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可就二审发生的律师费重新作出判决

  关于二审新增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的处理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被控侵权行为在诉讼期间仍在持续,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增加赔偿的请求并提供相应证据,应当将诉讼期间原告扩大的损失一并列入赔偿范围。二审诉讼期间原告损失扩大需要列入赔偿范围的,二审法院应当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就赔偿数额重新作出判决,并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第十三条规定:“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合理开支’包括:(1)律师费;(2)公证费及其他调查取证费;(3)审计费;(4)交通食宿费;(5)诉讼材料印制费;(6)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或诉讼支付的其他合理开支。对上述开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应当进行审查。”参照上述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已就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提出诉讼请求,二审期间就新增加的上述费用请求增加赔偿数额的,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情况,法官可以对上述费用的赔偿数额重新作出判决,并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