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空气净化设备发明专利侵权案

  2016年10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达尔文技术国际有限公司(简称达尔文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宇洁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宇洁公司)、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简称航天通信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本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二庭庭长张晓津担任审判长,会同本院法官崔宁、人民陪审员刘维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雒晓明担任技术调查官。此案当事人为跨国知名企业,涉及的侵权产品为与社会公众生活健康息息相关的净化空气设备,赔偿请求为100万元,受到业内外广泛关注。

  原告达尔文公司为涉案“空气净化设备”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00年4月12日,公开日为2002年5月1日,授权日为2007年12月26日。原告达尔文公司诉称:2013年雾霾爆发,空气净化器行业销售量呈爆发式增长,市场规模逐渐加大。未经专利权人达尔文公司的许可,被告宇洁公司自2014年10月起向被告航天通信公司提供、出售专门用于制造涉案专利产品的过滤器产品,包括J·inG空气净化器中采用的静电沉降滤网;被告航天通信公司自2014年11月起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J·inG空气净化器产品。通过特征对比,原告达尔文公司主张被告航天通信公司生产、销售的J·inG空气净化器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宇洁公司向航天通信公司提供、出售专门用于制造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过滤器产品,属于间接侵权行为。据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责令两被告:1、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任何库存的用于帮助侵权的相关零部件、工具、模具、设备等;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壹佰万元;3、在全国性媒体上就其侵权行为公开道歉以消除影响,并就涉案发明专利权在中国的合法被许可人作出声明。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航天通信公司认可涉案被控侵权产品J·inG空气净化器产品系其制造、销售的产品,但两被告均主张该产品系采用案外人的现有技术而制造的产品,且宇洁公司已经就涉案发明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故两被告不构成侵权。在庭前质证的基础上,原告达尔文公司同被告宇洁公司、航天通信公司结合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与经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J·inG空气净化器实物进行了详细的技术比对。在一步步拆封实物后,从每个部件的位置、构造及功能上细致阐述分析了各自对应的技术特征,并围绕原告涉案专利权的有效性、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间接侵权的认定条件、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计算等争议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北京审协中心一行30余人到庭旁听了庭审。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