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11月7日,周浩晖诉电视剧《美人制造》著作权侵权一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电视剧《美人制造》不构成对其小说《邪恶催眠师》的抄袭、改编,判决驳回了周浩晖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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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7日,周浩晖起诉《美人制造》编剧周静等六被告侵犯著作权一案在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周浩晖方面起诉称“美人制造第二十九集、三十集的催眠情节涉及对其小说的侵权,要求各被告登报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诉讼费831480元”。
对于以上起诉内容,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一一作出判决。扬州中院认为,小说《邪恶催眠师》和电视剧《美人制造》第29、30集两部作品的故事主线、故事情节、故事结构顺序、人物设置以及人物关系均不相同。利用催眠术实施犯罪的题材,不能为个别人垄断,任何人均可利用该题材进行创作;两部作品的主要故事内容以及故事结构存在明显差异,完全属于两个不同的故事,虽然三个催眠情节在两部作品中具有相似元素,但情节的内容、前后衔接以及逻辑顺序并不相同,电视剧《美人制造》对小说《邪恶催眠师》少量元素的使用属于借鉴构思,不会导致读者和观众对两部作品产生相同、相似的欣赏体验,故两部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关于被告侵犯其作品改编权、摄制权的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