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知识产权局公布2015年度专利政策及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专利政策

一、科技金融产品

1、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保险。对投保科技研发类保险(含专利)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专利质押贷款贴息。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给予企业应支付贷款利息额的50%资金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开展专利评估的企业,给予评估费50%的补贴,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对开展专利质押的担保机构,给予担保机构专利质押贷款额3%补贴,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

二、事后奖补

1、对新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试点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自主创新政策第9条)

2、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自主创新政策第9条)

3、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每件分别给予单位(专利研发管理团队)和个人1000元、500元奖励;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每件给予单位(专利研发管理团队)和个人5000元奖励。对单位和个人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给予单位(专利研发管理团队)和个人5万元奖励;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30件、50件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代理我市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300件、500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自主创新政策第20条)

第二部分  实施细则

一、科技金融产品

1、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保险

企业保费补贴:凡投保国家科技险种范围内本年度险种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或委托保险经纪公司,每年11月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提供保单等相关申报资料。

保险公司承保科技保险补贴:由签署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填写规定险种保费汇总统计表,每年11月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主管部门审定,补贴按年度执行。

2、专利质押贷款贴息  

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财产权作质押,从银行机构取得一定金额的信贷资金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一)使用方向

基金支持在肥注册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担保机构,且无不良信用记录。优先支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以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专利评估费和风险担保费。

(二)支持条件

1、专利权质押贷款企业:(1)专利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2)专利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3)质押期内专利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无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4)企业与银行签订了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且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企业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2、金融担保机构:已为专利权质押贷款企业提供担保,并与贷款企业签订担保合同。

(三)政策补贴

给予专利质押贷款企业应支付贷款利息额的50%资金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贷款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对开展专利评估的企业,给予评估费50%的补贴,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对开展专利质押的担保机构,给予担保机构专利质押贷款额3%补贴,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

(四)办理流程

1、登陆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或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有关备案表、申报书,进入合肥市自主创新项目库,便于统一管理。

2、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审核结果在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向有关申报单位拨付补贴资金。

(五)相关要求

1、凡为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的评估事务机构(经国家财政部认定)和金融担保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前在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备案,即填报《合肥市专利权质押服务机构备案表》。

2、凡企业在完成专利权质押贷款相关协议签订和金融担保机构完成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合同签订后,在15个工作日之内,须向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报备,即填报《开展专利权质押工作情况备案表》。

3、各企业和金融担保机构根据市统一发布专利权质押贷贴息受理通知,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  

二、事后奖补

1、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或试点企业奖励(自主创新政策第9条)

定义:当年获批准的知识产权示范或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享受。

相关材料: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批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试点企业批准文件。

2、专利金奖团队奖励(自主创新政策第9条)

定义:当年获批的国家专利金奖的企业团队。

相关材料:各类证书或批准文件(科技进步奖企业须排名第1位)。

3、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奖励(自主创新政策第20条)

定义:企事业单位获得的单个发明实审资助、单个专利授权资助以及发明授权5件以上奖励的,其经费应由企事业单位全部奖励给专利研发与管理团队;专利申请地为本市区域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纸质通知书为准;获得专利授权的以专利证书为准;发明专利申请及进入实审必须交纳相关费用,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据的收费凭证为准。

申报材料:

(1)专利申请定额资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专利授权证书(或专利授权通知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据的收费凭证)、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电子申请的,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据的收费凭证)。

(2)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含5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专利授权证书(或专利授权通知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据的收费凭证)。

(3)对当年发明申请达到30件、50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专利受理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据的收费凭证。

(4)专利代理机构奖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专利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