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朱彬与安徽华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针对上述权利保护范围,本院组织原、被告审查确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并进行比对。首先由被告在其产品制造图纸上标明各部件的名称,再交给原告发表意见。然后由原告就其专利在权利保护范围内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产品进行比对,被告对原告的比对结论发表了意见。本院结合原、被告的意见,对涉案专利示意图及被告产品制造图进行整理后重新标注如下:

  原告主张,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确定的技术特征是明确专利装置由22个部件组成,经比对,除整流器<9>之外,其余部件均在被告的两份制造图中找到对应部件。具体对应关系如下:

原告专利整体

被告产品整体

1

橇体(1)

公证录像显示整体亦为橇装

原告专利的水箱 

被告产品的水套炉

2

燃烧器(2)

天然气燃烧器<2>

3

火道(3)

火管<3>

4

燃料预热管(4)

燃料预热管<4>

5

蛇形加热盘管(5)

加热盘管<5>

6

折叠式烟道(6)

烟管<6-1>、烟气集合箱<6-2>

7

原料口(14)

进气口<14>

8

出料口(15)

节流管汇<15>处的出口

9

密闭水箱(21)

被告认可其产品设有水箱,水箱设置加水口、放水口

10

 

烟囱

原告专利的分离罐

被告产品的三相分离罐

11

分离罐(7)

封头及筒体<7>

12

半圆形格栅填料(8)

挡板<8>

13

整流器(9)

 

14

防涡流挡板(10)

防涡流挡板<10>

15

多孔导向管(11)

无缝管<11>

16

破沫网(12)

破沫网<12>

17

分离隔板(13)

底板<13>

18

进料口(16)

天然气入口<16>

19

污物排出口(17)

排污口<17>

20

排水口(18)

水出口<18>

21

气体出口(19)

天然气出口<19>

22

排油口(20)

油出口<20>

23

安全泄放口(22)

安全泄放口<22>

24

 

油控制器接口,油位控制器口,油面计上、下接口,温度计管嘴,水控制器接口,压力计管嘴,水面计上、下接口,挡板

  在上述对应关系中,其中第6项,被告的烟管<6-1>与烟气集合箱<6-2>,应构成对原告的折叠式烟道(6)的等同。第9项,双方应构成相同。第12项,两者的名称不同,但位置相同,均是正对高速流体的入口;功能也相同,均起到减缓流体流速并改变流向的作用;故应构成相同或等同。第13项,被告产品的三相分离罐制造图中没有整流器,但这不代表被告实际制造的产品也没有整流器。第10、24项,被告产品的相应特征不在原告的权利要求范围之内。除此之外的各项对应关系均应构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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