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易钊 瑞方达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3月1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也就是针对目前使用的2010版《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修改。本人认为其中第一、五、八项修改对专利授权确权程序的影响较大,尤其是第八项新增的【进一步限定】对无效宣告程序将会有显著的影响;后面将逐一简介。
指南的前世今生
事实上这已是2010版《专利审查指南》的第三次修改了,之前分别于2013、2014各修改过一次。
本人自2000年进入专利代理行业,先后经历了四个版本的审查指南,分别是1993、2001、2006、2010版本;遗憾的是最早的第一版没见过实物,据前辈说是内部使用、非公开发行的。
也就是说,从1985年实施专利法以来,审查指南先后有五个版本;而目前使用的2010版《专利审查指南》已有三次修改。需要注意的是,前四个版本都叫《审查指南》,2010版才称为《专利审查指南》。
2013年修改
本次修改是针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增加了明显不具备新颖性、以及重复授权的审查。在此之前并未严格审查新颖性及重复授权,满足形式要求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可得到授权。修改之后,已有不少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因明显不具备新颖性、或存在重复授权而被驳回。最近收到的一些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甚至有审查创造性的趋势。
2014年修改
本次修改是增加了【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的相关内容。修改前此类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得到授权,修改后则引发了大量的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特别是涉及触控式智能终端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
2017年修改
前两次修改的目的都比较单一,2017年的修改则比较杂,包括了多方面的内容。本人认为其中的第一、第五、第八项修改对专利授权确权程序的影响较大,尤其是其中的第八项,后面将一一简介。
一、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的修改
新增内容为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的,可以被授权。
二、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的修改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对定义略有修改,未发现特别亮点。
三、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第(3)项中的例9。是暗示此类申请有可能获得授权的意思么?
四、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的修改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未发现特别亮点。
五、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节的修改
涉及补交实验数据的问题,原来补交不予考虑,现在应规定应当进行审查。
六、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的修改
七、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的修改
八、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的修改
第六至第九项修改均涉及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修改方式问题,重点是不再有【合并】修改的提法,而是定义为【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明显错误的修正】。
其中,【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是指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
预期这一改动的影响较大,可以说完全颠覆了过往的【合并】修改限定。专利权人可以从其他权利要求中摘取部分特征进行各种组合,与之前只能使用两项以上的权利要求的全部内容进行整体【合并】的区别非常明显。今后可能会有人撰写非常详细的从属权利要求,极端情况下有可能写一项从权直接把说明书主要内容抄一遍,以便将来发生无效宣告程序时可以从中任意摘取所需的技术特征。
由于可以从多项权利要求中摘取部分技术特征重新组合,从而可能修改得出一个新的技术方案,这必将导致针对一项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进行侵权分析、合理的侵权规避等工作的难度都会增大,总的来说,这是新规则对专利权人更为有利。
九、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3节的修改
十、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2节的修改
涉及可以查阅和复制的内容,未发现特别亮点。
十一、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4.2节的修改
十二、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4.3节的修改
十三、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5.2节的修改
均涉及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中止的程序问题,未发现特别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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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专利审查指南》下载链接:
http://www.sipo.gov.cn/zhfwpt/zlsqzn/sczn2010.pdf
2013年版《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http://www.sipo.gov.cn/zwgg/jl/201311/t20131106_876947.html
2014年版《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http://www.sipo.gov.cn/zwgg/jl/201403/t20140314_916952.html
2017年3月《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http://211.157.104.86:8080/ogic/view/govinfo!detail.jhtml?id=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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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7)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申长雨
2017年2月2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第(2)项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
【例如】
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1)项第一段中的“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 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修改为“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 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本身”。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1)项第三段第一句中的“仅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修改为“仅由所记录的程序本身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三、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第(3)项中的例9。
四、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1段第1句中的“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修改为“例如实现该方法的装置”。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1段第3句中的“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修改为“所述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2段中所有的“功能模块”修改为“程序模块”。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五、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节中新增第3.5节,将第3.4节第(2)项移至第3.5节并作修改,第3.5节的内容如下:
3.5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
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六、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第(2)项(i)修改为:
(i)针对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针对修改内容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七、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第(2)项(i)中的“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八、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第1段修改为: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明显错误的修正。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第3段,将第4段作为第3段,并新增1段作为第4段,内容如下:
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是指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九、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3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3节第2段中的“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修改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2节第(2)项修改为:
(2)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公布文件,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以及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检索报告和决定书。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2节第(3)项修改为:
(3)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优先权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专利登记簿,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在各已审结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等)中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向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书、检索报告和决定书、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2节第(5)项。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一、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4.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4.2节修改为:
7.4.2因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中止的期限
对于人民法院要求专利局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执行中止程序的,按照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的财产保全期限中止有关程序。
人民法院要求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中止期限届满前将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专利局,经审核符合本章第7.3.2.1节规定的,中止期限予以续展。
十二、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4.3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4.3节中的“或者应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中止”。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三、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5.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5.2节中的“中止期限为六个月”修改为“中止期限为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的财产保全期限”。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本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