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Rdaily导读:海外私人代购商品,会侵犯境内商标专用权吗?海外私人代购的商品,属于平行进口吗?能按“平行进口”来规制吗?
商标领域的“平行进口”,是有前提的,要求出口国的商标权人,与进口国的商标权人是相同主体,或者存在母子公司关系、商标代持关系等实质上同一权利主体的关系。目前,我国商标法对平行进口并无明确规定,实务中,有不少法院及判例支持“平行进口”不侵权。近年来,在进口汽车销售中,平行进口品牌汽车也慢慢多了。所以,海外代购商品时,若符合“平行进口”情形,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因为内地消费者一般不会对此类代购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但如果出口国的商标权人,与进口国的商标权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权利主体,海外代购就不会存在平行进口的情形。这种情况下的“海外私人代购”是否会侵犯我国注册商标专用权,就比较复杂,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其一,如果海外代购人是在境外,通过境外网站、境外电话、境外发送的信件等途径,与我国内地消费者进行代购协商、代购交易,未借助境内网站等境内媒介进行宣传、协商和交易的,其代购行为就发生在境外,不宜认定为在我国内地实施代购交易行为,一般不应认定为侵犯我国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我国对互联网接入监管较严,此类情形应当不多。
其二,如果海外私人代购者,只是零星地为内地亲友偶尔代购商品,即使是通过境内网站等媒介进行联系,也一般宜认定为普通的民事关系,不宜认定为经营行为,也就不会构成商标侵权。
其三,如果海外代购包括私人代购者,是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代购服务,只要在内地媒介上利用相关商标宣传介绍其海外代购商品,就构成了在内地市场使用相关商标,会侵犯我国注册商标专用权。
其四,海外私人代购者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境内网站等媒介与内地消费者协商沟通从而提供代购服务,但未使用相关商标公开宣传介绍的,就非常复杂了,是否商标侵权应当会有较大争议。如果认定此类代购行为相当于转售或代销,或者认定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了相关商标,就构成商标侵权。如果认为这种单纯的海外代购,属正当合理地提供中介服务,未构成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相关商标,就有可能不会认定为商标侵权,但是否会如此认识,个人感觉,将取决于国家机关的政策裁量。
来源:璞琳说法
作者:黄璞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