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律师团队成功代理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合肥专利律师按:作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清风纸业)安徽地区知识产权维权律师,团队律师之前一直通过专利行政执法方式为客户打击专利侵权行为。但本案被告前期已因商标侵权被工商部门查处,后转为对客户专利侵权,鉴于其主观恶性,客户决定直接诉请司法保护,最终合肥中院依法支持了我方诉请,判决要求立即停止专利侵权,并支付一定的赔偿金额。

  合肥陈军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2015年1月5日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合民三初字第00297号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军、朱娅娟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被告:安徽合顺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长根,青阳县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合顺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包装纸”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安徽合顺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250000元;

  三、驳回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