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驰名商标可以适当考虑申请日以后的证据

  来源:云知队

  编者按:本案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一项疑难案例,法院在该案中认定驰名商标适当考虑了申请日以后的“证据”。但,此“证据”非证明知名度的证据,而是基于引证商标长期大量使用事实,但“形成时间晚于申请注册日”的文书类证据。

  ▎裁判要旨

  1.对于商标驰名与否的认定可以适当考虑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以后的证据,但该类证据并非证明申请注册日后知名度的证据,而是形成时间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的裁判文书等证据,其所认定的引证商标驰名的事实均是建立在引证商标长期大量使用事实基础之上。

  2.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当与其据以驰名的商品范围相适应,不宜一味地跨类保护。由于药品的特殊属性,相关公众对药品上使用的商标注意力较高,且医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汉奸涉及医药以外的其他商品,因此即使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相关公众亦不会误认。

  ▎案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680号行政判决书

  ▎合议庭

  莎日娜、周波、戴怡婷

  ▎当事人

  原告: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三人:陈敏泉

  ▎案情简介

  1996年11月4日,滇虹天然药物厂向商标局提出 “康王”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1997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中药、西药、中药制剂、西药制剂”等商品上。滇虹药业公司为现权利人。

  2005年11月16日,陈敏泉向商标局提出 “康王Kangwang”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游泳衣、长筒袜、袜裤”等商品上。因此,陈敏泉被认为系对其引证的在先驰名商标“康王”的恶意摹仿,遭遇滇虹药业的异议。2011年9月21日,商标局作出第34538号裁定予以核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与滇虹药业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康王”商标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陈敏泉恶意模仿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商评委及一审法院均认为,滇虹药业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中药、西药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尚未达到驰名的程度。

  ▎法院认为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于2005年11月16日申请注册。滇虹药业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和诉讼阶段提交了引证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人民法院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的众多证据,其中,2000年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形成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商标评审委员会第11922号裁定、第141208号裁定虽然形成时间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但其认定引证商标驰名的事实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265号判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第192号判决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第178号判决、第32号判决虽然形成时间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但均认定引证商标从2005年起即已构成驰名商标;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第613号裁定在内的其他法院裁判文书,虽然其形成时间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但上述裁判所认定的引证商标驰名的事实,均是建立在引证商标长期大量使用的事实基础之上的,体现出引证商标知名度的积累过程。因此,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在中药、西药等商品上经过大量使用,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原审判决及第45324号裁定关于引证商标尚未达到驰名程度的事实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商标注册应当根据相关案件的事实,根据具体情形加以个案审查,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并不必然影响或决定本案被异议商标能否获得注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全套衣、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游泳衣、长筒袜、袜裤”等商品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中药、西药、中药制剂、西药制剂”等商品上,上述商品属于不相同和不相类似的商品。虽然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构成驰名商标,但是,由于药品的特殊属性,相关公众对在药品上注册使用的商标通常给予较高的注意力,医药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通常亦较少涉及医药以外的其他商品,因此,即使被异议商标标志与引证商标标志较为近似,相关公众亦不会对相关商标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滇虹药业公司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足以误导公众、致使其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知识产权疑难案例要览》(第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