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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八家高级法院,10万以上赔偿额案件情况
对北京等八家高级法院在2016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公布的201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进行了梳理,并就公布的每一件10万元以上判赔数额的案件从高到低依次进行排序(判赔10万元以下的案件忽略不计),如表所示。除有不得公布的特殊情形,各地法院通常会在每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选择公布较高赔偿的额典型案件,以体现司法保护的力度。通过分析十大典型案件,可以观察主要法院较高额赔偿案件的大致情况。
表:八家高级法院10万以上赔偿额案件情况统计表
(来源:宋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问题探讨——以实证分析为视角,《知识产权》2016年第5期)
2、北京知产法院,平均诉求支持率47.48%
据统计,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北京知产法院共审理民事案件1573件,在377件一审民事案件中,判决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68件,权利人请求损害赔偿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共54件,仅有10件案件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请数额,占全部54件案件的18.52%。其中:
(1)案均诉求额950,981元,案均判赔额451,551元,平均诉求支持率47.48%;
(2)300万元以上的案件2件,100~300万元的6件,50~100万元的7件,30~50万元的9件,10~30万元的18件,5~10万元的7件,5万元以下的5件。其中有33.33%的案件判赔数额在10~30万元之间,判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占77.78%,判赔金额在5~10万元及判赔金额在50~100万元的均为12.96%,判赔金额在5万元以下占3.70%。
(3)各类案件平均判赔金额及平均支持率,如表所示。
报告显示,2015年度北京知产法院判决赔偿额最高的是一件涉及“美容器”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案件,权利人诉请赔偿额为320万元,最终获得了法院全额支持,该案判赔支持率为100%。
表:北京知产法院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损害赔偿平均主张额与支持度
(来源:知产宝司法数据研究中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度数据分析报告》。宋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问题探讨——以实证分析为视角,《知识产权》2016年第5期)
3、法定赔偿平均额,8万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研究表明,2008-2012年这五年的专利权侵权案件中,采取“法定赔偿”的平均赔偿额只有8万元,通常只占到起诉人诉求额的1/3甚至更低。
(来源:张维:“97%专利侵权案判决采取法定赔偿”,《法制日报》2013-04-16)
4、著作权、商标、专利侵权,平均赔偿额
自2009年12月20日至2015年10月19日统计年度,南京地区法院共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6774件,其中判决1373件。经统计:
(1)在判决著作权侵权成立的628件案件中,权利人损害赔偿诉求平均额为5.5万元,法院判赔平均额为2.2万元,全部案件平均判赔支持度为40%,其中有57.63%案件的支持度低于诉请数额的一半;
(2)在判决商标侵权成立的387件案件中,权利人诉求平均额为 10.6元,法院判赔平均额为5.3万元,约一半案件支持度低于30%,全部案件平均支持度为50%;
(3)在判决专利侵权成立的163件案件中,权利人诉求平均额为41.1万元,法院判赔平均额为27.8万元,全部案件平均支持度为67.6%,其中有51.36%的案件支持度高于诉请数额的一半。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额的专利侵权案件占全部专利侵权案件的93.86%,平均赔偿额为20.17万元;
(4)在判定侵权成立的17件不正当竞争侵权案件中,权利人诉求平均额为42万元,法院判赔平均额为15.6万元,全部案件平均支持度为37.1%,有35.29%的案件支持度高于诉请数额的一半。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1373件判决案件中,仅有15件案件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请数额,而南京地区2015年最高额赔偿为一件专利案件,判赔金额达300万元。
表:南京地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损害赔偿平均主张额与支持度
(来源: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课题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成本与效率分析》。宋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问题探讨——以实证分析为视角,《知识产权》2016年第5期)
5、发明专利侵权,判赔24万元
中南大学法学院刘强教授等以1993-2013年我国法院受理的一、二审专利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为样本,共搜集到专利侵权案件判决书1674份,分析结果显示:发明专利案件的平均判赔金额为24.3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案件的平均判赔金额为12.36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的平均判赔金额为6.38万元。
(来源:刘强、沈立华、马德帅:“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实证研究”,南湖论坛会议论文,2015年4月)
【微言】如果去统计著作权侵权案件,平均判赔金额应该会更低。
6、92%,判赔5万元以下
2010年10月2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判决形式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共计770件,判赔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占92%。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判赔数额小于1万元的占67%,判赔数额大于5万元的占4%;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判赔数额小于1万元的占77%,判赔数额大于5万元的占3%;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判赔小于1万元的占23%,判赔数额大于5万元的占15%。(见表1)
(来源: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损害赔偿额判定状况(2011—2015),2016年4月)
7、法定赔偿适用率,98.2%
统计显示:53%的案件判赔数额小于1万元;39%的案件判赔数额为1万至5万元(1≤X≤5);5%的案件判赔数额为5万至10万元(5<X≤10);仅3%的案件判赔数额大于10万元;法定赔偿的适用率更是高达98.2%。然而统计同时显示:原告直接要求适用法定赔偿的占98%;78%的案件中原告的诉请数额在5万元以下。
(来源: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损害赔偿额判定状况(2011—2015),2016年4月)
8、91%案件,针对终端侵权
统计显示:91%的案件针对的是终端侵权行为;73%的案件中涉案产品为一般日用消费品;63%的侵权商品销售价格低于50元,仅7%的侵权商品价格高于500元;60%的案件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为被告;84%的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案件涉及的是与销售行为类似的终端侵权行为;81%的案件为批量案件。
(来源: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损害赔偿额判定状况(2011—2015),2016年4月)
9、原告未对损害事实举证,98.2%
影响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主要包括: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期间、后果,权利类型,权利客体的性质,合理使用费或许可使用费以及许可使用的种类等情节。在统计案件中,就确定损害赔偿额的举证情况来看,原告没有对被告侵权情节等损害事实进行举证的案件占比高达98.2%,仅0.08%的原告提交了因侵权遭受的损失的证据,1.16%的原告提交了被告获利的证据,还有0.56%的原告提交了合理许可费的证据。
(来源: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损害赔偿额判定状况(2011—2015),2016年4月)
10、调解率69%
2010年10月2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共计3309件。统计案件中,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占48%,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占17%,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占34%,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不到1%。其中,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占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68%。统计案件的整体调撤率为69%,而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调撤率达83%。
(来源: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损害赔偿额判定状况(2011—2015),201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