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专利律师按:本案原告是涉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起诉前每年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实施许可费用,但对于涉案专利的稳定性不是太清楚,由此直接导致案件败诉。后原告提起专利侵权之诉,律师团队接受被告委托后,认真着手专利检索,发现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对涉案专利作出无效决定。被告将此决定提交合肥中院后,原告自行撤诉。
合肥陈军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2014年12月21日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合民三初字第00196-2号
原告: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古城镇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79980547-4。
法定代表人:郭守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彪,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建超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石塘镇火龙村枣巷村民组,组织机构代码05579164-7。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军,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轶,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路与莲花路交口综合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14902190-X。
法定代表人:张武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军,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轶,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建超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怀庆
审 判 员 朱治能
审 判 员 张宏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基亮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