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企业知识产权的实施是企业将其知识产权投入到生产经营实践中,使之产品化,并通过市场运营途径实现商业化的过程。自行实施反映了企业实现知识产权制度“企业内化”的意旨。这里的企业内化是指企业通过学习、行为反馈和社会影响,从“自然人”变为“法律人”,从而自觉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其进行技术创新、发展和保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与活动。
企业知识产权实施无疑是实现技术创新的重要方面。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有不同方式,原则上讲,企业需要针对不同知识产权所要求的实施条件采取不同的实施方式。一般地说,企业实施知识产权应重视以下几点:一是瞄准市场需求,根据市场需要确定实施方式;二是投入必要的实施经费;三是对实施知识产权的效益和前景进行科学预测,同时对实施风险和障碍进行评估,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为做好企业知识产权实施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了解相关技术和市场领域知识产权获取和利用情况,以及实施效果,评估知识产权实施的外部环境有利和不利的方面,在此基础上确定本企业可以利用的知识产权类型和数量。在决定实施知识产权时,争取外部力量的支持也很重要,如在经费安排方面,除了本企业自留资金外,还应争取贷款担保和风险投资基金的支持。从国外企业的经验看,主要有:调动员工重视知识产权利用的积极性,使其能够全方位参与利用自主知识产权;选择利用合作伙伴、利用方式并创造利用条件;制定有利于知识产权实施的战略,确保所获得的经济效益最大化并具有可持续性;避免或减少利用中的风险;在利用知识产权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可见,企业知识产权实施也颇具战略韵味。
自行实施知识产权是企业自己对知识产权的利用,通常是将知识产权产品化、市场化和产业化,并取得经济效益。自行实施的优点是可以凭借法律赋予知识产权人的垄断权,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具有较好的实施条件并能有效地将研究开发的产品推向市场的企业,需要重视自行实施策略。不过,自行实施存在一定条件的限制,在有些情况下企业无法或者不必要自行实施,而需要通过转让或者许可等形式利用其知识产权。
就知识产权实施的具体内容而言,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具有不同的特点。以专利实施为例,它是企业将专利技术投入生产经营实践并取得经济效益的过程,是反映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指标,也称为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实施。专利实施是专利制度的内在要求,因为专利制度功能和特性的发挥需要将创新成果转化为市场优势和竞争优势,而专利实施是企业实现专利技术价值,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将企业技术创新潜力转化为知识产权资源优势的重要途径。专利实施还是企业技术扩散、技术转移的基本形式,对于企业自主创新、提高创新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与其他形式的实施相比,企业专利的自行实施还有利于获取较高的经济效益,并通过实施使专利技术更加成熟,为相关的技术改造和革新创造新的机会。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资委联合进行的“中央企业知识产权专项调查”显示,在中央企业拥有的75,896件专利中,专利实施率为85.9%,其中自行实施投入生产的占66.8%。这说明专利技术的自行实施在中央专利实施结构中占主导地位。
企业专利实施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既有企业内部原因,也有企业外部实施环境的原因。根据国外学者的研究,在宏观环境方面,政治环境、经济发展水准和法律传统既是影响专利保护水平的重要因素,也是影响专利实施的重要因素。有研究认为企业的研究开发水平、市场环境特征以及国际协作是影响专利保护和实施水平的重要因素。还有研究认为,企业专利技术实施的关键因素有:专利技术本身、专利技术产业化过程(商品化、企业化、产品化)中的时间、费用(成本因素),以及风险、专利技术产业化的产出效益因素、环境支撑因素、市场因素等,而专利技术的数量、质量和结构决定着产业化发展的方向,成为产业化实施的基础和源泉。2008年11月有学者组织的一次针对上海生物医药企业知识产权问题的调查则显示,企业专利未能实施的原因如下:时机未到,占51.19%;技术目前还不能形成产品,占25%;无法联系到投资方或生产企业,占3.57%;认为专利与企业关系不大和许可报酬低,分别占1.19%;其他原因,占5.59%。该调查还针对企业专利实施困难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显示(见表1),企业专利实施困难因素及其所占比例如下:缺乏保护的外界环境,政府扶植力度不够,占30.95%;专利实施的收益低于预期,占20.24%;销售和应用渠道不畅通,占19.05%;企业经营状况影响实施,占15.48%;专利产品不具有市场竞争力,占13.09%;缺乏实施人才,占11.90%;专利权被侵犯,占8.33%;没有市场或者市场开发困难,占7.14%;缺少交易场所,占2.38%。这说明,企业专利实施情况受到企业内外环境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政府扶持、专利本身的状况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是影响较大的因素。一般而言,企业专利实施重视技术的成熟度和市场适应性,在实践中由于专利技术不够成熟、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或者缺乏实施环境等原因,企业对其专利难以自行实施,此时就需要考虑以下述许可、转让等形式实施其专利。
在实践中,我国企业存在专利实施率不高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对2716家企业调查显示,2000年以来企业专利的实施率有一半以上小于30%。造成我国专利技术产业化实施情况不佳、专利实施率较低的原因很多,如有些专利技术本身不够成熟,甚至缺乏实用性,尤其在没有经过实用性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中偏多;有些专利技术与市场脱节,专利产品的市场容量有限;企业缺乏实施专利技术的资金;企业整合专利技术资源的能力不够等。此外,企业实施专利技术的积极性不高,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具体而言,造成企业实施专利技术积极性不高的原因有多种,如我国国有企业实行任期制,而专利技术在实施一段时间内才见效益,短期行为观念导致对专利技术实施不够关心。还如,专利技术实施本身存在较多的风险也增加了企业实施专利技术的畏难情绪。这些风险既可以来自于技术方面,也可以来自于市场方面或者经营活动方面。例如,在专利技术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更先进的新的专利技术,导致专利技术使用价值贬值;又如,专利技术实施受市场供求关系、专利技术产品的市场容量、营销手段和网络等因素的影响。
如何提高专利实施率是研究企业专利战略和技术创新问题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加以推进:
一是提高企业专利意识,包括企业专利实施意识。浙江省的一项调研分析表明,在1889个样本企业授权专利中,已实施的专利有1736项,实施率达到91.90%,调查认为专利实施率高的原因除了政策环境与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外,企业专利意识也是很重要的驱动因素。调查显示,863家企业有96%的企业认为专利实施可以提升企业竞争力,92%的企业认同专利实施可以提高企业知名度,83%认为专利实施对企业发展推动力较大,82%的企业认为专利实施可以为企业带来利润。
二是政府主管部门从政策和制度上指导、引导企业加强企业专利实施工作。近些年来,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专利技术实施工作,启动了全国及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国家专利产业化工程试点等,这些工作的关键在于具体落实。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如浙江省出台《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就政府从制度和政策支持而言,通过构建产学研平台实施专利技术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又如,湖南省通过实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专利申请资助优惠政策等促进了企业专利实施。该省中冶长天在2007—2009年间专利实施率达到87%,其中发明专利实施率79%,实用新型专利实施率88%。
三是政府通过建立专项专利实施资金,对产业化前景良好的专利技术给予重点支持。这方面一些地方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例如,早在2004年,四川省发布了《省级专利实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过省级财政安排专项实施资金,主要支持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大、经济效益好的专利实施项目。2011年该省又颁布了《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扩大了资金扶持的对象,并对重点扶持对象做了专门规定。
四是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建立专利实施基金,建设实验室和中试基地,提高专利实施能力。研究开发投入与专利实施的关系体现于足够的研究开发投入可以保障申请与获得专利权的技术更为成熟,提高专利本身的质量,为专利实施打下牢固的基础。上述浙江省的调查显示,随着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强度增强,专利实施率也有提高的趋势,这也印证了上述观点。企业专利实施基金一方面可以通过企业内部解决,另一方面可以利用政策性规定申请政府设立的经费,这是促进企业专利实施的物质保障。如科技中小型企业可以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获得支持。提高专利实施能力是促进专利实施的关键,这一能力包括企业的技术转化能力、企业市场营销能力、企业信息捕捉能力等,与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一脉相承。建设实验室和中试基地,也是提高专利实施率的重要保障。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实验室工厂、行业工程中心、中试基地等平台,以促进实施的专利技术更加成熟。
五是逐步健全我国专利技术市场。专利技术市场是企业实施专利的重要桥梁,健全技术市场也有利于专利实施。我国目前专利技术市场很不成熟,成交数量和成交额都有限,需要完善专利技术市场的制度建设和运营环境,为专利技术的适时转化搭建平台。
六是将企业专利实施纳入企业整体战略、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范畴,提高专利实施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地位,落实专利实施的具体措施。企业专利实施涉及研究开发、产品制造和生产、市场经营全过程,与企业诸多部门密切相关。将专利实施工作纳入企业整体战略和技术创新战略有利于在推进技术创新过程中加速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升级调整,提高企业专利产品实施率。同时,落实企业专利实施措施也十分必要,这已为企业的实践所证实。如2008年11月一项针对上海生物医药企业知识产权问题调查的结果显示,采取了专利实施措施的企业的专利实施绩效明显好于没有采取专利实施措施的企业。其中,企业采取专利实施措施主要有成立专门的专利实施部门或确定专人负责、对促进企业专利实施有贡献人员予以奖励,以及寻求政府政策与资金方面的支持等。
七是引进开发式创新理念,通过引进外部技术、生产设备,实现与本企业专利技术的嫁接,取长补短,促使企业专利得到有效利用。在有的情况下,企业专利实施存在技术和设备配套的障碍,为此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引进技术和设备的形式实施专利技术组合战略,推动企业专利的实施。河南安彩集团有限公司在2004年5月以4990万美元购买了美国康宁公司9条大屏幕玻壳生产线,通过实施自己的专利技术顺利投产,成为世界规模最大的玻壳制造企业,就是一例。
八是加强对企业专利实施的可行性研究,加强对企业专利实施的科学论证,为专利实施创造现实条件。如前所述,企业专利实施受多方面条件影响和限制。仅就专利技术本身来说,其技术上是否成熟、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其法律状况如何、是否存在实施的法律风险等都是在可行性研究中必须考虑的重点问题。此外,专利实施的目的是要面向市场需求获取实施效益,因此市场动态和需求分析也是不可缺少的内容。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企业需要制作可行性研究报告,供企业决策部门参考。一旦确定实施目标专利,企业应在人员、实施经费、资源配置和管理机制上做好准备。
九是制定企业专利实施计划,建立激励企业专利实施的激励机制和考核评估机制。企业在制定年度专利计划时,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的实施应作为重点内容纳入。专利实施计划应考虑落实计划的具体措施和资源配置。同时,为了加强专利实施工作,企业在相关的激励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中应有专利实施的指标,特别是对企业直接负责专利实施的工作部门和人员应建立健全这一机制。如将专利技术产业化实施的成效,纳入技术人员、营销人员和有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考核范围,建立反映专利技术实施效果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有利于促进企业专利技术的实施。
十是对中小企业实施专利采取特殊的扶持政策。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庞大,但总体上技术研究开发能力较弱,专利数量有限。不过,对于大量的实用性专利技术,中小企业具有巨大的应用前景。为此,可借鉴日本、韩国等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特殊扶持政策,为中小企业实施他人专利提供便利。日本特许厅和通产省采取了行政措施要求大企业无偿许可中小企业利用其处于“休眠”的专利和周边专利,促进了专利技术的有效实施。当然,具体在我国如何实施类似的政策,还需要理顺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建立特别的运作机制,如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振兴计划并有重点地加以实施。
再以商标实施(商标使用)为例。在学理上,商标实施一般是指企业对商标的自行使用。从商标战略的角度看,这里首先涉及企业商标化决策的问题,核心又是企业商标注册的问题。一般地说,企业应进行商标注册,以此打造企业商品商誉和商业信誉,将企业的各种优势转化为品牌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也为企业实施驰名商标战略奠定基础。企业及时进行商标注册还是实施商标延伸战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实施商标资产经营战略的重要前提。根据调查,我国企业在商标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除了商标注册意识不够强以外,商标使用本身也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将商标使用上升到战略的高度很不够。具体地说以下是常见的需要克服的问题:一是企业没有及时申请注册商标,导致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被他人抢注,给企业造成了无形资产的流失;二是企业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和宣传不当,造成广告资源的浪费;三是企业将其具有一定市场价值的注册商标闲置不用,造成商标资源浪费,或造成连续3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风险;四是企业缺乏对其注册商标战略性使用的知识或经验,商标使用方式单一,没有根据自身经营战略需要选择相应的使用战略模式等。为克服这些问题,企业需要加强对商标自行使用的战略意识,除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以外,还应讲究使用艺术和策略,特别是应将商标的使用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紧密联系起来,通过实施商标使用战略促进企业品牌信誉的积累,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如以广告使用中对商标的宣传策略而论,企业应在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商标,以宣传商标的核心价值为重要基点。再以商标的日常管理而论,企业应建立商标使用制度,对注册和未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制、出入库、废次商标的处理实施把关,建立商标使用档案,实施商标使用的动态化管理,这样可以使企业商标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充分发挥作用。
关于企业商标使用,除了上述基本的使用要领外,还具有很强的策略性和技巧性,需要从使用战略的高度加以认识。尽管商标本身不涉及企业技术因素,但由于它负载了企业产品的声誉,对于企业产品市场营销具有极大的作用,直接影响到企业技术创新最终能否在市场上实现,企业商标使用与企业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之间就均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例如,企业为在同类产品细分市场占据优势,可以实行同类产品多品牌战略,如宝洁公司在洗发水商品上分别使用“潘婷”、“海飞丝”和“飘柔”获得巨大成功,就是体现。
节选自:《冯晓青: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战略及其实施研究》
作者:冯晓青
来源:《河北法学》2014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