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北童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权利人与侵权人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作出的事先约定,不构成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的交易合同,故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仅为侵权责任,不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
二、权利人与侵权人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作出的事先约定,是双方就未来发生侵权时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所预先达成的一种计算方法。在无法律规定无效等情形下,人民法院可直接以权利人与侵权人的事先约定作为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
二、陆道龙诉陆逵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独创性是界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前提条件和实质要件,它直接影响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和侵权责任承担。家谱主要是记载一个姓氏家族或某一分支的宗族氏系和历代祖先的名号谱籍.其关于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三、陈顺弟与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何建华及第三人温士丹侵害发明专利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审查方法专利的步骤顺序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否起到限定作用,从而导致在步骤互换中限制同等原则的适用,关键是判断这些步骤是否必须以特定的顺序实施以及这种互换是否会带来技术功能或者技术效果上的实质性差异。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适用以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日为准。
三、被诉侵权人委托案外人按照其提供的样品进行加工制造的,视为被诉侵权人实施行为。
【案例索引】(2015)沪知民终字第7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