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上午,《2016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现场,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汪泽宣读“2015—2016优秀商标代理案例”由获奖案例名单:
一、“zuczug”商标无效宣告案
入选理由:让既有判例产生价值,尤其是最高院的指导性判例,并在运用判例的过程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总结出案例之间的相同之处,以及不同之处,同时阐明不同之处对本案判断是否产生实质性影响,有助于案件的审理,维护应有的权益。
代理机构: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适用商标法相关法条:商标法7条、30条、35条
二、“陕旅”商标异议案
入选理由:没有在先权利的知名商标在“擦边”类别或群组被抢注,即便是在异议期间维权,举证也较为困难,难以达到跨类维权的目的。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引证商标的较高知名度,并搜集相关侵权证据,才能成功完成跨类维权。
代理机构: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适用商标法相关法条:商标法7条、30条、35条
三、“SHUANGLIREN”商标异议案
入选理由:这一案例为如何在争议案件中适用商标法总则性条款提供参考,也为商标权利人在争议案件中如何最大限度地运用商标法条款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提供了指导。
代理机构: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适用商标法相关法条:商标法7条、30条、35条
四、“CANADAIR”商标驳回复审案
入选理由:代理机构利用了第十条第一款第(2)项“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的但书规定,除建议申请人在加拿大提交补救申请外,还积极在加拿大知识产权局网站搜集类似商标的成功注册案例,两相结合最终说服商评委认可复审理由。
代理机构: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适用商标法相关法条:商标法10条1款2项
五、“叶问及图”商标异议案
入选理由:本案触及商标热点问题,社会影响巨大。代理人主张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叶问之子叶准的精神权益,该条款的主张为在商标确权案件中保护去世知名公众人物的姓名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近年来热播电影的名称、公众人物姓名被抢注成商标频繁发生,本案的成功为该类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比较好的样本。
代理机构: 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适用商标法相关法条:商标法10条1款8项
六、“全民飞机大战”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入选理由:本案作为《商标法》第十一条的相关案件,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创新意义,此类案件应重点论证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以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权利。
代理机构: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适用商标法相关法条:商标法11条
七、斯蒂尔油锯“橙灰颜色组合”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案
入选理由:本案是中国首个纯颜色装潢作为“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获得司法保护的案例。
代理机构: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适用商标法相关法条:商标法11条;商标法52条(2011商标法)
八、“Weibo”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
入选理由: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成功地捍卫weibo公共资源的地位,使得包括腾讯、央视等众多同行竞争者可以继续自由使用weibo来描述其所提供的服务,有力地促进相关行业多元化、包容性发展,丰富和保障了公众对相关服务的选择自由。
代理机构: 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适用商标法相关法条:商标法11条1款2项
九、“战地吉普”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
入选理由:本案体现了在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时,法院对商标近似从严把握的判断标准。被异议商标虽已进行了大规模使用,法院并没有认定形成区分和稳定的市场秩序。本案的判决对于净化市场,消除混淆以及反向混淆也具有重要作用。
代理机构:中国贸促会专商所
适用商标法相关法条:商标法13条2款
十、“一朵宝宝”商标无效宣告案
入选理由:本案中两个无效理由同时成立,且商评委在对本案两个争议焦点所涉事实的认定上均存在一定的突破,较为典型。二者之间存在代表关系,即可相应降低商标近似判断标准;而《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构成要件中显然也需要以申请人拥有在先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标为前提。本案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判定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代理机构: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适用商标法相关法条:商标法15条1款、30条、45条1款2款、46条
十一、 “易武同庆号”及“龙马图形”商标争议案
入选理由:本案中,二审法院对于商标是否丧失显著性的判断,以及最高院对于行政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交的证据在诉讼中是否可以提交的问题的否定态度,对同类问题的解决有示范作用。
代理机构: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适用商标法相关法条:商标法28条
十二、“麦积之星MAIJIZHIXING”商标驳回复审案
入选理由:虽然公众知晓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地名具有其他较强含义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麦积之星”有着自身独特的含义,且在整体上具有显著性,不会使公众发生产地误认。
代理机构:甘肃华科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适用商标法相关法条:商标法28条
十三、“季工坊”商标无效宣告及行政诉讼案
入选理由:本案涉及的条文有商标法第28条商标近似问题、商标法31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问题、不良影响问题,还有新旧商标法衔接适用的问题。尤其是新旧商标法衔接适用过程中程序与实体问题的界定,本案之前鲜有判决对该问题进行明确。
代理机构:北京恒华佳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适用商标法相关法条:商标法28条、31条(2001商标法)
十四、“BALONG”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入选理由:在引证商标仍为形式上的有效商标且认定商标近似的情况下,基于“引证商标注册人已注销较长时间”这一事实推翻评审裁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通过,突破了在先申请以及近似判断的一般原则或规则,但把握了混淆判定的本质和鼓励商标使用的宗旨,并涉及到对商标的本质及构成要素等基础理论问题的考量,实现了个案正义。
代理机构: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适用商标法相关法条:商标法30条
十五、“MENAT FOREVER MENA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入选理由:在驳回复审的确权案件中,当申请商标存在多个引证商标权利障碍时,不仅要通过商标比对进行突破,还要采取消除权利障碍的“撤三”等策略。
在商标比对中,本案代理律师并未局限于商标本身含义的对比,而是针对商标近似判断的主体应为“相关公众”的规定,证明“MENAT”对于相关公众而言为生僻词汇。
代理机构: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适用商标法相关法条:商标法30条
十六、“南少林寺”商标异议复审案
入选理由:商标的近似不仅仅是指商标标志本身的近似判断,同时要结合双方商标的知名度、公众现实的的认知状态,以及特殊情况下(如历史沿革、使用背景等)如何处理在尊重已经形成的市场格局、最大限度的做到既能划清商业标志边界同时又允许特殊情况下的商标共存之间的平衡关系。本案之裁定结论正是在这种平衡和判断下作出。
代理机构: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适用商标法相关法条:商标法30条
十七、“汉典”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
入选理由:若希望获得国家机关的支持,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支撑,代理律师适时地提供了“维C泡腾片”与无酒精饮料之间关联性的证据资料,最终获得了胜诉判决。
代理机构: 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
适用商标法相关法条:商标法44条(2001商标法)
十八、“蓝之蓝”商标无效宣告案
入选理由:商标的近似判断除了考虑字、形、义等要素外,还要综合考虑申请人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的主观态度等因素。
代理机构: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适用商标法相关法条:商标法45条1款2款、46条、旧法28条
十九、“姚明YAOMING”商标撤销复审案
入选理由:通过《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的相关解释,抓住本案是否属于商标使用的焦点。以篮球明星姚明代言图片属于肖像权的使用,阐释代言照片并非商标使用的事实,进而否定申请人“申请商标在法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避免了商标闲置。
代理机构: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适用商标法相关法条:商标法49条2款、54条、55条
二十、“优酷支付”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入选理由:原告在本案中使用了“域名仲裁+侵权诉讼”这种组合维权途径,为广大企业在以后的品牌维权中树立了互联网维权范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代理机构: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
适用商标法相关法条:商标法56条、57条1项2项、58条、63条3款
二十一、“BENDIX”商标侵权行政诉讼案
入选理由:本案是司法实践中难得一见的适用公司法下“刺穿公司面纱”原则判决商标侵权人的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对打击那些利用关联公司转移资产、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侵权人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报送机构: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
适用商标法相关法条:商标法57条1款、63条1款3款
二十二、“ONE”商标侵权行政诉讼案
入选理由:在可能反向混淆的情况下,要综合考虑商标固有显著性和知名度等问题,判断市场混淆的可能性,从而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代理人充分论述商标本身的不近似性,还强调原告商标固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均不高,共存不会造成市场混淆,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
代理机构: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适用商标法相关法条:商标法57条2项
二十三、“中国好声音”诉前禁令案
入选理由:本案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以来作出的首个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诉前行为保全是知识产权领域较为新颖的案件类型。本案中,法院从行为保全的五个要件,包括权利基础、胜诉可能性、紧迫性和难以弥补的损害、损害平衡性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进行了逐一分析。此案对其他行为保全案件有示范意义。
代理机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适用商标法相关法条:商标法65条
来源:2016中国商标年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