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IPRdaily.cn 中文网
作者:徐霖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原标题:关于商标变更申请之名义多次变更的问题探讨
笔者自2013年从事商标审查工作以来,在工作实践中发现很多申请人对商标注册人名义经过多次变更的情况有所疑惑,不仅仅是注册人,即使是很多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对此问题也不甚了解。因此会经常来电来函咨询商标注册人名义多次变更的问题,甚至因为不解为何商标局作出《商标变更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而引发行政复议及诉讼。
一、 关于商标变更申请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该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 商标名义经过多次变更的程序说明
《商标法》关于商标变更用的是“应当”,也就是说依法及时办理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事项手续是商标注册人的法定义务。一旦商标发生变更,应该立即到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比方说:一个企业的原名称是A,后来又变更成了B,再变成了C。
很多商标注册人会质疑:为什么商标注册人名义不能从A直接变更到C?甚至有申请人会直接提出:《商标法》哪一条写了要逐步变更?其实《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已经说明了商标注册人及时办理变更是应尽的义务,发生逐步变更的情况其实是商标注册人已经违反了《商标法》,虽然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但是补办漏办的变更程序是依法办理,并无不妥。
为了方便商标注册人办理商标申请业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今商标局和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正在大力推行商标便利化改革,商标逐步变更申请并不违背便利申请人的初衷,反而是一脉相承的。
商标申请便利化改革,个人认为改的应该是繁文缛节,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是不应该改的。相反,如果任意由商标注册人由原名义A直接变更到最新的名义C甚至是D,反而会给商标注册人一个错误的暗示,更抑制商标变更申请的办理。
再者说,商标局颁发给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注册证》作为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凭证,是其享有商标专用权的重要体现。一旦发生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的,将使《商标注册证》记录的内容不一致,导致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专用权受到限制。
比如说,商标注册人名义发生变更但没有进行名义变更申请手续,有可能会出现该注册人新申请的商标被自家未变更名义的商标驳回的情况,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三、 办理逐步变更的申请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经常有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来电咨询,问商标逐步变更如何申请,因为中间有一步甚至是几步的章戳已经收缴了,申请书申请人章戳处无法盖原来的章。
鉴于此种情况,申请人只需盖现名义的章戳,同时备注章戳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是因为逐步变更,表明该步为第几步的情况说明即可。
希望通过以上探讨,能使商标注册人及商标代理机构了解商标逐步变更的重要性,在实践中能够依法办理,能更好的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