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分散到集中的螺旋发展:30年来专利纠纷管辖法院数量变迁简史

  作者:杨敏锋 万慧达北翔知识产权集团

  2017年1月5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对江苏、湖北和四川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等7类案件的管辖权进行了大幅度调整。

  根据该批复,在湖北和四川,上述7类案件都只能由分别武汉和成都中院管辖。在江苏,管辖权则一分为二,苏州中院管辖苏州、无锡、常州和南通4市的此类案件;南京中院管辖剩余8市的此类案件。

  经过此次调整,中国大陆有权审理专利案件的法院数量进一步收缩。从这个趋势来看,我国专利纠纷管辖法院的数量在这30多年中经历了一个从扩张到收缩的轮回。也许,轮回的尽头就是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一、首批具有管辖权的中院

  我国的《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在《专利法》施行之前,最高法院也做好了审理专利案件的管辖权准备。1985年2月16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专利民事和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中院和经济特区中院管辖。此外,各高级法院经最高法院同意,可以指定部分中院审理专利行政和民事纠纷。

  当时全国大陆共有21个省,5个自治区,3个直辖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具有专利民事和行政纠纷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共计33家。

  在当时,一个省基本上只有省会城市所在地法院具有专利案件的管辖权,故该省的全部专利纠纷案件理所当然由该法院管辖。至于存在经济特区的省份,如广东,深圳、珠海和汕头中院仅分别审理本市行政区划内的专利纠纷,其他地区的案件则由广州中院统一审理。从这点看来,当时的省会城市所在地中院在专利案件上已经实现了超出该市行政区域的跨区域管辖。

  至于专利刑事案件,最高法院并没有对其特殊对待。此类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适用相同的规定。该规定中涉及到的与专利相关的犯罪包括:(1)假冒他人专利罪;(2)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而触犯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3)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徇私枉法罪。根据当时的《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此三类案件都由基层法院审理。

  由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在级别管辖上不协调,法院在审理在民事和刑事交叉案件时,就会面临一些难以解决的冲突问题,也不利于保证刑事诉讼中技术鉴定的公正性。不过,由于侵犯专利权不会导致刑事责任,而严重侵犯商标权和著作权的案件会构成犯罪,故专利领域中民刑冲突的问题相对来说可能会缓和一些,但这一问题也亟需解决。

  二、中院数量逐年稳步扩大

  在第一批专利管辖权法院确定后,四川高院马上向最高法院提交报告,请求最高法院同意指定重庆中院审理专利行政和民事案件。1985年3月27日,最高法院回函同意了四川高院的请求。重庆市中院赶在《专利法》4月1日生效前,获得了专利行政和民事纠纷的管辖权,登上了最早的一班车。

  1987年,山东高院也向最高法院提交报告,请求最高法院同意指定青岛和烟台中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最高法院1988年5月14日的回函仅同意指定青岛中院一家审理专利纠纷。直到1999年,最高法院才针对山东高院的再次请示,同意指定烟台中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顺便提及的是,山东高院绝不是运气最差的,2007年黑龙江高院向最高法院申请齐齐哈尔、大庆、牡丹江、佳木斯、黑河五个中院的专利案件管辖权,最高法院仅批准了齐齐哈尔中院一家。

  在1988年,海南省脱离广东省独立建省,根据最高法院1985年的规定,具有专利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又增加一家。

  2001年6月22日,最高法院布了《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重申专利案件的管辖权,由各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院和最高法院指定的中院管辖。该司法解释通过后,最高法院陆续指定了葫芦岛、景德镇、宁波、苏州、潍坊、泉州等几十家中级法院具有专利案件的管辖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高法院指定的法院中,出现了好几个跨区域管辖的例子,如重庆五中院管辖二中院和五中院辖区内的案件,洛阳中院管辖洛阳、焦作、三门峡、济源辖区内的案件,柳州中院管辖柳州、桂林、来宾和河池辖区内的案件。

  三、基层法院开始试点审理

  随着专利侵权案件数量的大幅增加,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最高法院从2009年开始分别批准了浙江省义乌市法院、江苏省昆山市法院和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三家基层法院,试点审理本辖区内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民事案件。

  2013年,最高法院对2001年的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可以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修改后,最高法院又先后批准南通市通州区法院审理外观设计案件;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苏州市虎丘区法院、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以及重庆市渝北区法院两江新区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案件。

  截止到2014年底,全国具有专利民事纠纷管辖权的中级法院达到了87个,具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为6个(不包括通州区法院和两江新区知识产权法庭),法院数量发展到了顶峰。

  四、不同法院案件数量悬殊

  当然,不同的法院在案件审理数量上存在显著差别。根据无讼案例库中2015年专利纠纷民事案件的数据绘图,结果如下图所示。当然该数据肯定不准确,2015年全国法院审理的专利一审案件大致在1万件左右,但无讼中检索到的不到4000件,故图中的绝对数据并无意义,有参考价值的仅是相对排名。

从分散到集中的螺旋发展:30年来专利纠纷管辖法院数量变迁简史  

  图一:2015年中国专利民事纠纷案件省份分布图

  从图中可以明显看出,专利纠纷数量较多的地区都在沿海一带。浙江省一骑绝尘,超过第二梯队的广东和江苏的总和。山东和福建则处于第三梯队,分列第四和第五名。北京和上海两个直辖市的案件数量分别为第七和第十名。从另外渠道获得的消息显示,北京和上海的专利案件判决数量应该会更高,可能是因为公开率较低的原因而导致无讼中收集的案件数量偏低。

从分散到集中的螺旋发展:30年来专利纠纷管辖法院数量变迁简史

  图二:2015年中国专利民事纠纷案件城市分布图

  此外,如果根据上述数据,按照各个法院所在地的城市在绘图,可以得到上图。从图中可以看出,专利纠纷案件的审理基本上集中的沿海省份的主要城市,其中江浙沪一带最为密集。中部城市除了重庆、郑州、成都和长沙外,专利案件数量都比较少。西部地区除了乌鲁木齐外,其他城市基本上很少有专利案件。

  五、知产法院引发首次收缩

  2014年底,北京、广州和上海三大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根据2014年10月31日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北京、上海和广东的专利纠纷案件,分别由这三家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这三个省市中级法院,不再受理专利民事和行政纠纷案件。例外是深圳市中院,作为经济特区的中级法院,该院依然保留了专利纠纷的管辖权。

  在三大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北京第一、第二和第三中院,上海第一、第二中院,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江门、湛江、中山和东莞中院都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和朝阳区法院具有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纠纷的管辖权。在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上述16家法院除了深圳中院外,其余15家法院都不再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数量首次大规模减少,从原来的95家减少到83家。

  六、跨区管辖再次缩减数量

  最高法院近日发布的批复则再次缩减了专利纠纷审理法院的数量。在该批复发布前,四川本来有2家法院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即成都和绵阳中院,湖北则为武汉中院、宜昌中院和襄阳中院3家。

  不过,数据显示,省会城市中院之外的法院,审理的专利案件并不多。在无讼案例中进行检索发现,从2007~2016年,上述5个法院审理的专利民事纠纷案件中,成都中院有705个检索结果,武汉中院有322个,宜昌中院为29个,绵阳中院为7个,襄阳中院为6个。不过前述数值可以明显看出,宜昌、绵阳和襄阳中院审理的案件数量所占比例很小。此次专利纠纷管辖权法院的变更,对这两个省应该不会有太多的影响。

  在江苏省,情况则刚好相反。江苏共有在12个中级法院,除了宿迁中院外,其他11个中院都具有专利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另外,昆山市、苏州市虎丘区、苏州市工业工业园区以及南通市通州区法院也都具有部分专利案件的管辖权。经过此轮调整,江苏省具有专利管辖权的中院和基层法院从原来的15家锐减到2家,全国范围内则从原来的83家降低到67家。

  江苏具有专利管辖权的法院数量众多,案件的审理情况也极为分散。以2015年为例,南京和苏州两地在专利案件审判上双雄并列,常州、扬州、南通、无锡处于第二线,泰州、盐城和淮安处于第三线,连云港和徐州则案件数量非常少。江苏的此次调整,基本上就是让苏州和南京双雄“划界而治”,分别承担苏南地区、苏中和苏北地区的专利案件管辖。从案件数量上看,2015年苏南地区的案件数量和苏中苏北地区的总和接近,这两个法院在今后的案件审理压力上也会比较接近。

从分散到集中的螺旋发展:30年来专利纠纷管辖法院数量变迁简史

  图三:2015年江苏省各市专利民事纠纷一审统计图

  (备注:因制图软件不能显示区县一级,故昆山法院、虎丘区法院、工业园区法院的审判数据计入苏州市,通州区法院的审判数据计入南通市。)

  经过此次调整,目前中国大陆31个省级行政区域中,有14省份仅有1家法院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9个省份有2家法院,6个省份有3家法院。另外,山东省目前有6家,浙江省则为11家。从本轮趋势来看,下一个专利管辖法院数量大规模缩小的时候应该就是对山东或浙江进行的调整。

  从案件数量上看,山东目前是济南中院一家独大,以后的改革可能是管辖权全部回归济南。浙江省的情况则和江苏比较类似,金华、宁波、温州、杭州和台州案件数量大致在一个数量级。不过,金华下属的义乌市,在案件数量上远远超过了上述5个地级市。如果将来浙江要将全部专利案件管辖权集中在一个法院,考虑到金华的案件数量最多并且地处浙江中心,也许金华中院比杭州中院更为适合。当然,前提是并不存在该法院必须设立在省会城市的潜规则。

  七、分散和集中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中国正在逐步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办理跨地区案件。2015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更是明确指出,经最高法院批准,高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2016年12月底,最高法院6个巡回法庭全部布局完成。不过,巡回法庭审理的案件中并不包括知识产权案件,要预测专利领域管辖权的变化趋势,可能还更需要关注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变化趋势。

  在知识产权领域,案件的跨区域管辖正在逐步推进。北京、上海和广东三大知识产权法院,其名字中都没有“省”或“市”,这暗示了这几个法院今后的管辖权可能并不局限于北京、上海和广东,可能分别会扩展到环渤海地区、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包括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和技术合同纠纷)的管辖上,跨区域管辖也逐步成为潮流。如在2016年初,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法院开始实行跨区域管辖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北京市郊区法院将不再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随后,上海市也对知识产权案件实行跨区划片集中管辖,将管辖权集中在浦东新区、黄浦区、杨浦区、徐汇区、闵行区、普陀区6个基层法院。

  当然,并非所有的声音都支持管辖权的集中。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中,希望专利行政部门从目前的地级市扩展到县一级。另外,如果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逐步集中,而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依然如旧,那由于民事和刑事案件不能在统一法院审理,知识产权“三审合一”试点工作也会遇到更多的困难。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当初的分散还是现在的集中,专利权人作为受到影响最大的群体,似乎都只能坐在观众席上,并没有太多的机会发出自己的声音。分散的好处是能够方便权利认起诉,集中则是有利于审判标准的统一。案件的集中也意味着法院的办案压力变大,如果人员配备不能更上,案件的审理周期、临时措施的采取和判决执行等方面都会有较多的困难,需要法院努力去克服。对专利权人来说,集中管辖的趋势究竟是利好还是利空,也许还需要更多的时间来体会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