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晶
出处:知识产权诉讼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上述条文中第二款所规定的作品就是我国著作权上所说的特殊的职务作品,对于特殊的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既可以署真名,也可以署假名,既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本来在著作权完整归属于作者的情况下,署名权作为一项权利是可以单独行使的,但是在特殊的作品中,这个问题有点复杂,因为此时作品和作者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分离,而署名无论如何是要署在作品或其复制品上的,于是就产生了一个很荒谬的问题,作者想行使署名权,但是作品却不属于它,或者没有作品可署,而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说,他在每次复制或发行作品前都要询问一下作者是否署名,否者极有可能侵权,因为作者可能不想署名或者想署名。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署名权还包括一项很特别的权能,在每一次发行或复制或展览中,作者可以决定哪一次署名和哪一次不署名。这个权能对于特殊的职务作品来说尤为重要,因为只有这样署名权对于作者才真的是一项权利,如果一项作品或其复制品只能有一次署名权,那就跟只能行使一次的发表权无异了。
最后的结论就是,特殊的职务作品中的署名权不能单独行使,但是特殊职务作品的其他著作权里所有者在行使相关权力时可能侵犯到作者的署名权。既然署名权不能单独行使,那么特殊的职务作品关于署名权的规定就有点食之无味弃之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