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侵犯著作权以及如何进行抗辩

作者: 袁霄霄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法律规定:《著作权司法解释》第20条第2款之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侵权与否的定性与出版社的主观过错无关,如果出版社出版的是侵权图书,即使出版社在主观上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也同样构成著作权侵权,需要承担停止侵权等其他责任,只不过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而已。

出版社对其不侵权的抗辩理由主要有:

一、出版社与侵权图书作者之间有关于被控侵权图书著作权权属纠纷责任承担方面的约定,侵权责任归于作者;

二、以无法事先联系作者为由,直接使用他人作品出版图书,出版社在书中标注相关作者可以联系出版社领取稿酬或者在图书的稿费审批单上注明,先将作者的稿酬挂出版社账上;

三、仅与合作作品的部分作者签署了授权协议使用涉案作品,而没有取得其他作者的许可。

解读:

对于第一种情形,仅属于出版社与作者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著作权人;

对于第二种情形,并不意味着出版社在未经作者许可的前提下可以擅自发行涉案作品,版权声明仅为事后声明并非事先取得同意,出版社的行为并没有对其过错的认定产生影响,出版社同样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对于第三种情形,出版合作作品显然应当获得所有权利人的许可,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尽管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也必须证明各合作作者有协商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