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新动向:中国知识产权高级法院或成立

  编者按:北京、广州的知识产权法院刚刚挂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月底也将挂牌。知识产权审判方式的改革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近日,研究设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一事又被爆料出来,这不得不说是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的一大进步。国外已有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先例,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方式的发展也应当借鉴国外的先进模式,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有望设立的这一喜讯。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在一份报告中披露,可研究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作为全国涉及专利案件的上诉管辖法院,缩短审理时间,统一裁判标准。这是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的最新动向。

  今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审议了专利法执法检查报告。报告指出专利领域存在维权难问题,具体包括“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等。对此,最高法院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整改落实措施。

  最高法院提出,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要认真研究我国现行的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与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并行的“二元制”程序的优缺点,积极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研究由审理侵权诉讼的法院同时审理专利权效力纠纷的可能性。针对当前管辖侵权诉讼的法院分布广、数量多、上诉法院不统一,无法确保裁判标准统一的问题,可研究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作为全国涉及专利案件的上诉管辖法院,缩短审理时间,统一裁判标准。

  就此,我们再来对比一下国外当前的知识产权审理模式

  一、美国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审理特定类型知识产权上诉案件,采用这种模式的还有日本、德国、韩国等国家。

  1982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法院改革法》,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正式成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合并了关税与专利法院等职能,成为美国13个联邦上诉法院中独立无二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专属管辖包括:审理不服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上诉案件,和不服其他地区联邦法院判决的知识产权案件,实践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扮演了知识产权案件终审法院的角色。

  二、英国设立了独立的专利法院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采用这种模式的还有韩国、泰国等。

  1949年英国成立了专利法院,其审理不服专利授权的上诉案件、无效案件,以及专利侵权案件。由于专利案件数量的增加导致专利法院案件积压,于是1990年9月3日郡专利法院于伦敦设立,受理专利工业设计纠纷,当事人不服郡专利法院的判决,向上诉法院上诉,而不向高等法院上诉,也就是说郡专利法院与高等法院在审级上是平行的。总体而言英国的专利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较为复杂,而郡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较为简单,上述两独立设置的法院构成了英国知识产权审理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