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五千年文博园仿制兵马俑起争议

  作者 | 薛绪成

  来源 | 中国知识产权报

  近来,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落成的五千年文博园景区内,出现了号称中国最大的兵马俑群,上千个兵马俑仿制品场面震撼。尽管受到千里之外的西安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质疑,但安庆景区有关负责人表示无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一时,关于安庆景区“秦俑战队”是否涉嫌侵权的争议,在舆论圈炒得沸沸扬扬。

  对此,西安秦陵博物院方面认为,此举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因为该“山寨兵马俑群”并没有得到秦陵博物院的许可和授权,该院已对此发布律师声明声称,秦陵博物院对“兵马俑”“秦俑”“秦始皇兵马俑”“铜车马”“秦始皇帝陵”等享有商标专用权。同时,秦陵博物院编著的有关兵马俑的书籍和相关照片享有著作权。

  安庆景区兵马俑仿制品究竟是否涉嫌侵权,笔者认为应从三个层面进行分析。

  首先,西安秦陵博物院的商标权和著作权值得尊重,也应依法保护;但值得注意的是,秦陵博物院对兵马俑作品本身并没有著作权。兵马俑作为美术作品,其著作权只属于当年的创作者。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2000余年历史的兵马俑显然已超过了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不能因为秦陵博物院是兵马俑的文物管理单位,就想当然地觉得他们可以拥有兵马俑的一切知识产权。从这个意义上看,安庆景区仿制兵马俑的“侵权”之说似乎无从说起,仿制兵马俑也不必经过西安秦陵博物院的同意。但是,如果安庆景区在兵马俑展览等经营活动中故意使用西安秦陵博物院的注册商标和其享有著作权的书籍中的内容及相关照片,就有了侵权之嫌,但这也要看用于经营活动的频次及获利情况而定。

  其次,有观点认为,秦始皇兵马俑不是一般的文物,而是受《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的世界文化遗产。且该景区还是国家级4A景区,门票不菲。用批量“山寨兵马俑”来牟利,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秦陵博物院的兵马俑博物馆在世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安庆景区涉嫌在主观上存在“傍名牌”“搭便车”的故意,在客观上造成了市场混淆,损害了秦陵博物院的合法权益。但是,安庆景区称兵马俑是仿制品,并非照搬原作,与文物复制毫不沾边,两地远隔千里,打的是不同的名称,地址也很清楚,并未对游客产生误导,因此,没有依据说这是“傍名牌”“搭便车”,更没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

  第三,弘扬传统文化,创新更重要。一味仿制,难以发展,自主创新才是取胜之道,应更多提倡采用创新的方式方法来传播传统文化。同时,国内的景区,是否可以多发掘当地的人文资源,展现地方特色呢?同时,如果确实有相似或近似之嫌,是否可以加强协作交流,共同开发一些文化资源,减少些“口水之战”呢?

  兵马俑是否涉嫌侵权之争,是一堂生动的知识产权教育课。在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不独辟蹊径开展自主创新,只顾仿照他人的优势而忽略自身的长处,难言可持续发展。仅从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角度而言,需要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知识,需要有对历史、文化的基本尊重和敬畏,需要资本市场化的精心运作,更需要创新的思维、创新的作品。今天,我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运用,就是为了让创新成果不断涌现,为世界增添更加丰富多彩的新看点、新景观。只有如此,创新才有了不凡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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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兵马俑侵权了吗?

  背景事件:近日,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五千年文博园”展出了“秦始皇塑像群”。秦始皇站在城墙上指挥千军万马,这一盛大场面被网友称为“中国最大的山寨兵马俑群”。

  对此,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发布声明称,安徽的“山寨兵马俑群”,并没有该院的许可和授权,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将保留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其相关负责人还表示,从文物复仿制的角度来说,“山寨兵马俑群”也违反了《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但“五千年文博园”行政总监殷照平告诉记者,“秦始皇塑像群”是根据史料记载,弘扬中华文明的五千年文化,与西安的兵马俑坑完全不同。同时,他还向记者发来了一份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韦国所写的法律意见。韦国认为,秦兵马俑著作权保护期限已过,已成为具有公益属性的公共资源;从安徽太湖“五千年文博园”的使用情况看,并没有侵犯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的相关商标权;从不正当竞争角度,也没有相关具体事实。因此,安徽太湖“五千年文博园”兵马俑没有侵权。

  争议焦点:

  实际上,类似的文物古迹仿制事件并不鲜见。从“双眼皮兵马俑”到此次的“兵马俑群”,与兵马俑相关的“山寨”话题就不在少数。2015年,浙江横店圆明新园对外开放,该园按照1:1比例复制北京圆明园95%的建筑群,也引发了公众的关注和讨论。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维权确实存在难处,但还是会尝试解决此事,目前双方仍在商议中。那么,目前关于文物仿制和复制到底是如何规范的?文物能否受著作权保护?仿制文物应该注意哪些知识产权问题?

  焦点一 文物复制与仿制有何区别?

  目前,我国关于文物保护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管理办法等。这些规范性文件对文物的概念、文物的维护以及文物的开发利用等做出了规定,也对文物复制和仿制进行了区分,但对文物仿制却缺乏规范性文件进行定义和规范。

  根据2011年《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物复制是指依照文物的体量、形制、质地、纹饰、文字、图案等历史信息,基本采用原技艺方法和工作流程,制作与原文物相同制品的活动。文物复制品是从原文物上进行翻模,国家一级文物复制品相当于二级文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根据该办法规定,复制文物应当依法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业内人士介绍,这种复制工序需要国家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制作厂家也会有制作该文物复制品的授权,一般都伴有保密协议。然而,文物仿制并不适用上述办法,文物仿制品的概念也没有纳入《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一般而言,文物仿制品不需要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完全由工艺厂按照文物的图片、内部资料等数据进行制作,文物高仿品也只是和文物很相似,不能等同与文物复制品。

  在此次兵马俑群引发的争议中,安徽“五千年文博园”介绍,其群像设计参考了历史资料,并委托了其他厂家进行制作,与西安兵马俑坑并不一致,也就难以构成《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中的文物复制行为。至于文物仿制是否侵犯了原文物的合法权益,正是因为缺乏具体的管理办法,才会引起诸多争议。

  焦点二 著作权法能否保护文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秦始皇兵马俑这类以线条、色彩等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立体雕塑,从权利客体而言应可以构成美术作品。那么,能否适用著作权法规制相关文物作品的仿制行为呢?众所周知,著作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其中,著作财产权和发表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而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时间限制。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于兵马俑这类年代久远的文物雕塑是否还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各方观点并不一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袁博认为,尽管著作人身权不受时间限制,但是现行著作权法第六十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而类似秦始皇兵马俑这样的文物古迹,尽管从理论上可以构成美术作品,但是,根据前述规定,兵马俑的著作权人(秦朝人)早已作古两千余年,因此,就秦始皇兵马俑本身,已经不存在著作权。尽管兵马俑被发现后,有关管理机构对其进行了整理、维护、保养,但是这些管护行为并不会使得兵马俑文物产生新的著作权。因此,在此次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发布的声明中,并没有对兵马俑本身主张著作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李青法官对上述条款却有不同理解,她认为,在著作权法生效之前已经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只是复制、展览出租等财产性权利不受保护。文物雕塑作为美术作品,其著作权中的精神性权利不受著作权法溯及力的限制。虽然仿制兵马俑这类文物雕塑,不会构成复制权侵权,文物作品大多无法准确考证,署名权保护的可操作性也不大,但是一些故意恶搞的仿制品若造成人们对原文物低俗化的错误印象,仍可能侵犯文物作品的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不过,李青同时指出,即使文物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受保护,因为文物作品大多没有确定的作者,权利主体无从确定,如何实现这两项权利仍是难题。对此,李青认为,目前司法实践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思路值得借鉴。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目前也缺乏明文规定,但“乌苏里船歌案”“安顺地戏案”等案例均肯定了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和管理机关行使权利的资格。在李青看来,文物作品的权利主体虽然无从考证,但是可以将负有实际保存和管理职责的基层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确定为权利行使主体,以便对侵犯文物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焦点三 文物仿制应注意哪些问题?

  理论上著作权法能否保护文物本身尚存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出现过因为仿制文物而引发的著作权诉讼案例,但这不意味着,文物仿制过程就不会遇到任何知识产权问题。

  袁博认为,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和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的知名度众所周知。因此,他人对秦始皇兵马俑进行复制并进行商业展出时,如果又进行虚假宣传使人误以为与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或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存在管理、合作、许可等关系,就涉嫌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因此,对于攀附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和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名义的,相关机构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权。

  但就安徽兵马俑群引发的争议来看,李青认为,秦始皇帝陵博物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权仍存在困难。其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是经营者之间的行为。以文物保护、展示与研究为主要功能的秦始皇帝陵博物院,能不能构成以营利为目的的旅游行业的经营者?其二,正因为秦始皇兵马俑闻名海外,若在安徽看到兵马俑,公众往往都会识别出属于仿制品,很难认定为“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竞争对手”。

  目前,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秦始皇帝陵博物院也在通过各种途径保护文物。博物院已经将“兵马俑”“秦俑”“秦始皇兵马俑”“铜车马”“秦始皇帝陵”等注册为商标并享有商标权。袁博认为,这意味着,除了不能使用兵马俑管理机构的名称从事商业活动外,其他经营者同样不能侵害其对兵马俑名称或形象注册的商标权。此外,虽然文物本身可能难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对于博物院自行拍摄、制作的照片、影像资料,在满足作品独创性的前提下,可以分别构成摄影作品和视听作品,博物院对其享有著作权。对于这些作品,如果他人未经许可进行营利使用,博物院有权诉诸著作权法维权。

  在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创始人李宗虎看来,虽然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对“兵马俑”等商标进行了注册,但根据我国商标法,秦始皇帝陵博物院不能阻止他人对这些商标的合理使用,而“五千年文博园”对“兵马俑”陶俑的使用,属于我国商标法范围内的合理使用行为,不存在“山寨”一说。

  “对于进入公有领域的文物而言,从促进文化传播与交流出发,知识产权法应兼顾公众利益与权利人的利益,对于文物本身不宜过度保护。”李青认为,这也是目前世界公园的许多仿制建筑、微缩景观得以存在的原因。但是在文物仿制过程中,仿制单位也应规范程序,不能忽视文物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本报记者 刘仁 实习记者 侯伟)

  安徽“山寨”兵马俑到底侵权没?法律界分两派

  来源:人民网

  正方

  “五千年文博园”景区的“兵马俑”是复制品、山寨品,且该景区还是国家级4A景区,门票不菲。用批量山寨兵马俑来牟利,是一种不正当行为

  反方

  兵马俑的著作权早已经过期(现行的《著作权法》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复制兵马俑不侵犯著作权

  最近,因为上千个兵马俑复制品,安徽太湖景区“五千年文博园”火了。围绕着“山寨兵马俑”是否侵权,各方人士展开讨论,安徽方面称“不侵权,没必要沟通”,而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法律顾问认为,该文博园的展览行为“违法无疑”。

  维权

  秦陵发《声明》“剑指”山寨兵马俑侵权

  日前,网传有一片“山寨兵马俑群”出现在安徽太湖县一座名为“五千年文博园”的文化主题公园内。有报道称,该兵马俑群完全按照西安临潼兵马俑一号坑原比例复制而成,“兵马俑身上斑驳残破的水泥以及部分破损露出了白色石膏胎体,让游人唏嘘不已。”

  华商报记者在该文博园网站上看到,被质疑的“山寨兵马俑”位于该文博园一期景区“一梦千年”,宣传照片上,土黄色的“兵马俑”整齐排列,一座高台上是秦始皇的塑像。

  2月9日,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在官网上发布声明称,秦始皇帝陵博物院依法对“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享有名称权,并且对已注册商标(如:“兵马俑”、“秦俑”、“秦始皇兵马俑”、“铜车马”、“秦始皇帝陵”)享有商标专用权。任何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昨日,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法律顾问、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闫玉新表示:“我们希望通过发布《声明》来向海内外游客澄清这些‘山寨兵马俑’展览与秦陵博物院没有任何关系。发布《声明》也是对游客知情权的保护。”

  面对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的声明,五千年文博园行政总监殷照平称,景区内的秦始皇塑像群并不是完全按照西安临潼兵马俑一号坑复制而成。该景区也回应称“我们不侵权,没必要沟通。”

  争议

  是否侵权引热议法律界分两派

  安徽的“兵马俑”是否构成侵权呢?网上形成泾渭分明的两种观点。认为构成侵权的说法是,“五千年文博园”景区的“兵马俑”是复制品、山寨品,且该景区还是国家级4A景区,门票不菲。批量山寨兵马俑来牟利,是一种不正当的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刘知函认为,“文博园”修建“山寨兵马俑群”供游客参观,并以此盈利,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秦陵博物院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

  与此相反的观点则认为,陕西方面对兵马俑并没有著作权,兵马俑的著作权早已经过期(现行的《著作权法》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复制兵马俑本身,并不侵犯著作权。

  安徽省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韦国认为,太湖五千年文博园兵马俑不侵权,“第一,他们将历史文化遗迹或全人类文化遗产作为商标专用权进行注册,值得商榷;第二,从安徽太湖五千年文博园使用情况看,并没有把西安秦始皇帝陵博物馆申请的几类商标进行使用。复制了兵马俑,并不代表侵犯他的商标,这完全是两个概念。”韦国还认为,即使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看,也没有相关具体事实。

  表态

  秦陵博物院法律顾问列四大侵权理由

  对此,闫玉新认为,安徽该文博园展览山寨兵马俑,“其行为违法无疑。”

  一、违反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秦始皇兵马俑不是一般的文物,而是受《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的世界文化遗产。”其复制既未征得秦陵博物院的许可,又无专家进行工艺方面指导,复制品粗制滥造。这种复制行为是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不尊重,也违反了《公约》以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违反了《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此处的“损害”不仅是对文物实体的损害,他认为还应包括对文物形象、文物无形价值的损害。“山寨兵马俑”由水泥、石膏等制造而成,工艺粗糙,显然是对文物形象和兵马俑无形价值的损害。

  三、文物本身不受知识产权保护不意味不构成其他民事侵权

  “即便文物本身不受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保护,但并不意味着该文博园的行为不构成其他民事侵权。”他认为,该文博园在门票上擅自使用“秦始皇兵马俑”的字样对外宣传,侵害了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的名称权。而且,秦陵博物院是“秦始皇帝陵”、“兵马俑”、“秦始皇兵马俑”、“秦俑”、“铜车马”的商标所有权人,该文博园对上述商标的不当使用必然构成商标侵权。此外,秦陵博物院对自行摄制制作的图片、视频资料乃至文字说明都享有著作权,安徽文博园的不当使用同样构成著作权侵权。

  四、构成不正当竞争

  “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自1979年便开始对外展览,在世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安徽文博园在主观上存在搭他人便车的故意,在客观上造成了市场混淆,损害了秦陵博物院的合法权益。”闫玉新说。另外,文博园与秦陵博物院同处旅游行业,其行为破坏了秦陵博物院在旅游业的竞争优势,侵占了秦陵博物院的旅游市场份额,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此事件,闫玉新表示:“目前正在搜集证据论证,不排除起诉的可能。”

  专家观点

  制止“山寨”行为已有法可依

  “山寨兵马俑”“山寨圆明园”……“山寨”文物层出不穷,有观点认为,这和文物保护法不完备也有一定关系。

  不过,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浩公认为,2003年7月施行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对“山寨”行为已有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王浩公说,未经许可,对文物进行复制是违法行为,会产生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上,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进行行政处罚。在民事侵权方面,秦陵博物院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安徽山寨兵马俑是否侵权引热议

  来源 | 搜狐财经

  最近,一组数量庞大的“兵马俑群”的图片在网络流传。在这些“兵马俑”背后,还有一座右手指向正前方、左手把剑的秦始皇雕像站在城墙之上,秦始皇左右分别写有“一统江山”“兼并天下”的大字。2017年2月7日,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官网发布声明,对安徽太湖县“兵马俑群”进行了点名,称其并没有获得许可和授权,将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在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五千年文博园景区内,出现了号称中国最大山寨兵马俑,上千个兵马俑场面震撼。据报道,该“兵马俑”群完全按照西安临潼兵马俑一号坑原比例复制而成。对此,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发表声明称,安徽安庆市太湖县的“山寨兵马俑群”并没有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的许可和授权。秦始皇帝陵博物院依法对“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享有名称权,并且已注册商标,如“兵马俑”、“秦俑”、“秦始皇兵马俑”、“铜车马”、“秦始皇帝陵”享有商标专用权。

  安徽的“兵马俑”是否构成侵权呢?网上有不同的观点,“五千年文博园”景区的“兵马俑”是复制品、山寨品,且该景区还是国家级4A景区,门票也不菲,如果没有得到授权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则属于侵权行为。与此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兵马俑的著作权早已经过期,现行的《著作权法》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复制兵马俑本身,并没有侵犯著作权。

  兵马俑的知识产权属于谁?属于秦始皇吗?可惜他两千多年前就去世了。也从来没有哪国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保护期超过一百年的。深圳有个世界之窗,微缩了全世界各国著名的景点,什么吴哥窟、总统山、白金汉宫一网打尽,从来没听说有哪个被复制的景点出来“维权”。“五千年文博园”是把中国有名的景点微缩到一处,有兵马俑、长城、花果山等几百个景点。这类景区的特色与卖点就是复制有名的景点,复制谁就是向谁致敬,就是替原件做广告。

  目前,仿制和山寨现象较多,这其实是法律意识淡薄的体现。在追责时,侵权责任属于民事范畴,如果没有人提出侵权行为,追责就无法展开,这也是山寨现象泛滥的原因之一。这种山寨现象也是缺乏创新精神的体现,传统的文化遗产需要继承和发扬,更需要创新精神的支撑。

  秦陵将起诉安徽和欧洲“山寨兵马俑” 要求停展赔偿

  来源: 金羊网(广州) 举报

  秦始皇兵马俑一号坑中的兵马俑

  安徽“文博园”山寨兵马俑事件又有新进展,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已经着手准备对安徽文博园提起诉讼,同时起诉的还有此前备受关注的比利时布鲁塞尔的山寨“兵马俑”展览(《澎湃新闻·古代艺术》于1月15对此进行过独家报道)。

  秦始皇帝陵博物院院方认为,安徽“文博园”的行为侵犯了兵马俑的整体性、完整性,构成对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然而侵权与否,都只是事后的追责手段,层出不穷的山寨文物对我们的文化遗产伤害几何?文博专家认为,“山寨兵马俑”有违历史文化的原真性、严肃性,损害了文化遗产的尊严。

  频现“山寨兵马俑”体现原创精神缺失

  2月8日,一组被网友称为史上最大山寨“兵马俑群”的图片在网络上疯传。图片中有上千个兵马俑,整齐排列,场面震撼。该“兵马佣群”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境内的4A级旅游景区———“五千年文博园”内,据该园导游介绍,为了让游人感受秦朝的文化风情,这个“兵马俑群”完全按照西安临潼兵马俑一号坑1比1复制而成。

  欧洲比利时列日火车站展览中陈列的兵马俑

  无独有偶,1月15日,《澎湃新闻·古代艺术》独家报道比利时惊现山寨“兵马俑”大展,该展自2016年12月23日在比利时列日火车站开始展出,据爆料人称,展览展示的所谓“兵马俑”和秦代文物粗制滥造,但法、荷、德、英四语的说明牌全程未出现一个“replica”(复制品)的字眼。但展览组织和策划却相当完善,现场多媒体影片、场景复原、卫星动画一应俱全,阐释线索均符合欧洲人的理解习惯。“对于不明真相的欧洲观众而言,这俨然貌似一个来自官方授权的正规中国兵马俑文物展。”该名爆料人说。

  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五千年文博园景区号称中国最大的山寨兵马俑群

  早在去年10月份,因充斥着“双眼皮、红嘴唇”的兵马俑等,临潼世界八大奇迹馆、临潼秦陵地宫和临潼鸿门宴博物馆这3家3A级景区被摘牌。而陕西西安临潼有不少兵马俑山寨景点,粗制滥造、欺骗游客,1月12日,西安“溯源·秦皇陵”景点山寨兵马俑一夜之间被销毁。

  2017年1月12日,西安市临潼区溯源·秦皇陵景区,“山寨兵马俑”销毁后的碎片还留在坑里。(视觉中国 资料)

  复旦大学文物与博物馆学系副教授郑奕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山寨”与真品不敢一模一样,也不可能一模一样,因为真品是孤本,具备排他性。而这些频发的山寨现象,折射的不仅是建造者和使用者对于知识产权的理念和意识问题,更反映了我们原创精神的缺失,这当中有能力问题,但更多是态度问题。

  欧洲“兵马俑”巡展网站

  秦陵博物院:将起诉安徽文博园和比利时山寨展览

  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法律顾问闫玉新昨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秦陵博物院已经着手准备对安徽文博园和比利时布鲁塞尔的山寨“兵马俑”展览提起诉讼,要求停止展览、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这不仅是自身的维权行为,也是促进我国文物保护立法、司法的实际行动。”闫玉新说。秦陵博物院院方认为安徽文博园侵犯了兵马俑的整体性、完整性,构成对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闫玉新进一步解释了“山寨兵马俑”构成侵权的理由:首先、该行为是对世界遗产的不尊重,也违反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国大陆于1985年批准了该公约)以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兵马俑整体形象的特有性,破坏了兵马俑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其次、安徽文博园的行为侵害了所有权人(国家)对“兵马俑遗址” 的修改权、复制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第三、《文物保护法》规定:“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文博园擅自复制上千兵马俑,其复制的兵马俑形象粗制滥造,丑态百出是对文物形象和无形价值的损害。第四,该文博园门票上擅自使用“秦始皇兵马俑”的字样对外宣传,其行为侵害了兵马俑博物馆的名称权商标权。

  此前,该院有关负责人曾表示,近期国内外多地出现山寨性质的兵马俑展览,均未获得秦陵博物院授权,构成对其的侵权行为,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在这份声明中,分别对比利时“山寨兵马俑展”和安徽安庆市太湖县的“山寨兵马俑群”进行了点名。

  欧洲比利时列日火车站“山寨兵马俑”展览现场

  秦陵博物院在其官网发表的声明中称:“博物院依法对 秦始皇帝陵博物院 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 享有名称权,并且对已注册商标(如 兵马俑 秦俑 秦始皇兵马俑 铜车马 秦始皇帝陵 等)享有商标专用权。任何未经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授权使用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名称、注册商标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影像资料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对于“侵权说”,安徽“文博园”则一直予以否认,并表示其兵马俑造型设计来自“史料记载”,有创新和修改,“不是复制,也谈不上模仿”,“兵马俑只是为了展现历史典故而建,不涉及侵权”。

  专家:山寨文物对文物保护不利

  郑奕副教授表示:“这些山寨产品,无非是对文物、文化遗产,对历史文化的重新排列组合。所谓的修改甚至是创新,其实有违历史文化的原真性、严肃性。尤其对于不可移动文化遗产而言,它的存在包含了物与环境,两者互为依托,缺一不可,共同作为历史文化的独一无二的见证。山寨产品可以重制其 物 ,但是永远无法复原其原生 环境 。频发的山寨现象对文物保护不利,同时也损害了文化遗产的尊严。”

  秦陵一号铜车马

  欧洲比利时列日火车站展览中陈列的兵马俑展览现场

  《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闫玉新认为,此处的“损害”不仅是对文物实体的损害,还应包括对文物形象,文物无形价值的损害,而文博园擅自复制上千兵马俑,比利时“山寨兵马俑”展览显然是对文物形象和无形价值的损害。

  对于如何预防类似事件的反复发生,郑奕认为,从意识上入手——加强重视文博知识产权;健全文博版权管理机制等。“出现这样的问题反映出模仿者和复制者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同时被模仿者也缺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如山西应县木塔被一个醋液公司抢先注册了商标,还有包括我们海昏侯,被一个酒业公司注册了商标,这就折射出我们的管理问题,我们的文博单位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是不是有这个意识主动先去申请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