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专利申请及专利侵权诉讼相关问题问答

  来源 | 法邦网

  整理 | 陈军

  怎样向外国人转让专利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94号公告,具体办理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审批和登记事宜如下:

  1、若待转让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涉及禁止类技术,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禁止,不得转让;

  2、若待转让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涉及限制类技术,当事人应当按照《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技术出口审批手续;获得批准的,当事人凭《技术出口许可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3、若待转让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涉及自由类技术,当事人应当按照《技术出口管理条例》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技术出口登记手续;经登记的,当事人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注意什么

  这里所指的中国单位是指按照我国法律成立而具有我国国籍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和其他混合所有制企业,还包括依我国法律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里所指的外国人亦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即指所有不具有中国国籍的组织和个人,包括狭义上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

  规定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需要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是因为专利权涉及技术,而某些技术对国家的经济和科技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如果将该些技术转让给外国人而使得外国人对这些技术具有独占权,可能对我国的科技和经济利益带来不利影响。

  国际专利申请的目的是什么

  PCT的主要目的在于,简化以前确立的在几个国家申请发明专利保护的方法,使其更为有效和经济,并有益于专利体系的用户和负有对该体系行使管理职权的专利局。

  在引进PCT体系前,在几个国家保护发明的唯一方法是向每一个国家单独提交申请;这些申请由于每一个要单独处理,因此,每一个国家的申请和审查都要重复。为达到其应有的目的,PCT提出:

  ——建立一种国际体系,从而使以一种语言在一个专利局(受理局)提出的一件专利申请(国际申请)在申请人在其申请中(指定)的每一个PCT成员国都有效;

  ——可以由一个专利局,即受理局对国际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说明相关的现有技术(与过去的发明相关的已出版的专利文献),在决定该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时可以参考该报告;该检索报告应首先送达申请人,然后公布;

  ——对国际申请及其相关的国际检索报告,进行统一的国际公布并将其传送给指定局。

  ——提供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的选择,供专利局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并为申请人提供一份包含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满足专利性国际标准的观点的报告。

  通常称其为PCT程序的“国际阶段”,而“国家阶段”是指授予专利程序的最后部分,它是国际申请中指定的国家的国家局或代理行使国家局职能的机构,统称为指定局。关于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国际公布是由第I章规定的;国际初审是由第II章规定的。(在PCT专业词“国家”局,“国家”阶段,或”国家”费用也指地区专利局的有关程序)。

  在绝大多数国家,专利局一直在努力解决如何更好地分配资源,从而使专利体系能够在现有的人力资源内得到最大的回报。在一个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到一定程度的国家,国家局面临着专利申请的增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国是PCT成员,PCT体系就可以帮它更好的处理工作量的增长,根据PCT体系,国际申请在到达国家局时,已经由受理局进行了形式审查,国际检索单位进行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了可能的审查。从而有利于国家专利局利用现有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来处理更多的专利申请,因为在国际阶段已经经过了统一的程序,从而简化了国家阶段的处理程序。

  PCT的其他目的是促进并加速工业界和其他相关的部门利用与发明相关的技术信息并帮助发展中国家得到这些技术。

  国家专利申请的好处有哪些

  一、只需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就可以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而不必向每一个国家分别提交专利申请,为专利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二、外国提出普通专利申请时,专利申请人必须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的十二个月内向每一个国家的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而通过PCT,专利申请人可以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后的二十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一个国家的手续;如果要求了国际初步审查,还可以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的三十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一个国家的手续。这样便延长了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利用这段时间,专利申请人可以对市场、对发明的商业前景以及其他因素进行调查,在花费较大资金进入国家阶段之前,决定是否继续申请外国专利。若经过调查,决定不向外国申请专利,则可以节省费用。

  三、国际专利申请要经过国际检索单位的国际检索,得到一份高质量的国际检索报告。该国际检索报告给出一篇或多篇现有技术文件,使得专利申请人既可以了解现有技术的状况,又可以初步判断发明是否具备授予专利的前景。如果国际申请经过了国际初步审查,专利申请人还可以得到一份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作出的高标准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如果该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表明,该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则专利申请人可以考虑不再进入国家阶段,以便节省费用;如果该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表明,该发明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则专利申请人很有可能会得到一个”强”专利,从而考虑进入国家阶段。

  四、只需向受理局而不是向所有要求获得专利保护国家的专利局缴纳专利申请费用,简化了缴费手续。

  五、某些国家对国际专利申请的国家费用比普通申请要低。

  六、国际专利申请的语言可以是中文、英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等。

  中国申请人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可以使用中文和英文,这为中国的外资企业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怎样避免涉外专利侵权

  1、加快科技创新

  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受到境外公司的制约,主要原因是自主知识产权太少,特别是在产品开发和产品营销这两个环节很薄弱。要想在这两个环节有所突破,关键在于技术创新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知识产权部门,专门管理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和保护,及时对专利进行国际注册,最好采取专利网策略(即在基本专利周围申请防御性专利以及对基本发明相关的微小改进均申请专利),以防他人抢注对自己造成被动和损失。通过技术创新所取得的一系列专利权,将其转变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并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活动,将其转化为国际标准,进而获得合法的国际产业垄断地位(2)。

  2、创立国际品牌

  “打铁还需自身硬”。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必须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降低产品生产成本,提升产品品质,变“以量取胜”的战略为“以质取胜”的战略。为此,企业要加强对国际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的学习和借鉴,掌握本行业的标准前沿,加强与国内外企业的合作,结合自身特点和市场发展的状况,选取适当可行的技术标准,生产出深受国内外消费者喜爱的产品。企业在打造品牌的过程中,就应当及时进行商标的国际注册,将相近的商标和标识都进行注册,以防他人抢注或“傍名牌”等行为,侵害自己利益。

  3、维护自主知识产权

  “以子这矛攻子之盾”。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已成为市场竞争中强有力的竞争和法律武器。一些国外公司在知识产权上有优势,但也存在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现象。我国企业通过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一旦遭遇他人侵犯,具备足够的抗争意识,对踩法者进行痛击,“以子这矛攻子之盾”,不应退让隐忍,例如:遇有我国商标被抢注等侵权事项,要率先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主动提起诉讼。但由于现在行业进入门槛低、行业不够规范、法制还不够健全、执法的力度还有待加强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限制仿造、侵权,以求自保:一是树立知名品牌,因为当企业由产品的竞争上升到品牌的竞争的时候,其他企业仿冒产品的做法已经很难撼动品牌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中和客户心目中的地位;二是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与制造水平,因为提高产品的工艺水平与技术含量后,其他企业难以仿冒或者仿冒成本较大,如此可大大减少仿造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涉外专利诉讼期限是多久

  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与其它的涉外案件一样,其审理期限不受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审理期限的限制。此种规定,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这类较复杂的诉讼而言,也是合理的。审理期限短,并非一定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正义能得到伸张。法律上的正义不仅是实体上的正义,而且是程序上的正义。而合理的审理周期是诉讼当事人能够获得程序正义的保障。审理期限无限制,并不意味着案件可久拖不决,否则,即使判决最终支持了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其并未获得真正的正义,就如国外诉讼法上的一句名言“正义迟来,正义不存”(JustiCeDelayed,JustiCeDenied)。

  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中方当事人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方当事人的答辩期及上诉期也不相同。中方当事人的答辩期、上诉期均为15天,而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方当事人的答辩期、上诉期为30天。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双方均为外方当事人,且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的,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当事人的答辩期、上诉期为15天,另一方的答辩期、上诉期为30天。

  涉外专利诉讼考虑哪些因素

  通过专利管理机关来做专利侵权案件,好处是简便、快速,费用低。但是现在涉外案件用专利管理机关不是很多了,这里面有很多因素影响选择。

  第一,手续并不比去法院更简便。中国大多数专利管理机关都需要委托手续的公证认证,过去非常简单,签署一个委托书就够了,现在跟法院的要求基本上是一样的。

  第二,专利管理机关没有对损害赔偿进行调处的权利,所以当事人要获得损害赔偿还得另行起诉。

  第三,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还要经过司法审查。不服的一方还可以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还要打两审。本身行政调处的效力就不是很强,再加上时间的拖延,显然不如直接到法院起诉效率高。

  第四,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侵权,在诉讼的策略和技巧上的选择余地小。比如同一案件涉及三地侵权人,三地只要向一地的法院起诉就可以了,而如果请专利管理机关查处,这种选择就会带来一定的困难,跨省执法有一定的难度,而且几乎每一个省一级的专利管理机关都有自己的专利保护条例。也就是说,提起诉讼的话,按照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就可以了;要是请各省的专利管理机关调处,还得研究各省的专利保护条例,显然不方便。

  第五,由于国外当事人还是以发明专利起诉的居多,这类案件相对比较复杂,选择法院来做,付出成本和获得的效力相比,比较均衡。在跨地区专利侵权纠纷中不建议客户选择行政管理机关这个渠道。

  当事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所投入的成本包括律师费、本公司人员的投入,在现阶段这些是不可能通过法院裁定的损害赔偿来弥补的,二者之间差额也是比较大的。但是通过提起侵权诉讼,国外权利人在商业竞争中无疑会增加市场份额。而对侵权企业来讲,败诉对他们就是灭顶之灾。专利侵权诉讼也是商业竞争的一种手段。

  涉外专利诉讼期间怎么规定

  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与其它的涉外案件一样,其审理期限不受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审理期限的限制。此种规定,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这类较复杂的诉讼而言,也是合理的。

  审理期限短,并非一定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正义能得到伸张。法律上的正义不仅是实体上的正义,而且是程序上的正义。而合理的审理周期是诉讼当事人能够获得程序正义的保障。审理期限无限制,并不意味着案件可久拖不决,否则,即使判决最终支持了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其并未获得真正的正义。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中方当事人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方当事人的答辩期及上诉期也不相同。中方当事人的答辩期、上诉期均为15天,而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方当事人的答辩期、上诉期为30天。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双方均为外方当事人,且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的,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当事人的答辩期、上诉期为15天,另一方的答辩期、上诉期为30天。

  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注意事项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专利法办理。

  《专利法》第十九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条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涉外专利诉讼中如何维权

  及时聘请法律专家分析案情,制定应诉策略中美知识产权诉讼文化差异极为明显。比如说,国内的诉讼程序比较简单,证据规则灰色地带较多。美国则较为复杂。总体上说,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侵权赔偿较低,没有惩罚性赔偿(在美国,惩罚性赔偿可以高达损害赔偿的三倍),执行难问题普遍存在。美国则恰恰相反。在中国,知识产权诉讼结果对企业影响有限,管理层通常不需要投入太多时间和精力,诉讼成本也相对较低。而在美国,经常因为知识产权官司的败诉导致企业元气大伤甚至是灭顶之灾。不少中国企业的决策人员容易按自己对中国诉讼的认识来理解美国知识产权诉讼涉及的一些问题,企业可能会因此付出沉重代价。

  以专利侵权案为例,根据美国的证据开示程序(discovery),对方律师可能要求中国企业提供详尽的文件,包括技术及产品研发文件,产品销售及运到美国的文件,产品推广和策略的文件,以及有关产品的知识产权文件,大量的文件不仅翻译费用巨大,而且对方的要求中往往暗含“杀机”,即要求国内企业提供敏感的技术信息。如果不巧妙应对,聘请专家据理力争,中国企业往往从程序上的第一步上就已经“中招”,导致全盘被动局面。

  涉外专利诉讼怎么和解

  首先,充分利用专利诉讼中的可能程序,积极谋求和解。如就原告的专利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有资料显示,经美国专利商标局授权的专利大约有46%左右被宣告无效。欧洲专利局所授权的专利中,德国的专利也有大约30%被宣告无效。我国已授权的专利中,无效专利的比例还要高于上述比例。特别是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在专利审查中并没有经过实质审查程序,这些类型的专利无效机率非常高。在中国进行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对原告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并进而导致中止民事侵权诉讼,是专利诉讼中被告常用的防御策略。

  专利无效审查程序及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的一审和二审程序,一般会使整个案件要拖延2—3年的时间,有时可能要更长。尤其要注意的是,被告要在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当然,对发明专利侵权案件,如被告提出专利无效请求,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但至少可以从精力上拖住原告,给原告造成的精神压力也是很大的,可以为被告与原告谋求和解积累筹码。此外,还可以提出诉讼管辖上的异议。这些策略在我国和美国诉讼时都可以使用。

  如在美国应诉时,被告可以基于法院对该被告无管辖权请求法院不受理诉讼,及基于法院对该诉讼案件而言并非是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诉讼,或虽然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但其中一个法院比原告起诉的法院更适合审理本案,因而被告请求法院撤销原告之诉。如被告能成功地请求法院撤销诉讼而使原告重新在对其不利的法院另行起诉,从时间及诉讼的进行上,对被告都非常有利。

  其次,利用专利或以其他事由进行有效对抗,促成双方和解。在涉外专利侵权纠纷中要促成双方和解,中国企业要善于利用自己手中的专利牌或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一般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往往是同行业的企业。因此,中国企业从自己所有的专利出发,寻找原告侵犯自己专利的证据,并据此起诉原告,从而给原告增加压力,以促成达成和解。但有效对抗也并非凭白无据的起诉对方,否则,就会适得其反。有效对抗不限于以自己所有的权利为依据,还可以通过其他的途径起诉,只要找到原告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都可以起诉,并且,也不仅限于原审法院。被告如要起诉,在另案起诉时的角色边转换为原告,对提起诉讼有一定的主动权。只要能够有效打击和遏制对方,并使对方限于被动的地位,被告在和解谈判中的形势会好很多。

  PCT专利申请是什么

  按照PCT规定的方式提出的申请称为国际申请。一般说来, 国际申请是一个PCT缔约国的居民或者国民为得到几个缔约国的保护而提出的专利申请。

  我国加入PCT之前, 申请人只能按巴黎公约原则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我国加入PCT之后, 申请人也可以利用PCT途径提出国际申请。当申请人希望以一项发明创造得到多个国家保护时, 利用PCT途径是适宜的。因为通过PCT途径,在申请开始时,仅需用中文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一份国际申请, 而免除了分别向每一个国家提出国家申请的麻烦。

  中国个人和单位仍然可以按照巴黎公约原则向外国提出国家申请。特别是在申请人仅需向一个国家或者少数几个国家申请专利时, 利用巴黎公约途径是适宜的。

  PCT专利申请程序的优势

  中国申请人通过PCT程序可以获得下列主要好处:

  1. 申请人可以使用中文提出申请;

  2. 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 请求外国(PCT成员国)给予专利保护;

  3. 申请人仅需用中文(或英文)向中国专利局递交一套申请文件即可确定该申请的申请日, 并被认为是同一天在各指定国提出的申请;

  4. 在进入各国的国家阶段之前, 申请人已经得到国际检索报告和初步的审查意见, 通过这些情报, 申请人可以初步判断该申请在各国专利局被授予专利权的前景, 从而决定是否有必要继续国家阶段;

  5. 推迟了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 使申请人可以根据市场前景和技术情报决定是否有必要进入预定的指定国,有了充分的决策时间,使得大额资金的投入更为准确。

  美国专利申请途径是什么

  向美国申请专利有三种途径:

  1、直接向美国申请专利(需要在中国专利局预先做保密审查,保密审查通过后,即可直接向美国申请专利);

  2、通过巴黎公约向美国申请专利(在优先权日起 12个月之内);

  3、通过 PCT专利合作条约向美国申请专利(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

  根据美国专利法规定,美国专利包括发明(Utility)、外观设计 (Design Patent)和植物新品种 (Plant Patent)三种类型,而没有实用新型。因此,中国的申请人如果以本国的实用新型为优先权申请美国专利,通常需要转为发明专利,这就需要申请人对于本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性提出更高的要求。

  取得美国专利的条件必须具有新颖性,即不得与在先技术相同(详见《美国专利法》第 102条);必须具备非显而易见性(详见《美国专利法》第 103条),相当于中国专利制度的创造性;必须清楚、完整地予以披露,并提出明确主张(详见《美国专利法》第 112条),这一点相当于中国专利制度所要求的充分公开。

  相比较中国专利的审查周期,美国专利申请的审查授权的时间相对较长。一件美国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大约需要 6个月至 18个月的时间,但如果准备充分并提交了额外的文件、缴纳了额外的费用,这一时间可缩短至 3个月。但是美国发明专利审查积压比较严重,审查周期有逐年增长的趋势,2010年审查周期达到 35。3个月。

  美国发明、植物发明专利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 20年。外观设计专利比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要短,保护期为 14年(详见《美国专利法》第 173条),但是与发明和植物发明不同的是,外观设计保护期限的起算点是自注册日起算。

  与大多数国家相比,美国专利制度有一个不同的主要特点是:一是采用先发明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人;二是专利申请必须是发明人提出,专利申请权由发明人转让给法人必须在专利申请提出之后;三是对可取得专利的主题限制较少,除原子核裂变物质发明不能获得专利外,其余的一般发明如植物新品种、工业品外观设计、电子商务程序或方法等均可获得专利;四是有独特的再颁专利的规定,由于专利申请人非有意识的欺骗,在提交的文件中有缺陷,致使专利权全部或部分不能实施或无效,专利局可以根据修正后提出的新申请重新颁布专利证书,但期限限制在原专利未届满部分;五是美国可以授予发现从未被发现的自然法则以专利权。上述几个特点提示了在中国不能被授权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而在美国是有可能获得专利授权和保护的。

  在审查制度方面,美国的发明和植物发明采用早期公开、自动审查制度。早期公开是指自专利申请提出之日或优先权日 18月之后,不论是否核准,均将该发明内容刊登于发明公开公报。自动审查制度是指美国专利商标局对提供申请的发明或植物发明专利,自动对其是否符合新颖性、非显著性、实用性和单一性等专利要件进行实质审查。而对于外观设计专利采用自动审查制度,即设计专利提出申请,美国专利商标

  局即自动对其形式要件以及新颖性、创造性等专利要件进行实质审查。

  美国专利申请中的特殊程序

  1、针对申请人为“小实体”的费用减缓程序。美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为下述三类主体或情形时,可以享受包括申请费在内的多项费用 50%的减免,中国的申请人如果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即可以通过声明的方式获得费用减缓的权利,以便于减轻申请费用的负担。

  ⑴个人;⑵小企业(企业人数少于 500人);⑶高校或研究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

  2、信息披露程序(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简称IDS)。简单来说,就是申请专利一方(包括发明人、受让人、代理人等)有与发明的可专利性相关的技术资料(包括专利和文献数据、检索报告、审查意见等)要告知美国专利局。作为中国的申请人,如果其在中国的申请案做了检索或者收到了中国专利局的审查意见,则有义务将该文件及时提交美国商标专利局。针对这项程序,中国的申请人往往会有一些顾虑,担心所提供的信息对于美国专利申请案构成不利的影响,甚至会可能作为审查员核驳的依据。针对该问题,首先,从美国的专利制度考虑,此类可专利性相关的技术资料是必须提供的,否则,将可能面临专利的有效性被质疑,专利可能会被视为无法执行,美国代理可能因此丧失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继续代理工作的权利,在诉讼期间将会增加大量的成本,或是得到的是一项较弱的专利。其次,申请人在提供相关资料时,申请人有依照规定将与可专利性相关的资料揭露给美国,但声明并不承认该资料是公知技术,这样,审查员就不能直接以该披露的信息作为核驳的依据。

  3、继续审查程序(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简称RCE)。该程序有点类似于中国的专利申请驳回后申请复审程序,依据美国的专利法,延续审查案通常会在申请人收到最终核驳后的 6个月内提出,提出延续审查案的目的是为了延续审查。但需要注意的是,外观专利申请以及 1995年 6月 8日前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案或是植物专利申请案并不能利用 RCE的程序,请求继续审查。另外,RCE的一项好处是对于申请人在继续审查中所加入的请求项,即使超过 20项,美国专利局也不多收费用。

  4、分割申请程序(Divisional Application)。该程序类似于中国专利单一性的问题,美国的分割申请程 序是审查员依据美国专利法(35USC)121、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37CFR)1。142以及审查指南(MPEP)802。02规定:当一件申请中包含两个或多个的独立 (independent)和 、或不同(distinct)的发明时,所发出“限制”要求,要求申请人选择其中一个发明继续审查。对于中国申请人来说,在美国申请专利时,应根据美国专利法的要求撰写申请文件,避免审查员发出“限制”要求,由于美国专利法对“限制”的要求比较严格,难免会遇到审查员发出“限制”要求,此时申请人应采用正确的方式进行回复,尤其注意即使在不认同审查员意见的情况下,在争辩的同时也必须作出临时的权项选择,避免权利的不必要丧失。

  5、专利审查高速公路程序(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PPH)。由于美国专利审查程序和制度较为复杂,审查授权的周期较长,因此,目前包括美国在内的多国知识产权局开始逐步试运行 PPH程序。该程序简言之,就是一国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签署的一个协定,当首次申请局 (Office of First Filing,OFF)就某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作出可获准或可授权决定时,申请人可就相应申请向二次申请局 (Office of Sencond Filing,OSF)提出加速审查请求,OSF则可利用 OFF的检索与审查结果。 其基本程序可以参考下表。

  通过 PPH程序,其优点可以表现为下述 3个方面:根据PPH,某些国家的知识产权局对所提交的 PPH申请进行的初次审查期限将从 27个月降至 3个月以下;某些国家的知识产权局的 PPH申请授予率已经达到了95%,其中 20%以上的 PPH申请仅需再通过一项程序即可获得专利;通过 PPH这种方式,申请人可以更便捷地获得海外专利授权,极大地减少在国外获取专利保护的时间和费用,各局之间亦可实现检索和审查结果的相互利用,减轻自身的工作负担。

  PCT国际专利申请的好处

  1、可进入的国家范围广,利于开拓海外业务;进入国家阶段的缓冲时间长,给申请人充分的决策时间、降低风险、节省费用。

  2、可获得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提前预测申请国外专利的成功把握,避免盲目申请。

  3、某些国家用PCT进入比直接专利申请费用低。

  4、一表多国,办理方便,缴费手续简捷。

  5、可用母语申请,方便灵活。

  6、有利于个人创业、企业融资、资产升值。

  7、有利于企业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国际专利申请都要进行国际检索吗?

  每一个国际申请都要进行国际检索,除非启动检索程序之前该申请撤回。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际检索单位,凡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国际申请或者由国籍和居所是中国的申请人向国际局提出的国际申请或,其检索都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

  国际检索是一个封闭的过程,除单一性或明显错误的问题外,申请人与检索单位没有什么交流。自优先权日起9个月,或自检索单位收到检索本起3个月,以后到期的期限为准,检索单位会制定检索报告或在某些情况下宣布不制定检索报告。检索报告或宣布将传送给国际局和申请人。

  国际检索单位的职能有哪些?

  1检查单一性;

  2检查标题和摘要;

  3对声称的发明进行检索;

  4检查除请求书之外的申请文件是否存在明显错误;

  5制定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检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