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五八同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受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58同城”作为原告网站名称,以提供生活服务平台为内容,涵盖房产在内的多项服务。经多年宣传推广,已成为家喻户晓的生活服务网站。”58同城”已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样,导致公众误认为其是原告的关联公司,已构成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犯原告利益。且被告经营口碑很差,对原告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样,在《北京晚报》、《新京报》等媒体上赔礼道歉30天,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公证费6320元。
被告辩称:在被告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时,”58同城”尚不构成知名服务名称。被告与原告在经营范围、经营模式、收入来源等方面均不一致,不存在竞争关系,且各自提供的服务亦不构成混淆。”五八”及”同城”均不属臆造词汇,具有一定的通用含义,且已成为多家企业字号的组成部分。被告的企业名称命名合理合法,无仿冒故意,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进程:原告向法庭提供的一系列证据显示:2006年”58同城”先后获得”2006中国互联网最具价值项目奖”、”中国商业网站100强”、”2006年中国最具投资价值企业50强”等称号。2007年,”58同城”还被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授予”公益爱心企业”称号。同时,原告主张被告经营口碑差,并提交了部分网页的公证材料。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成立于2005年12月,2006年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批准网站名称为同城分类,域名为58.com.2010年年检时,网站名称变更为58同城(五八同城、同城分类),域名经2009年、2014年两次变更,为58.com(58control.cn、58v5.cn、58.com.cn)。其主要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人才供求信息服务等。该公司网站包括有关房产服务内容的频道,频道下设”个人出租”、”中介出租”、”个人求租”、”个人出售”、”中介出售”、”房屋求购”等栏目。2008年至2009年间,原告别与百度等30家单位或个人签订广告发布合同或合作协议49份,在网站、社区灯箱、地铁扶手、公交车、报纸媒体、手机端等平台发布广告,累计支出广告费用798.3万元。
被告的名称于2009年10月27日获得工商机关预先核准。同年11月27日,被告成立,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经纪业务。2010年被告取得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并成为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会员。被告自2009年成立至2010年5月,办公地址与原告仅一路之隔。
法院经审理认为,“58同城”系臆造的词语组合,并非通用词汇,因而本身即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特征。被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五八同城”读音与网站名称”58同城”完全一致,足以使人产生两公司存在特定关系的误认,易导致混淆,侵害了五八信息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还认为,对竞争关系的要求并非狭义上的经营范围和业务的一致与重合,只要经营者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在此过程中可能损害竞争对手或其他经营者,损害竞争秩序,即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综上,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在名称中停止使用”五八同城”字样,并赔偿原告20.6万余元。日前,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