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中院民三庭庭长:初心不改法官梦

  来源 | 人民法院报

  作者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三庭庭长 罗钢

  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目的是要提高法官队伍专业素质,使其形成相互认同的法律心理、思维方式和司法技能,借此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同案同判,维护司法权威,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今年2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宣布,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工作基本完成。全国两会召开之际,本报邀请几位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院长、庭长讲述实施员额制改革后自己的亲身经历和感受,反映员额制改革给法院各个不同岗位带来的变化。

  2015年底,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安徽省第一批司法改革的试点法院启动了司法改革工作。我作为民三庭庭长,通过考试、考核、审核等程序,于2016年6月成为安徽省司法改革后的首批入额法官。

  作为亲历者,我认为,这次司法体制改革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庭长的工作来说,带来的主要变化至少有两大方面:

  一是对入额庭长的办案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依据入额法官必须办案的要求,合肥中院建立了庭长办案机制,庭长进入合议庭直接办案,庭长审理案件成为刚性任务,而不是像过去,没有明确的量化的要求。

  二是庭长对案件的审判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庭长不再对未直接参加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制定了庭长司法权力负面清单,强调了庭长未经规定的形式和程序,无权强令独任法官、合议庭接受关于个案处理的意见或者改变案件评议结论;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能更多地体现为指导、协调、监督案件和人员方面,而非直接过问个案的办理。

  改革之初,我对以上改革举措还是心存疑虑的。主要顾虑取消裁判文书的庭长把关审批程序,将造成庭长对案件的管理没有抓手,而庭长作为业务庭的管理者又不能不对案件质量负责,这就可能导致权责失衡;另一个顾虑就是一方面规定了庭长办案的硬性指标,但庭长又担负了较多的行政管理工作,会造成两者无法兼顾、顾此失彼等等。

  如今,新的审判机制在合肥中院运行已近一年,虽然很多方面仍在探索、磨合,但司改的效果比预想的要乐观。以下几方面的体会值得一提:

  庭长直接办案回归法官应有定位。根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合肥中院审判庭庭长都被编入合议庭直接办案,并且规定了数量的要求。我于2016年6月入额至今,审理案件79件,参加合议案件105件。说实话,作为庭长一方面要进行案件管理和行政管理,另一方面又要亲自审理案件,负担显然比以前重,有时就需要加班办案、插空办案,但作为已经从事法律职业20年的司法工作者来说,我又深知,庭长首先应是一名法官,法官作为裁判者审理案件,是其天职。法官也只有通过审理案件才能享有这一职业尊荣,又有哪个法官不怀有这种梦想呢?

  放权和监督相结合,切实体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规律。目前,合肥中院的庭长已不再签发不直接参审案件的法律文书,这是庭长管理案件模式的重大变化。从实施情况看,并未出现案件失控的情况。全院组建了40个固定合议庭,配备一定数量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审判团队,绝大部分案件由合议庭作出决定,形成裁判结果,充分尊重合议庭的裁判意见,切实实现“让审理者裁判”。另一方面,庭长通过案件分配环节、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等形式,实现对案件的监督和纠偏。这种尊重司法裁判独立性前提下,进行必要的有限留痕式监督的审判管理模式,有利于明晰责任,实现“由裁判者负责”。

  减轻庭长行政事务负担,应更能发挥其业务专长,体现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第一要务的要求。应当说,审判庭庭长是法院的中坚力量和业务骨干,如果都能心无旁骛地办案和进行审判管理,必将更能彰显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这些将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从制度上加以解决。

  “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司法体制改革会在每名法官身上引起变化,但不变的是我们心忧法治的情怀和追求法官梦想的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