、建材机械、工程车辆及设备博览会”上展出了GS300立轴式冲击粉碎机。山特维克公司单方委托鉴定认为该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其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诉至法院要求认定,美安普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害了其享有的发明专利权,请求判令美安普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美安普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不完全相同,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转子是四通道的,被控侵权产品的“L型挡板”的角度是100度而非专利所述的90度。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发明专利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1、2、3的基础上增加了技术特征:“L”形方向导杆的水平腿指向转子的旋转方向,这样在具有向上分量和关于转子成切向分量的方向中,由转子产生的任何灰尘将被方向导杆的垂直腿阻拦。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具有L形方向导杆,其水平腿位于六边形内外料斗之间,与转子成切线方向,因此与转子旋转方向一致,其垂直腿与上方形成相对密封结构,故可以阻拦转子产生的灰尘。法院认为,首先,美安普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L”形方向导杆的角度是100度而非90度,从专利权人提供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图片和录像资料中也无法看出角度上的明显差异;其次,即使被控侵权产品的“L”形导向杆的角度为100度,与90度相比,也属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的等同特征,即两者均可以实现“积聚原料形成坡体”、“阻拦转子产生的灰尘”等功能,且美安普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使用100度的导向杆能产生其他显著不同的功能及效果;最后,根据专利说明书的最后一段记载“然而也可能形成一个例如钢板、瓷砖或者类似板的预制坡体,所述坡体在粉碎机启动之后立即具有一个关于转子的期望切向倾斜度”,L形方向导杆的角度也未被限定为必须是90度。因此,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具有权利要求4增加的这一技术特征。此外,法院对于美安普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亦未支持,在赔偿金额的确定方面,法院综合考虑了被控侵权产品出口至越南的合同价格这一因素等,遂判令美安普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2万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由于被控侵权产品销售渠道的特殊性或自身取证能力等因素限制,有时无法获取被控侵权产品的实物,即使通过摄影摄像等方式取证也无法完整展示出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在此情形下,如何做出侵权比对判断甚至推断是审判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案在无法观察到被控侵权产品实物的情况下,法院根据专利权人提供的照片、录像以及单方鉴定书,并结合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明确了被控侵权的全部技术方案,最终支持了专利权人的诉请,体现了法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