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2016〕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积极履行政府专利保护监管职责,切实加大对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专利授权、确权、维权的协调性,全面从严保护专利权,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我局制定了《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6年11月29日
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现就严格专利保护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严格专利保护,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突出中国特色,加快构建严格保护专利权的政策体系、工作机制,全面提升专利保护的效率与水平,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满足广大创新主体、市场主体与消费者需要,营造创新发展良好环境,切实维护群众根本利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严格专利保护,必须着眼于完善体制、创新机制,助力深化改革;着眼于规范竞争、强化监管,推进依法治国;着眼于弘扬诚信、激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
强化协同推进。严格专利保护,必须构建授权确权、行政执法、司法裁判、维权援助、社会诚信及调解仲裁相互促进的保护机制;进一步发挥行政保护的优势,加快完善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保护模式;完善统筹协调机制,推进形成协调、顺畅、高效的大保护格局。
注重突出重点。严格专利保护,必须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专利保护工作,创新执法监管机制,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惩治力度;建立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增强授权、确权、维权的协调性,提高专利保护各环节的质量和效率;推进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新业态新领域的专利保护,加强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民生领域的专利保护。
(三)工作目标
到2020 年,严格专利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与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健全,专利执法办案力度、效率和水平全面提升,专利保护协作机制有效运行,专利授权确权维权联动机制运行良好,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全面深化,专利保护与发明水平、专利质量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专利侵权假冒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违法犯罪分子受到严厉打击,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对专利保护的信任度、满意度大幅提高,专利维权能力显著提升,尊重创造、崇尚创新的氛围更加浓厚,严格专利保护的局面基本形成。
二、充分履行政府监管职责,加大打击专利侵权假冒力度
(四)全面加强专利执法监管
积极履行专利保护领域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建立适应新的技术发展与生产交易方式的监管方式,完善专利保护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政策体系,推进建立健全专利执法监管规则,协调行业监管与社会监管,融合线上监管与线下监管,兼顾重点监管与一般监管,提升监管成效,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
创新专利执法监管方式。综合运用网络方式与现场抽查方式,通过大数据分析,精准发现专利侵权假冒线索,科学判断各地专利侵权假冒行为发生率与执法维权需求度,为合理配置执法监管资源、确定执法办案力度提供充分依据。加强专利侵权假冒风险监控,针对专利侵权假冒高风险企业与高风险商品,深化信息调查,强化风险研判,及时采取专利侵权假冒风险监控措施。选择相关领域先行突破,加快推进各领域专利执法监管机制创新。
深化线上专利执法监管机制。加强网络交易平台监管,对经营者入网审核、日常经营各环节的专利维权保护提出明确要求,引导网络交易平台建立针对侵权假冒行为的内部投诉处理机制。强化与网络交易平台合作,加强对侵权假冒的预警监测和事前风险防范,及时发现和掌握专利侵权假冒违法线索。深化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协作调度机制,提升线上案件办理效率和线上转线下案件协作水平。针对线上专利侵权假冒线索,积极开展线下调查,依法进行快速处理。严格对跨境电子商务的专利执法监管,促进国内监管与跨境监管的结合。
(五)大力整治侵权假冒行为
强化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调度,增强专项整治行动合力,推动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提升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效果,防止和打击创新领域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提振创新者与权利人信心。加强技术手段运用,拓展专项行动类型与方式。坚决打击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依法延伸打击范围。依照法律法规,积极打击为侵权假冒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提高打击侵权行为的效率,对认定侵权成立后,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案件,依法尽快责令停止侵权。对使用或销售侵权假冒产品的行为,依法深挖生产源头,切实予以严厉打击。
(六)切实提高执法办案效率
简化立案、送达与处理的手续和方式。简化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立案手续,推行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立案登记制。建立案件送达信息的网上公告方式,方便案件送达。试行侵权纠纷案件书面审理机制,对立案时请求人已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侵权案件,经当事人陈述和质证后,可以书面审理作出处理决定。对庭前准备充足、证据收集全面的案件,可试行在口头审理结束后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对于证据充分的假冒专利案件,试行当场做出停止假冒行为的决定。在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中推行格式化处理决定书。
建立办案分级指导机制。跨省份、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案件可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或督办,跨地级市的案件可提请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指导或督办。通过上级机关委托或地方法规授权的方式,推动有条件的县级知识产权局查处假冒专利、调处专利纠纷。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可组织辖区内执法办案骨干,集中、快速办理辖区内的重大、疑难案件。市级、县级知识产权局在执法办案中遇到的具体规则适用问题,原则上由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及时答复,有关方面对答复有不同意见的,可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答复。
(七)有效推进调查取证工作
充分运用调查取证手段。对权利人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充分、合理使用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调查取证手段,适当减轻专利权人举证负担;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立案受理后,应尽量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在送达的同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对拒绝配合的被调查人员和企业,依照相关规定列入征信系统失信名单。对法律、法规赋予地方知识产权局实施查封、扣押、封存、暂扣等措施的,应依法充分行使。探索以公证方式保管案件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八)切实提升侵权判定水平
切实提高专利侵权判定水平。建立健全侵权判定咨询机制,推进专利侵权判定咨询中心与专家库建设,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有效开展疑难案件的侵权判定咨询工作。加大专利权判定及相关证据规则的推广施行力度,提高侵权判定的规范性与协调性。对创新程度高、研发投入大的原创性发明,加大专利保护力度。严格执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积极适用等同侵权判定原则,合理适用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原则。
(九)全面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推进全系统执法能力的整体提升。全面强化专利执法监管能力,有效提升执法监管水平。创新执法培训方式,建立网络培训研讨模式。深化培训内容,调整完善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大纲与培训教材体系。开展分专业技术领域的专利侵权判定培训,加快培养精通特定领域案件的专业性执法人才。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有序开展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年检。加强执法办案骨干的培养和使用,选择执法办案骨干参与全系统的执法督导、政策研究及跨区域疑难案件分析。支持从事执法工作五年以上的执法办案骨干参加各类高层次法律研修。
(十)有效加强执法协作调度
深化专利执法协作调度机制。积极开展跨地区执法案件与办案人员调度工作,确保跨区域协助调查、送达、执行的渠道畅通。深化“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区域的联合专利执法和协作执法。
建立专利违法线索通报通告机制。通过执法信息化系统汇总、通告、分发各地专利违法线索,畅通跨区域案件信息交换渠道,协同查处重大案件。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汇总全省专利案件线索,及时将有关地市知识产权局查处的假冒专利案件信息以线上方式推送至辖区内其他地市知识产权局,以方便其及时获取案件线索,并为统一组织查处提供可靠信息。
(十一)建立案件质量保障体系
加快建立全面的执法案件质量保障体系。建立覆盖立案、处理、结案全流程的动态监控机制,强化执法办案质量奖惩机制。加快建立指导案例制度。根据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定期评查并发布执法案件质量评查报告,发挥典型案例在提升办案质量中的示范作用。严格落实档案管理规定,做到专利执法案卷基本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建立完整的电子执法档案库,加快推进执法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专利执法案件回访机制,对于近年已经结案的侵权假冒案件,组织案件回访,跟踪案件处理效果。公开处理重要案件,探索以互联网方式对专利案件进行公开处理,对于典型专利侵权案件开展示范口头审理活动。
(十二)强化绩效考核与责任制
建立常态化执法责任追究机制。严格确定不同岗位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坚决排除对执法办案活动的干预,防范地方保护主义,警惕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积极预防和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现象。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深化执法督导巡查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督导、巡查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及承担专项执法任务的市局执法工作情况,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辖区内各地执法工作进行全面督导。强化案件督办机制,提高案件督办效率,对不当拖延、推诿扯皮等行为要坚决问责。通过巡查督导,确保执法责任制和纠错问责制的全面落实。
建立随机抽查与公开制度。深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在执法检查中按规定确立随机抽查的比重。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痕迹可查、行为可溯、责任可追。
强化执法绩效考核机制。完善执法维权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确立办案力度、水平及效率等重要指标的合理分值,引导各地切实加强执法办案工作。加强执法绩效管理,根据执法办案实际与绩效考核情况,强化对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办案支持,加大对执法办案人员的激励。
三、加强授权确权维权协调,提升专利保护的效率和质量
(十三)加快建立快速协同保护体系
加快建立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作用,畅通从授权、确权到维权的全链条快速保护通道,扩大知识产权快速授权、确权、维权覆盖面,推进快速保护由单一专业领域向多领域扩展。在快速维权需求程度高的技术领域先行突破,运用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等机制,加快推动将快速保护的专利类别由外观设计向实用新型与发明扩展,从审批授权环节向无效确权环节延伸。积极对接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加强集聚产业线上快速维权工作。拓展工作范围,建立快速出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机制。
(十四)促进授权确权维权信息共享
建立专利审查信息与专利执法办案信息的共享机制。充分发挥执法办案信息在专利审查管理与专利质量提升工作中的参考作用。将维权成功率高、专利稳定性强的权利人信息定期反馈给专利审查、专利复审部门,作为快速审查、确权的重要参考信息之一。适时将专利授权、确权的相关信息提供给专利行政执法办案主体,以提高侵权判定的效率。将专利授权、确权中发现的诚信度高的专利权人纳入诚信激励名单,将诚信缺失的专利申请人纳入诚信惩戒名单。
加强专利授权、确权、维权信息交流。推进专利申请、审查授权、公布公告、登记备案、产品标注、执法办案等各环节实行统一的专利标识,实现专利标识电子化管理,构建专利执法与专利审查良性互动的技术条件。建立授权、确权、维权信息定期交流与专题交流机制,协同提升专利授权与专利执法的质量与效率。
(十五)建立授权确权维权联动机制
建立授权、确权、维权联动机制。建立专利审查员作为技术专家参与专利侵权案件处理的机制。加强审查、复审人员与执法人员之间的业务交流,提高对授权、确权、维权中常见法律与技术问题认定的协调性。建立专利确权与专利侵权办案的联动机制,加快侵权案件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的处理速度,缩短侵权案件办理期限。
建立快速联动反应机制。根据产业发展需要与社会反响,针对相关专利执法案件,建立从无效到行政调处的快速联动反应机制,组织执法、审查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就权利稳定性、侵权判定、案件处理等快速开展分析判断,有效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
有效发挥服务机构在授权、确权、维权联动机制中的作用。建立专利侵权案件调处与专利代理服务、法律服务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将执法办案中发现的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质量问题反馈至相关服务机构。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及时听取相关服务机构意见。推进提升专利中介服务质量,通过专利服务质量的提高,促进授权、确权、维权质量的提升。
四、推进行政、司法有机衔接,进一步加强跨部门执法协作
(十六)推进行政执法与民事保护优势互补
发挥行政执法在快捷调处纠纷、及时制止侵权方面的优势,推进民事保护在专利侵权赔偿救济中发挥重要作用,更好实现行政执法与民事保护的相融互补。
推进诉调对接和司法确认工作。支持对专利纠纷进行诉前、诉中调解,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司法确认。针对专利侵权案件执行难问题,积极开展强制执行申请工作,推进强制执行“责令停止侵权”行政决定工作。
(十七)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有机衔接
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有机衔接,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时,依法做好案件的相互移送,严禁以罚代刑。
深化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推动在地方知识产权局设立公安联络室,推进调查取证协作工作和协调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联合通报表扬知识产权执法先进集体和个人。
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联动机制建设。积极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实现涉嫌假冒专利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监督,完善线索通报、证据移交、案件协查等协作机制。
认真配合检察监督工作。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假冒专利犯罪的监督工作。认真配合对涉及专利侵权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工作。对于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积极履行职责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十八)强化专利案件的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提高对行政诉讼应诉工作重视程度。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人应听取涉及行政诉讼的案件情况汇报,审核答辩法律文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或可能涉及行政诉讼的案件,提前做好法律风险的分析研判。落实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逐步提高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比例。
加强专利行政应诉典型案例研讨。加强专利行政应诉案件分析研判,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行政应诉中的作用,持续提升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十九)积极推进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
积极推进跨部门执法办案协作。充分发挥各级跨部门知识产权协作机制的作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推进在新技术领域形成跨部门保护合力。加大植物新品种育种方法专利保护协作力度。推进完善进出口环节专利保护协作,配合建立进出口环节专利侵权判定机制,协同推进强化专利权边境保护工作,带动对生产源头、销售环节专利侵权行为的治理。建立健全展会专利保护协作机制,推进建立对注有专利标识的参展产品的报备机制,在重点展会建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工作站。
推动拓展跨部门执法合作范围。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专利保护对高新技术快速发展、民生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融合发展的促进保障作用,加快建立相关的信息沟通、风险研判、办案协作等机制,将专利保护与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更密切地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治理各类侵权假冒行为的协同性。
五、加强维权援助平台建设,拓宽专利保护公益服务渠道
(二十)深化维权援助举报投诉机制
畅通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渠道。加强网络与通信终端举报投诉平台建设,完善工作流程,规范举报投诉的受理、答复、移交、反馈与跟踪,建立举报投诉快速反应机制。严格实行举报投诉工作责任制,确保举报投诉件件有落实。健全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奖励制度,鼓励权利人和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强化维权援助中心公益服务功能。拓展维权援助中心服务渠道,使其成为各界群众与权利人寻求支持和监督建言的重要平台。推动加大对维权援助条件建设的支持力度。提升维权服务质量,通过制定针对性强的维权方案,帮助权利人降低维权成本、缩短维权周期、提升维权效果。
(二十一)加强创新创业维权援助服务
建立创新创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机制。拓展创新创业人才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的深度和广度,通过完善网络、专题指导、信息监测、侵权判定、快速维权等措施,从知识产权的申请、运用和维权等方面为创新创业人才提供专业服务,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人才引进、人才发展。建立创新创业人才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绿色通道,快速受理和解决创新创业人才反映的维权问题。
构建创新创业知识产权维权服务网络。在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区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实现工作站对创新创业人才的点对点服务。面向创新创业人才开展专题宣传,提高创新创业人才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引导创新创业人才通过12330 平台及时获得维权援助服务。深化维权中心对接创新创业人才活动,制定专门维权援助方案,提供专项维权援助服务。
(二十二)拓展维权援助服务工作范围
深化重大活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机制。对冬奥会、园博会等影响较大的活动,制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加强风险评估,方便举报投诉,维护良好活动秩序,保障活动顺利开展。
拓宽维权调查渠道。发挥维权援助中心在开展专利保护社会调查中的作用,广泛听取权利人、创新主体、法律服务机构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对各地侵权假冒行为的发生情况、维权需求及执法效果进行深入调查、综合研判,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反馈,以增强对地方知识产权部门执法维权工作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引导企业及时维权。维权援助中心应引导行业协会、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定期提供创新程度高、市场反响好的专利产品名单;及时组织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围绕专利产品名单,通过互联网检索与市场暗访等方式,发现侵权假冒线索,并引导企业及时维权。
完善境外展会维权机制。以大型境外展会为突破口,推进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建立境外展会快速维权与境内维权援助工作的联动机制,发挥现有维权援助体系对境外展会维权的支撑作用。选择对我国重点产业发展影响较大、专利密集度较高的境外知名展会开展现场维权服务。
六、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治理,共建专利保护社会治理机制
(二十三)加强信息公开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加大案件信息公开力度。强化假冒专利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和专利侵权案件处理决定信息的公示工作,拓展公开范围与内容,严格落实公示标准。对专利违法行为加大曝光力度,有效震慑侵权假冒行为。
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将有关专利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明确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规则,积极推进信用信息的有效使用。充分利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有效使用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强专利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在线披露和共享。加快推进专利领域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充分利用相关监管惩戒手段,加大对不良信用记录较多者实施严格限制和联合惩戒的力度,推进强化针对侵权假冒的惩戒手段。
(二十四)健全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与社会监督机制
健全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调解、仲裁规则,调动各类社会团体与机构的积极性,发挥社会调解与仲裁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工作。加大权利人、专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监督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监督机制,提高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社会参与度。
引导建立专利维权行业自律机制。有效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指导行业协会做好会员的专利维权服务,发挥行业协会在构建专利保护社会治理机制中的作用。引导服务机构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维权服务。
(二十五)充分发挥专利保护重点联系机制的作用
深化专利保护重点联系机制。发挥专利保护重点联系单位在侵权判定咨询、调查侵权假冒行为中的专业优势。进一步吸纳研发机构、高校、服务机构、创新人才集聚区、产业园区等进入重点联系机制;鼓励企业加入专利保护重点联系机制,在公开、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创新型企业加入专利保护重点联系机制,听取企业诉求,畅通企业专利保护通道。增强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参与专利保护社会治理的主动性,提升执法主体加强专利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
七、积极营造良好国际环境,深化执法保护领域国际合作
(二十六)积极拓展执法交流合作
积极拓展多双边知识产权执法交流合作。推进与周边国家、主要贸易伙伴国、金砖国家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机构的执法信息交流、人员交流与执法协作,加强执法人才培养合作,积极推进执法监管合作,加大相互借鉴、相互支持力度,协同解决各方重点关切问题。在符合国际规则与国内法律的基础上,在知识产权确权、维权中为国内外企业提供同样的便利,吸引尽可能多的国外先进技术向我国转移。
(二十七)有效运用争端解决机制
主动运用多双边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积极应对外方发起的知识产权争端,依规则维护中方合法权益。必要时,支持在多边贸易机制中启动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依照国际规则积极维护我国权益。指导、支持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海外合法权益。
(二十八)推进完善执法国际规则
推进完善国际知识产权执法保护规则。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知识产权执法交流活动,推进加强与国际组织在执法能力提升中的各项合作,支持专业性国际组织在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中发挥作用,增强参与调整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国际规则的主动性与针对性,及时提出措施建议。
八、加强保障
(二十九)强化制度保障
协同加强严格专利保护的制度建设。积极配合立法部门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工作,及时修改完善部门规章,推进条件成熟的地区及时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积极探索建立严格专利保护的法律制度。通过推进完善制度,加大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针对故意扰乱市场秩序的侵权行为,规定必要的行政调查取证手段,明确行政调解协议效力,为各级政府履行专利保护监管职责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推进合理划分行政与司法的职责,为形成严格保护专利权的合力提供充分的法制保障。推进加快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制定。
(三十)加强队伍建设
全面加强专利执法力量建设。加大各级专利执法队伍建设力度,确保执法队伍的基本稳定,依法推进专利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充分利用系统内外专业人才资源,建立健全执法指导与执法咨询机制,建立执法咨询专家库。
(三十一)改善条件保障
提升执法工作信息化水平。发挥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在发现、防范与打击侵权假冒行为中的重要作用,构建全方位的执法维权工作信息化网络。
加强执法条件建设。积极推进依法依规加大执法投入,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保障打击侵权假冒的基本需求,确保有效履行职责。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加强专利执法办案标准化建设,确保案件口头审理室基本条件,积极为执法工作人员配备便携式专利法律状态查询设备和执法现场视音频记录仪。执法人员应严肃执法着装,增强执法办案的规范性、严肃性与权威性。
(三十二)营造舆论环境
创新舆论营造方式。针对创新资源集中的区域与单位,广泛宣传知识产权维权的各类途径,引导有关各方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及时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理论最新研究成果,争取各方对加强专利执法监管的支持。创新对外宣传的方式方法,积极推进多语种对外宣传,加大海外宣传力度。积极通过政府网站、12330 举报投诉平台等渠道,充分运用新媒体方式,提升舆论营造效果。
深化实例报道。加强对维权成功案例的报道,曝光知识产权侵权假冒典型案件,开展全国知识产权系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选,专题报道执法维权先进集体和个人的经验与事迹,进一步增强创新者、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对专利制度的信心,营造严格专利保护的舆论氛围。
(三十三)明确工作路径
推动全面展开。各地方知识产权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本意见的要求,依照工作职责,细化措施,积极行动,努力开展各项工作,尽快取得工作成效。
鼓励先行先试。指导有条件、有基础的地方与单位,选择严格专利保护的某一方面,发挥优势,先行突破。
强化支持引导。采取综合措施,对严格专利保护工作突出的地方与单位加大支持力度,及时向全国推广经验,科学引导严格专利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快在全国形成严格专利保护局面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