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鹏祥保安”商标驳回复审案看服务商标的确权之道

  来源:知产力(微信ID:zhichanli)

  作者:梁靓婷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案件要旨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通过持续的宣传和使用所获得的知名度对于增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在驳回复审案件中,针对虽一直大量持续使用,却因与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而被驳回的情况,可以通过主张“因使用具有较高市场声誉”而获准注册。而这种知名度的判断取决于在使用过程中所形成的大量证据。

  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5类“护卫队,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工厂安全检查,私人保镖,安全保卫咨询,侦探公司”等服务上,相较于更为常见的商品商标,如何对服务商标所获得的“知名度”进行举证,或许可以从本案中体会一二。

  案件简介

  申请商标为第15967356号“”商标,由广东鹏祥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鹏祥保安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5类“护卫队,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工厂安全检查,私人保镖,安全保卫咨询,侦探公司”等服务上。

  该案引证商标为第14853341号“”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为2014年7月22日,核定使用在第45类“护卫队,夜间护卫,社交陪伴,临时照看婴孩,服装出租”等服务上。

  商标局针对申请商标作出驳回注册申请的决定。鹏祥保安公司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2016年 6月21日,商评委作出决定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鹏祥保安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恒都代理鹏祥保安公司在行政诉讼中主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本身不构成近似,并补充提交了大量的使用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该主张最终获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支持。经审理,法院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发音、含义、整体外观方面存在一定差别,且鹏祥保安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在全国多个主要城市进行了长时间的宣传和使用,二者建立了固定的对应关系,达到了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效果。

  恒都观点

  申请商标是商品商标的情况下,往往可以通过销售合同和发票的组合直观地证明销售时间、销售地域、销售量等,再辅之以提货单、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审计报告等证据即可证明申请商标的经营状况;而申请商标是服务商标时,由于商业惯例,前述证据往往难以体现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提供证明商标具体使用形式的证据也相当重要:

  1.结合对鹏祥保安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在提交《保安服务协议书》和相应发票的基础上,同时提交在每份合同中约定的各驻点地提供服务的照片。这些证据相结合既可以明确的显示,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申请商标在制服、臂章、背贴、胸卡等提供服务所必须的物品上的使用;也可以证明鹏祥保安公司在指定服务上的业务量和提供服务所覆盖的地域范围。

  2.同时,还重点提供了鹏祥保安公司的审计报告、从事保安行业的资质证明、在和指定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使用申请商标的证据、对企业和申请商标进行宣传推广的证据、鹏祥保安公司在行业内所获得的荣誉等。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申请商标亦是原告企业名称的简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对于证据中虽未体现申请商标但以不同形式标注了原告企业名称的全称或者简称的证据,均可以作为证明申请商标知名度的证据予以提交。

  此外,考虑到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要以“经过使用形成一定市场格局”而获准注册,除申请商标的知名度需要达到绝对优势外,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近似时还会考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要素间的区别等因素。因此本案中,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标识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问题,恒都代理鹏祥保安公司除了主张申请商标的“知名度”外,亦明确主张了两商标在音、形、义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且在比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含义时,提供了证据予以佐证。

  综上,法院最终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应判为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