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王 华 何佳玲 恒都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事业部
陆川执导,赵又廷、姚晨、唐嫣等主演的电影《九层妖塔》自上映以来坎坷不断。小说的原作者天下霸唱诉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及导演陆川侵犯其署名权与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案子二审判决结果尚无定论,又陷入一起字体侵权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向佳红先生认为电影未经授权使用自己创作的“向佳红字体”的“鬼、族、史、华、夏、日、报”这七个字用于商业盈利和传播,侵犯了自己著作权,诉诸法院,要求电影制作、发行、投资及网络传播方赔偿50万元使用费及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进行赔礼道歉。
【“向佳红字体”片断】
在《九层妖塔》之前,2011年上映的电影《失恋33天》被国内字体研发机构——造字工房认为涉嫌侵犯自己开发的“悦黑体”,要求影片制作方停止侵权并进行经济赔偿。
【悦黑体片断】
2014年真人版电影《大闹天宫》尚未上映时便接到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律师函,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认为电影海报及预告片中影片名采用的“大闹天宫”的篆体美术字体涉嫌侵犯自己的美术作品著作权。
2016年上映的电影《叶问3》被指涉嫌侵犯菏泽书法家蔡云汉的著作权,片头介绍演职人员和出品方的字幕,道具《星德日报》的报头文字使用的都是“蔡云汉”书法字体,侵权字数累计共近160字。
【“蔡云汉”书法字体片断】
除影视作品外,近些年来字库中的单字侵权的案例也层出不穷,最典型的有以下几件:
上述各个具体案件中,对于单字应否得到著作权保护存在分歧,甚至出现原告主张“”三字的权利,法院认为被告构成对“、”的侵权,但“”字不侵权的细分认定。总结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字库中的单字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是构成“作品”,即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智力成果三个特点。字库中单字的可复制性毋庸置疑;是否为智力成果也得到《国家版权局关于电脑书法是否构成侵权的意见》 的肯定,《意见》认为“电脑书法尽管基于现有电脑字体产生,尽管可能艺术性不高,尽管可能完全借助电脑完成,仍应看作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我们仅需判断单字中独创性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认为判断作品是否有独创性,应看作者是否付出了创造性劳动。独创性与作品的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大小无关,只要该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也具备独创性。
字库中的单字因来源不同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书法家书写的单字,对于该类的单字的独创性法院一般无争议。另一类是由设计人员使用计算机设计而成的字体,对这类字体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一般认为经过精心设计而成,体现设计者自身对美感的把握的单字就具有独创性。
如下这组字体中就完全展示了设计者的独创性及对美感的把握: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柔美的鱼、端庄的鱼、活泼的鱼、文静的鱼、肥鱼、瘦鱼,不同的鱼的单字都体现了不同的美感,在同一产品上使用不同的鱼的单字,给消费者带来的直观感受也会大有不同。前述汉仪公司起诉福建双飞日化公司侵权的案件中,被告使用秀英体的也正是基于这个字体给人带来的可爱的美感,这个带心形的字体加深消费者对“宝贝”记忆。
但并非每个单字都具有独创性。毕竟每个汉字都有其独特的笔画特征,笔画、结构简单的汉字在转化为字库中单字后,由于改进的程度达不到,很可能难以达到独创性的高度。比如“笑巴喜”中的“巴”字没有明显设计的迹象,北大方正公司的方正平和体的“之”字与传统书法的笔法风格一致,“李林哥特体”没有体现自己的设计,独创性不足。因此,字库中单字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需要在独创性的认定上进行个案分析。
单字受《著作权》法保护,我们还能否使用?
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这一概念,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等非商业目的情况下,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合理使用字库中的单字不用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用支付给著作权人相应的报酬,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使用这些字库中的单字,是不会产生侵权行为的。
除此之外,对word里面常用的字库的单字,如宋体、楷体、黑体等单字进行商业性使用并不会涉嫌侵犯著作权。因为上述单字是已经流入到公共领域的字库单字。正如《大闹天宫》中制片方所说,“美影厂的经典动画《大闹天宫》于1961年和1964年上映,已经过了著作权保护有效期,真人版的《大闹天宫》使用动画片字体不存在侵权”。
对于已经购买的字库的使用者们来说,将单字进行商业使用也并未万无一失,字库中单字的使用一般都会受到“使用协议”的限制,有些使用协议中明确禁止用于商业盈利的目的,有些使用协议对使用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使用单字前需要明确自己的使用行为是否超出授权范围,在授权范围之外的使用需要与著作权人进行充分的沟通,以防止出现不必要的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