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三中院
WORD版本整理人:罗云
【裁判说理部分摘要】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归属;二、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的关系;三 、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四、《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五、《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摄制权;六、侵害改编权及摄制权主体及民事责任的认定。以下分别进行论述。
一、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归属
1、原告提交的剧本《梅花烙》文本是否确系电视剧《梅花烙》的拍摄剧本
剧本是电视剧拍摄的依据,以文字形式呈现电视剧的拍摄内容。打印装订成册的剧本实物是剧本内容的物理载体,剧本 物理载体这一实体形式的变化并不意味着剧本内容的变化。在本案中,原告陈喆提交的剧本《梅花烙》内容并未超出电视剧 《梅花烙》的剧情表达,且与电视剧《梅花烙》的影像视听内容形成基本一致的对应关系,结合原告小说《梅花烙》“创作后记”中关于剧本创作完成在先的原始记载,原告提交剧本《梅花烙》内容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
2、剧本《梅花烙》的著作权归属
在本案中,电视剧《梅花烙》字幕虽有“编剧林久愉”的署名安排,但林久愉本人出具的《声明书》己明确表示其并不享有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事实;电视剧《梅花烙》制片者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电视剧〈梅花烙>制播情况及电视文学剧本著作权确认书》也B明确表述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本案原告。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林久愉根据原告口述整理剧本《梅花烙》,是一种记录性质的执笔操作,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整理行为或融入独创智慧的合作创作活动,故林久愉并不是剧本《梅花烙》作者。因此,本院认定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本案原告陈喆。
二、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的关系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小说《梅花烙》中虽然在故事内容上与剧本《梅花烙》存在高度关联性、相似性,但却具有不同于剧本《梅花烙》而存在的独创性,故小说《梅花烙》应为剧本《梅花烙》的改编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鉴于小说《梅花烙》的署名为本院原告陈喆,故本院认定小说《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原告陈喆。
三、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1、著作权的客体
小说、剧本等文字作品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著作权保护,而作品的表达元素,包括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人物与情节的交互关系、 矛盾冲突等,通常会融入作者的独创性智慧创作,凝结着整部作品最为闪光的独创表达,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就文学作品而言,对于一些不是明显相似或者可归于公知领域的情节及素材,如果仅仅就单一情节及素材进行独立比对 ,很难直接得出准确结论,但将这些情节及素材的创编做整体对比,则更有利于发现两部作品在创作结构上的相似性。对于文字作品而言,单一情节本身即使不具有足够的独创性,但情节之间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等却可以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创作表达,并赋予作品整体的独创性。作品情节 选择及结构上的巧妙安排和情节展开的推演设计,反映着作者的个性化的判断和取舍,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思维成果。基于 相同的情节设计,配合不同的故事结构、情节排布、逻辑推演 ,则可能形成不同的作品。特定的故事结构、情节排布、逻辑 推演可以赋予特定作品整体上的独创意义。如果用来比较的先 卮作品基于相同的内部结构、情节配搭等,形成相似的整体外观,虽然在作品局部情节安排上存在部分差异,但从整体效果看,则可以构成对在先作品的再现或改编。因此,足够具体的人物设计、情节结构、内在逻辑串联无疑是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的重要元素。
2、思想与表达及其区分
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延及思想。文学作品中的情节,既可以被总结为相对抽象的情节概括,也可以从中梳理出相对具体的情节展现,因此,就情节本身而言仍然存在思想与表达的分界。区分思想与表达要看这些情节和情节整体仅属于概括的 、一般性的叙事模式,还是具体到了一定程度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欣赏体验。如果具体到了这一程度,足以到达思想与表达的临界点之下,则可以作为表达。在本案中,原 告就小说《梅花烙》及剧本《梅花烙》分别列举的17个桥段及21个桥段,基本构成了有因果联系的连续性事件,因此,上述 “桥段”应归类为具体的“情节”。
3、特定情境、有限表达及公知素材的关系
特定场景、有限表达、公知素材的使用虽不受著作权法哏制,但并不意味着以其为基础,经作者独立创编形成的作品内容也会自动归入特定场景、有限表达或公知素材。利用这些素材创作出一个完整的剧情,其中包含人物设置、人物之间的关系、场景、情节、基于故事发展逻辑及排布形成的情节整体等许多要素,当然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创作者不能阻止他人使用特定情境、有限表达或公知素材,但当然可以阻止他人使用基于其独创成果产生的作品。因此,在考虑使用特定情境、有限表达及公知素材为基础形成的作品及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时,应重点判断作者在使用相关素材时,是否加入了具有独创智慧的表达而赋予了相关成果特定的独创意义。
四、《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
1、被告是否接触了原告作品
侵害著作权的构成要件为接触加实质相似。接触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作品未发表但有证据证明被告实际接触了该作品,二是作品己发表,处于公之于众的状态。所谓公之于众即作品处于为不特定的人能够通过正常途径接触并可以知悉的状态,而并不要求必须存在有人己经实际知晓、接触的辜实发生 。电视剧的公开播出即可推定为相应剧本的公开发表。在本案中,电视剧《梅花烙》的公开播出即可达到剧本《梅花烙》内容公之于众的效果,受众可以通过观看电视剧的方式获知剧本 《梅花烙》的全部内容。因此,电视剧《梅花烙》的公开播出 可以推定为剧本《梅花烙》的公开发表,故可以推定各被告具 有接触剧本《梅花烙》的机会和可能,从而满足了侵害著作权 中的接触要件。
2、改编与合理借鉴的关系
在侵害改编权的案件中,认定是否侵权的基础前提是判断改编行为、改编来源关系是否存在。为查证这一基础事实,可以选用的方法通常是以前后两作品进行内容比对,基于相似的表达性元素来判断两部作品是否存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关联性,这一关联性是指,在作品表达层面,在先作品与在后作品间是否存在着创作来源与再创作的关系。同时,就受众的欣赏体验而言,如果构成改编,则往往能够产生“两部作品近似或在后作品来源于在先作品”的感知。
而借鉴既可能是指单纯利用思想而非表达的行为,也可能是指合理使用。至于何种行为是侵权,何种行为是合理借鉴,实际上首先涉及的还是思想与表达的界限。思想上的借鉴并未涉及侵害原创作者的独创成果,通常不涉及侵害著作权的情形;而具体表达上的借鉴,则需考量借鉴内容所占的比例,这包括借鉴内容在原创作者作品中的所占比例,及借鉴部分内容在新作品中的所占比例。而这个比例的衡量,不仅要进行量化考虑,也要从借鉴内容的重要性、表达独创性角度,即质的维度上考量。评判标准也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个案分析判断。
3、侵害改编权的相似性判断标准
改编并不否认改编作品融入了改编者的独创性智慧成果而形成新的独创特征并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新作品。在台词不同而情节却存在显著相似性、关联性的情况下,仅根据台词表达来否定作品之间的相似性,从而作出否定侵权的结论,对原作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从作品类型的角度看,虚构作品不同于真实历史题材作品,作者的创作空间相对比较大,可以对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要素自由的创设,对公知素材进行个性化选择、编排,并按照作者的想法自由创作,因此,即便针对同类情节,不同作者创作的差异也通常较大,不同作者创作的作品内容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可能性较小。
4、本案中的具体情况
(1)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的比对
在本案中,原被告作品的人物对应不仅体现为人物身份设置的对应以及人物之间交互关系的对应,更与作品的特定情节 、故事发展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而这种内在联系在被告提供的证据中是不存在的,可以认定为原告独创,并认定剧本《宫锁连城》在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设置上是以原告作品小说《梅花烙》、剧本《梅花烙》为基础进行的改编及再创作。
(2)原告主张的作品情节比对
原告就剧本《梅花烙》提出了21个情节,就小说《梅花烙》提出了 17个情节,本院认为上述情节在剧本及电视剧《宫锁连城》中可分为三种情况:①原告主张剧本《宫锁连城》改编自原告剧本《梅花烙》、小说《梅花烙》的相关情节属于公知素材,剧本《梅花烙》、小说《梅花烙》的相关情节安排不具有显著独创性,因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情节6、14、17 ;②原告主张剧本《宫锁连城》改编自原告剧本《梅花烙》、小说《梅花烙》的相关情节基础素材属于公知素材,原告就相关素材进行了独创性的艺术加工,以使情节本身具有独创性, 但剧本《宫锁连城》与原告就相关情节的独创设置不构成实质相似的内容;情节2、3、4、11、12、13、15、16、20;③原告主张剧本《宫锁连城》改编自原告小说《梅花烙》、剧本《梅 花烙》的相关情节为原告作品中的独创情节,且剧本《宫锁连 城》中的对应情节安排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关联的内容 :情节 1、5、7、8、9、10、18、19、21。
(3)关于作品整体比对的问题
剧本《宫锁连城》相对于原告作品小说《梅花烙》、剧本《梅花烙》在整体上的情节排布及推演过程基本一致,仅在部分情节的排布上存在顺序差异,但此类顺序变化并不引起被告作品涉案情节间内在逻辑及情节推演的根本变化,被告作品在情节排布及推演上与原告作品高度近似,并结合具体情节的相似性选择及设置,构成了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整体外观上的相似性,导致与原告作品相似的欣赏体验。此外,作品中出现的不寻常的细节设计同一性也应纳入作品相似性比对的考量。如:原被告作品均提及福晋此前连生三女,但后续并未对该三女的命运做出后续安排和交代。
综上,可以认定,剧本《宫锁连城》作品涉案情节与原告作品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的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构成对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改变的事实。
此案宣判结果:1、被告湖南经视公司等四被告停止《宫锁连城》的复制、传播和发行。 2、判决生效10日内,被告于正在门户网站的公开位置向原告琼瑶赔礼道歉。 3、于正在内的五被告一同支付原告5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