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罗钢法官近年审理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案件

  整理人:合肥陈军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与合肥市蜀山区立夏食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皖01民初294号 2016/08/12

  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罗 钢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陈 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鲁 丹

  北京铁龙恒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与合肥安迅铁道应用技术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合民三初字第00115号 2014/08/01

  本案案件受理费35928元,减半收取17964元,由原告北京铁龙恒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钢 审 判 员 朱治能 审 判 员 陈 思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基亮

  北京铁龙恒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与合肥安迅铁道应用技术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51号 2014/05/27

  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铁龙恒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罗 钢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陈 思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基亮

  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与合肥市蜀山区立夏食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皖01民初295号 2016/08/12

  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罗 钢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陈 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鲁 丹

  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应天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55号 2014/06/17

  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1.5元,由原告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罗 钢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陈 思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基亮 附法律条文:

  合肥汉思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亚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合民三初字第00160号 2014/12/13

  案件受理费36400元,减半收取18200元,由原告合肥汉思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罗 钢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陈 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安徽树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合肥林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合民三初字第00184-2号 2014/11/12

  全费1790元,合计4345元,由原告安徽树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钢 审 判 员  王怀庆 审 判 员  陈 思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安徽良宝光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科易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合民三终字第00040号 2015/07/17

  第0000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安徽良宝光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罗 钢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陈 思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与合肥新上岛商务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皖01民终1136号 2016/08/01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上诉人合肥新上岛商务宾馆(普通合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钢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陈 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叶兆国 附法律条文: 《

  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合民三终字第00050号 2013/12/13

  民事判决; 二、驳回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钢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陈 思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基亮 附法律条文:

  宿州市金鼎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淮北市中安矿机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合民三初字第00117号 2014/09/22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罗 钢 审判员  张宏强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