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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纠纷种类
1)侵犯专利权纠纷;2)假冒专利
管辖范围: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专利侵权进行行政查处。如果两个以上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某一专利侵权行为均有行政查处的权利,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机关来处理
处理权限
1)针对侵犯专利权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可以对侵权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2)针对假冒专利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程序流程
1.提出处理请求
(1)提出请求的条件。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B)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C)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D)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E)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有些地方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检索报告。
2.立案审查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立案审查:
(1)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受理通知书;
(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被请求人答辩
立案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向被请求人送达请求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被请求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
4.口头审理
根据案情需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3日前让当事人得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5.调解与处理
(1)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书并送达有关当事人;
(2)调解不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有关当事人。
处理周期: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案件办理期限。
后续程序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