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中誉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九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案

  合肥专利律师按:最高院在此份判决文书中论及两个问题:其一,禁止反悔的前提条件,及从属权利要求相关技术特征,如果在权利人授权或无效程序中未予明确放弃,该技术特征并因为并入独立权利要求而发生任何变化。其二,现有技术抗辩中,何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能够从现有技术中直接或者毫无疑义得出的技术特征”,这一点仍将成为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

  合肥陈军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2014年12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民提字第30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誉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久富经济开发区盛龙路960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九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彭封路98号。

  申请再审人中誉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九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鹰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39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琦、谢兵,九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华、赵国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8月,中誉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专利权人田瑜、江文彦于2008年2月13日就“一种舵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专利号为ZL200720069025.2。2009年2月10日,中誉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中誉公司经专利权人授权享有独占使用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独占许可有效期至2017年4月17日止。2009年2月,中誉公司在德国纽伦堡国际春季玩具展览会上发现九鹰公司正在该展会上宣传一种型号为“Free Spirit Micro NE R/C210A”的航模,该航模中所用舵机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中誉公司委托律师发函给九鹰公司,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九鹰公司置之不理。2009年6月,中誉公司发现九鹰公司在第六届上海航模展会上展出专利侵权产品,并以远低于专利产品成本的价格批量销售该产品。此外,九鹰公司还通过其公司网站、产品目录等多种途径对侵权产品进行宣传推广。九鹰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该实用新型专利并低价销售侵权产品,对侵权产品长时间的持续宣传,严重损害了中誉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九鹰公司:1、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回收全部侵权产品并予以销毁;2、销毁全部侵权产品的模具、书面宣传材料并删除网站中侵权产品的信息;3、赔偿中誉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500万元(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10万元,鉴定费2万元,公证费3000元,工商调查费95元)。

  九鹰公司辩称,其产品所使用的技术与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不构成对“一种舵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犯。请求法院驳回中誉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田瑜、江文彦是名称为“一种舵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0720069025.2,申请日是2007年4月17日,授权公告日是2008年2月13日。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3为:“1、一种模型舵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支架、电机、丝杆和滑块,所述支架包括电机座和滑块座,所述电机设置于所述电机座内,在所述电机的一端设置有一主动齿轮,所述丝杆纵向穿过所述滑块座,在所述丝杆的一端设置有一从动齿轮,所述主动齿轮和所述从动齿轮相互啮合,所述滑块穿在所述丝杆上,并且所述滑块伸出所述滑块,在所述滑块底面设置有一电刷。2、如权利要求1 所述的舵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支架上,设置有固定到一舵机驱动电路板上的固定孔。3、如权利要求 2所述的舵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舵机驱动电路板上,印制有一条形的碳膜和银膜,所述支架通过其上的固定孔固定到所述舵机驱动电路板上,且所述滑块底面上的电刷与该碳膜和银膜相接触。”

  2009年2月10日,田瑜、江文彦与中誉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授予中誉公司涉案专利在中国境内的独占实施许可权,该许可合同于2009年3月24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九鹰公司于2009年4月20日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第137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3717号无效决定),宣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2,4-6无效,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专利权人田瑜、江文彦不服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09)一中知行初字第2726号行政判决,维持第13717号无效决定。

  2009年6月6日,中誉公司的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上海展览中心的九鹰公司展台处购买飞机模型一架,取得收据一张、名片三张、宣传资料两份,并对展台及所购模型拍摄了照片。上海市黄浦公证处根据中誉公司申请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09)沪黄证经字第4855号公证书。2009年9月1日,中誉公司的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录九鹰公司的网站(网址为www.nineeagle.com),对该网站中公司简介、产品介绍、销售网络等有关中英文网页及链接图片进行保存和打印。上海市东方公证处根据中誉公司的申请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09)沪东证经字第9766号公证书。2009年9月8日,田瑜、江文彦委托上海市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就九鹰公司制造、销售的电子遥控飞机中的航模舵机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九鹰公司制造、销售的电子遥控飞机中的航模舵机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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