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原告王某等人在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青岛汇米特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米特公司)的诉讼,其认为被告汇米特公司制造、销售的电火花堆焊修复机以及其中的接线柱侵害了原告的“电火花堆焊修复机”和“集成一体的电火花堆焊修复机接线柱”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对两项专利进行了充分检索,最终以抵触申请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充分审查后,近日已作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同时,团队律师已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大量否认涉案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材料,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组织双方已进行口头审理,将择日作出决定。
承办律师:陈军、杨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