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速递:新浪微博诉脉脉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开庭

  来源:知产力(微信ID:zhichanli)

  作者:IvesDuran

  10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以下简称为淘友公司)诉被上诉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本案中,微梦公司因认为淘友公司旗下的职场社交软件“脉脉”与其经营的新浪微博同为社交类软件,双方存在竞争关系。淘友公司对其实施了如下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平台用户信息;第二,通过“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中联系人,非法获得并使用这些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第三,模仿新浪微博的加V认证机制及展现方式;第四,对微梦公司进行商业诋毁,共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将淘友公司诉至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微梦公司除第三项以外的其余三项不正当竞争侵权主张,判决淘友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微梦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相应合理支出。淘友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知产力了解到,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主要围绕以下几点展开辩论:

  合作期间,淘友公司获取并适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方式是否为非法抓取?

  淘友公司认为,本案属于普通侵权诉讼,如果微梦公司主张该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微梦公司应当进行举证证明。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淘友公司是如何实施抓取行为的情况下,将淘友公司的行为推定为抓取,属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淘友公司获得的新浪微博Open API接口授权级别为“合作级”,即最高级,有权获取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淘友公司亦发现,其可以在未申请职业信息、教育信息高级接口授权的情况下获取用户相应的数据。此外,淘友公司认为,即便微梦公司认为“合作级”并不当然可以不经申请直接获取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微梦公司有充分的条件通过技术手段禁止“合作级”开发者访问相应的用户数据。

  对于淘友公司的主张,微梦公司认为,该公司通过Open API向第三方企业提供新浪微博用户信息,在没有取得相应接口权限的情况下获取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行为均为非法抓取。微梦公司已经提交证据证明淘友公司并未从合法途径获取相关信息,其也从未授予淘友公司获取新浪用户职业、教育信息的权限。针对淘友公司获得的Open API授权级别,微梦公司认为,淘友公司所称的“合作级”实际上是“调用频次等级”,表示其可高频地读取信息,并不等同于取得“高级”内容读取授权。在可读取的内容方面,淘友公司一直只有普通授权,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教育信息的读取仅向高级接口开放。

  淘友公司从微梦公司中取得并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信息是否违反《开发者协议》?

  淘友公司认为,根据微梦公司与微博用户达成的《微博服务使用协议》,微梦公司在将单个用户的注册资料进行商业利用时应事先获得用户的同意,但用户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除外。微梦公司也未设置任何要求淘友公司证明其已取得用户同意收集个人信息的技术门槛,淘友公司有理由认为,开发者无需征得用户同意即可收集用户已在微博平台上公开的信息。此外,淘友公司认为,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属于用户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并不属于用户个人隐私信息;微梦公司对于用户已经在新浪微博前端页面公开展示的信息并未采取保密措施,故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也不属于微梦公司的商业秘密。同时,淘友公司认为,“脉脉”软件作为一款职场社交软件,获取并使用该等信息是出于程序运行和实现功能的必要目的,符合《开发者协议》的约定,具有正当性。

  微梦公司则认为,《微博服务使用协议》中的相关规定仅对微博用户和微梦公司之间产生约束力,使用该信息的主体应为微梦公司,而非协议之外的第三方。淘友公司提交的《脉脉服务协议》中亦规定,“脉脉”用户在同意接受该协议后,“脉脉”可获取该用户在新浪微博上填写、公布的信息。而事实上,“脉脉”在新浪微博上获取的信息还包括非“脉脉”用户的微博信息,这也是不合法的。同时,双方签订的《开发者协议》中约定,开发者应用或服务需要收集用户数据必须事先获得用户同意,但淘友公司在收集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数据时,并未履行上述义务。微梦公司认为,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教育信息具有极强的个人特性,若被任意使用,可能会给用户的工作生活带来消极影响。淘友公司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抓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对用户的信息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同时,个人信息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这不仅是微梦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也是其向不同第三方应软件提供平台资源的重要内容,淘友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微梦公司商业资源的盗取,直接破坏了Open API 规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淘友公司是否通过其用户上传的手机通讯录非法获取其中联系人与微博账号的对应关系?

  淘友公司认为,该公司并未将“脉脉”用户在新浪微博中的账号展示在“脉脉”软件的一度人脉中,其使用这些对应关系的主要表现形式仅是将用户的头像信息、标签信息、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展现在人脉详情中;该公司获取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是通过协同过滤手段计算得出。

  微梦公司则认为,淘友公司指出的其在人脉详情中展示的用户相关信息是用户的最主要信息,可以使得任何人轻易对应微博的账号信息,淘友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微梦公司同时认为,淘友公司无法通过协同算法精准得出通讯录与微博账号的对应关系。淘友公司的初期注册用户仅为百万,这样的用户规模不足以作为协同计算的基础。本案中,淘友公司获得看的用户信息与其最终展现的通讯录和微博的对应关系不具有较高的关联度,难以满足协同计算要求的较高准确度和关联度的信息。淘友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计算上述信息的方法或过程。因此,淘友公司声称其通过协同过滤手段得出对应关系的主张实难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