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博文 潘志江
来源:江苏高院 微信号 jiangsugaoyuan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无锡市圣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编者按:
今天“知产视野”刊登的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无锡市圣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这是一起典型的在互联网平台上非法使用他人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在涉及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方面,权利人采用了新型的证据固定形式——时间戳。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列为独立证据形式,从立法层面突出了电子证据的重要性,但是电子证据可能因为误操作、病毒、硬件故障、突然断电等因素而出现差错或泄密,使准确性受到威胁。从技术上讲,行为人还可能蓄意操作、改变数据或程序,或者截听、监听、窃听电子证据,且改动不留痕迹,这更增加了电子记录反映实情的脆弱性,上述特征直接影响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给电子证据的取证及审查判断带来一定的困难。
目前,我国通过合法认证的第三方公共可信的时间戳服务机构,可以在技术上和法定程序上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可信时间戳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是由权威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可验证的、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它是由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时间的授时与守时监测,因其守时监测功能而保障时间戳证书中时间的准确性和不被篡改,具有取证便捷、效率高等特点,司法对于此种取证方式的认可有利于解决电子证据的取证难等问题,可以有效降低维权成本,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
可信时间戳是由权威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能够证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主要用于确定电子文件产生的准确时间,防止电子文件的篡改和事后抵赖,其作为证据使用具有权威性和可信赖性,具有证明效力。
【案件信息】
一审:无锡高新区法院(2016)苏0291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无锡中院(2016)苏02民终02208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经公证认证,2014年2月10日美国盖帝公司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确认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为美国盖帝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包括Stockbyte、Photodisc等品牌相关的所有图片,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华盖公司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底部有“John J Lapham Ⅲ”签字,并有“Getty Images,Inc.”落款;美国盖帝公司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这些图像展示在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n 等。
华盖公司在其网站上登载有Stockbyte品牌的编号为stk92553cor的摄影作品以及Photodisc品牌的编号为83836479的摄影作品,作品上均有“华盖创意”水印标记,作品下方均标明摄影师名字,作品下方还标明“版权所有:1995—2015”、“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侵权必究”。
根据2014年7月30日可信时间戳认证,无锡市圣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宝公司)加V认证的新浪企业微博发表了两篇文章,经比对,文章配图使用的涉案图片与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基本一致。
华盖公司遂以圣宝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圣宝公司赔偿损失,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作品。
【法院认为】
美国盖帝公司的作品依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美国盖帝公司作为著作权人授权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可信时间戳是由权威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能够证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主要用于确定电子文件产生的准确时间,防止电子文件的篡改和事后抵赖,因此其作为证据使用具有权威性和可信赖性,具有证明效力。本案中,根据可信时间戳认证,圣宝公司在其新浪微博中使用了涉案作品,圣宝公司亦未提供相反证据,故可以认定圣宝公司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该行为侵犯了华盖公司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圣宝公司立即删除并停止使用涉案作品,并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刘博文
二审合议庭:潘志江、酆芳、包文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