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
(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依照有关双边或者多边协议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有关规定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复审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工程、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和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和扶持的产业;
(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专利申请;
(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第四条 (无效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第五条 (请求主体)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
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
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第六条 (数量控制)
对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
第七条 (请求形式及时限)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是电子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人请求优先审查的,应当不晚于收到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请求优先审查的,应当自申请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当事人请求优先审查的,应当自提出专利复审请求或者无效宣告请求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第八条 (手续要求)
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优先审查请求书;
(二)符合要求的检索报告;
(三)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符合要求的检索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由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优先审查请求书无需由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
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符合要求的检索报告)
本办法第八条所称的检索报告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全面检索世界主要国家、地区、组织的专利文献和国内外主要非专利文献;
(二)列出与申请主题相关并可以为后续审查提供参考的全部对比文件;
(三)对全部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作出判断,并给出相关证据和详细理由。
第十条 (审核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后,及时将审核意见告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第十一条 (结案期限)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
(一)发明专利申请自优先审查请求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三)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
(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第十二条 (答复要求)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发送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发送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
第十三条 (停止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的情形)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申请处理,并及时告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
(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限;
(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第十四条(停止复审无效案件优先审查的情形)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停止优先审查,按普通案件处理,并及时告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的;
(二)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的;
(三)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的;
(四)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的;
(五)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的;
(六)重大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的。
第十五条 (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月 日起施行。
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