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公为良
来源:超凡知识产权
最近有两则消息引起业界广泛关注,一是“鏖战多年的三星公司与苹果公司的专利大战有了最新的判决:美国联邦法院判决三星公司侵犯苹果公司“滑动解锁”等专利,三星公司需向苹果公司赔偿1.196亿美元”;二是“国内首例图形用户界面(GUI)专利侵权案开庭”。
这两则消息都和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简称GUI)外观设计专利有关。GUI是以图形方式显示的具有可视化界面的电子产品用户界面,图标(Icons)为其重要构成要素之一。GUI在产品通电后显示,不仅使人机交互的过程更为直观、简便,而且出色的GUI设计还能满足消费者的审美需求。GUI设计体现了设计者的创新活动,通过对GUI设计的不断修正、完善和突破,推动产业发展,反映时代需求。不难预见,伴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未来GUI设计将是企业市场竞争的利器,相关专利申请将保持快速增长势头,相应的维权案件也将屡见不鲜。
但目前就国内首例GUI专利侵权案而言,由于GUI专利保护客体的特殊性以及我国在此之前没有相关案例可供参考,审理面临着诸多难点和法律上的困境。对该案的判决结果,笔者不做预测,仅就我国现有法律环境下对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进行研究,并结合当前所面临的问题提出建议。
一、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和保护范围
关于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是带有GUI设计的产品,另一种观点认为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是GUI设计本身。
既然GUI外观设计属于外观设计中的一种,那么GUI外观设计必然要符合我国《专利法》关于外观设计的一般规定。我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该定义清楚地表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不是产品本身,而是由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等设计要素构成的该产品的新设计,产品只是外观设计的载体。载体和客体不能混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只能是对产品的新设计而不能例外。
尽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不是产品本身,产品只是外观设计的载体,但是外观设计并不能脱离其载体而存在。这就意味着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不能将外观设计抽象出来,使之脱离专利文件限定的采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单独予以保护,认为不论是什么产品,只要采用了相同或者相似的外观设计就落入了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产品的关系是“以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而不是“以外观设计为准”,“该产品”三个字清楚地表达了外观设计与产品之间的紧密关系。当然对“该产品”的理解不仅仅限于完全相同的产品,在类似产品上采用相同或者相似的外观设计,仍然应当认为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申请人申请GUI外观设计专利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图形用户界面。但为了满足授权条件,需要把图形用户界面与具体的硬件相结合进行申请,这样一来保护范围将被大大缩小。因为硬件部分也被纳入进来了,虽然硬件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的变化并不影响GUI外观设计,但是硬件部分的变化会改变产品的外观。
以国内首例GUI专利侵权案为例,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所依据的专利之一专利号为ZL201430324283.6 ,名称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该专利设计1的主视图如下图所示。
该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简要说明指出“产品用途:用于运行程序。”、“设计要点:在于电脑显示的图形用户界面内容。”、“界面用途: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为电脑安全检测的软件界面。通过顺序显示主视图、以及各个变化状态图显示电脑安全检测的过程;各个视图逐行显示每一种类型的检测项;在当前行的各个检测项检测结束后,当前行下移,当前行的上方逐个显示另一种类型的各个检测项。每个视图界面的左上角的显示控件显示检测状态的数值;点击右上角控件“取消体检”,实现停止检测的功能。”。
很显然,该外观设计的产品为电脑,但如果把电脑的形状也纳入到保护范围,则该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将大大缩小,权利人在维权时将会受限。可能会出现,虽然GUI设计相同,但由于硬件部分不相同或不相似,而不被认定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
因此,有很多学者建议,即使是在以具体设备作为保护客体的GUI外观设计专利中,判断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图形用户界面依然应该作为最重要的部分被重点考虑,硬件部分应当被弱化,尤其是属于现有设计的硬件部分,在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断中不应成为判定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原因。
为了不使GUI外观设计专利成为“纸上的权利”,上述建议颇有道理。但更为迫切的是针对GUI外观设计从立法上引入局部外观设计(Partial Design)保护制度(也有称部分外观设计),欠缺局部外观设计制度支撑的GUI外观设计保护显然是不充分的,而且缺少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对外观设计创新的不利影响也并不局限于GUI设计领域。
二、建议引入适度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让人欣慰的是,我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对外观设计的定义作了修改,“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修改点在于增加了“整体或者局部的”,这表明将把局部外观设计纳入了专利法的保护范围。
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是现实的需要。在设计创新的实践中,设计师有时候会做出具有颠覆性的产品整体设计,但更多时候是对产品的某些局部进行改良性的设计创新。特别对于成熟产业而言,其产品在外观设计上的改进空间相对较小,创新主要体现在产品局部设计的改进上。因此,不论是从企业产品设计创新的角度,还是从设计发展规律来看,对产品局部的设计创新都已经成为产品设计的重要方式。
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是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基础。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先后确立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这些国家和地区在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和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的沿革可以为我国借鉴。
引入适度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才符合我国国情。目前我国企业设计水平和设计能力的不断提高,某些领域的外观设计已经具有国际水平,但也有一些领域的外观设计与国际先进水平仍有较大差距。过弱或过强的保护,都不利于外观设计的创新。特别要注意到美国的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对客体的限制条件越来越少,保护强度越来越大,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创新,影响好的设计创新的运用,这对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发展而言未必有好处。
所谓适度保护,主要通过确定适当的局部外观设计保护范围,比如局部外观设计所应用产品(即整体产品)的类别限制,不能不分类别加以保护,局部外观设计本身的大小,局部外观设计在整体产品中的位置、比例关系等,这些因素都会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我国企业GUI外观设计专利布局的启示
目前我国企业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已颇为可观,但是由于GUI设计在我国纳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时间不长,很多企业对GUI设计可以申请外观专利理解不到位。实际上除了常见的带应用软件界面、带通用操作系统界面的产品的GUI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外,带设备专用界面的产品,如电子工具与工业设备、家用电器、办公设备、仪器仪表、电梯面板等等的GUI设计也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政府和媒体需要加大宣传力度,相关企业需要加快GUI外观设计专利布局。一方面,国内企业要加快GUI外观设计专利在我国的布局,防止出现国外企业在国内抢先申请专利后国内企业在国内反而受制于人的局面。另一方面,作为“走出去”的企业需要加快海外GUI外观设计专利布局,防止因专利原因被迫退出海外市场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