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相关知识整理(完整版)

  来源 | 法邦网

  什么叫专利侵权

  根据专利法第57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即专利侵权行为。 具体而言,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对于外观设计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法律规定的不视为专利侵权的几种行为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怎么作出专利侵权警告

  在提起专利诉讼前,专利权人向侵权方发侵权警告,这在我国专利法中并无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却被经常使用,而且还常取到较好的作用。

  要切实做好警告前的调查研究工作,必须在对侵权的认定有绝对把握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侵权警告信的写法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口气可以强硬,也可以缓和。一般应写明以下内容:

  (1) 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专利的主要权项内容;

  (2) 对方的产品或方法侵害了该专利权,希望中止或禁止对方制造、销售和使用的行为;

  (3) 希望对方于何时就此作出答复;

  (4) 如果对方不作答复,专利权人可能采取的措施。

  侵犯专利权是犯罪吗?

  侵犯专利权犯罪的概念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上来加以分析。从广义上讲,所谓侵犯专利权犯罪,是指侵犯他人专利权,危害社会,情节严重,应受刑事追究的犯罪行为。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罪,还包括针对《专利法》第六十四条所适用的泄漏国家秘密罪和第六十七条适用的徇私枉法罪。从狭义上讲,侵犯专利权犯罪是指在专利权的获取、使用、转让或许可使用过程中,通过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节以及采取其它不诚实信用的方式,故意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具体讲,狭义的侵犯专利权犯罪仅指《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罪。本文主要基于侵犯专利权犯罪的狭义概念展开。

  专利检索报告是什么

  1、在08年修改专利法以前叫“专利检索报告”,现在叫“专利权评价报告”。

  2、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的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专利侵权纠纷为何要出具检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 专利方法的证实;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治理专利工作的部分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作出的检索报告。”该条明确规定专利权人 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作出的检索报告,这是由于:

  1、发明专利的授予,要接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对其新奇性、创造性、适用性以及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的实质性审查后才能被授予,该专利具有足够的法律稳定性;

  2、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授予,不需要对其新奇性、适用性、创造性进行实质审查,而只进行初步审查即授予专利权,与发明专利相比,其法律稳定 性就相对较差。因此,假如专利权人以第三人侵犯实在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要求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部分出具检索报告,可以进一 步确定其专利权是否符合宣告无效的条件,假如符合宣告无效的条件,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起诉讼、专利权人也可以撤回诉讼,减少因专利被宣告无效而败诉的损失, 同时这也是限制专利权人滥用权利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作出的规定。

  以上就是对专利检索报告是什么和专利侵权纠纷为何要出具检索报告的回答,希望能够解决您的疑问。专利检索报告是人民法院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十分重要,可见专利侵权救济不是简简单单的起诉就能了事,中间有需要事项十分的复杂,且具有专业性,比如证据的收集,因此建议您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相信他们能够更好的帮助您维护权益。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根据专利法第63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1、先用权人的实施

  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先用权的成立条件是:

  (1)实施行为人在他人取得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2)实施行为人所实施的发明创造,或者是行为人自行研究开发或者设计出来的,或者是通过合法的受让方式取得的;

  (3)在他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之后,实施行为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

  2、专利权的用尽

  专利权人自己制造、进口或者许可他人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任何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不构成侵权。这意味着,专利权人只对专利产品的首次销售享有专有权,对已被首次销售的专利产品不具有再销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权或支配权。

  3、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不构成专利侵权。

  4、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我国领域、领水或领空的外国的海陆空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机械装置和零部件的,无须得到我国专利权人许可,不构成侵权。

  专利侵权行为如何判定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实施”是指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判断侵权一般按如下步骤作特征分析:

  (一)分析被控侵权的方案的技术特征,并将其与专利方案中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特征进行比较,查验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是否被包含在被控侵权方案中;

  (二)比较前述所有与独立权利要求相同的技术特征是否都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述方案具有相同的功能或形式,所有特征间的相互关系是否相同;

  (三)判断所有特征按这种关系的组合所产生的效果是否相同。 如上述的结论都是肯定的,则构成侵权。

  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有什么区别

  冒充专利是指将非专利技术或者落后技术冒充是先进的专利技术,以骗取消费者信任的一种违法行为。冒充专利与假冒他人专利不同,冒充专利实际上不发生对其他专利权的侵犯,它标明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是不存在的,纯粹是一种欺诈行为。为了打击冒充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净化市场,保护公众的利益,我国《专利法》规定,冒充专利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冒充者改正并予以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假冒专利是指在非专利产品上或者在产品的广告宣传中,标明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便公众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产品的行为。被假冒的专利是客观存在的有效专利。假冒专利的行为直接危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也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专利管理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

  假冒专利与冒充专利两者的区别:

  假冒专利是指在非专利产品上或者在产品的广告宣传中,标明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便公众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产品的行为。被假冒的专利是客观存在的有效专利。例:甲看到乙的产品上标了专利号,然后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标注乙的专利号。冒充专利是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专利是不存在的或者无效的。

  例:丙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最终没批下来,被驳回了,但是丙仍咋其生产的产品上标注该申请的申请号为“专利号:XXXX”。

  专利权限制是指什么?

  专利权的限制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允许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其实施行为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对专利权人的权利限制有以下几点:

  (1)无拒绝权,即专利权人不能拒绝别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单位利用其专利发明。

  (2)对专利发明的先用权。

  (3)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的有关专利,不视为侵权行为。

  (4)在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上,为运输工具的自身的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算侵犯专利权。

  (5)强制许可。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三年内,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实施或充分实施其发明的,专利局可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申请,允许该单位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实施其发明,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仍应向专利权人交付使用费。

  (6)国家征用,发明专利对国民经济公共利益或者国防建设有重大意义的,可由国家征用该发明,并给专利权人以合理的补偿。

  强制许可又是指什么?

  强制许可也称非自愿许可,是指国家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同意,通过行政程序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强制许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合理条件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该法条规定的就是合理条件的强制许可。适用这种强制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人只能是单位,不能是个人;

  (2)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时间必须在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3年后;

  (3)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对象只能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能是外观设计专利;

  (4)申请人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施这种强制许可申请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其具备实施的条件并且已以合理条件在合理长的时间内未能与专利权人达成实施许可协议。

  2、国家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依存专利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0条的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后一专利)比在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前一专利)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而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专利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的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同时,前一专利权人有权在合理的条件下,取得使用后一专利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时,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只有在申请人与专利权人进行了正常谈判,以合理的条件却没有获得正常的实施许可的情况下,申请人才能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强制许可的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所获得的实施权,是普通实施权,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而且只能由强制许可实施人自己实施,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人实施。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专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什么是专利权的合理使用

  专利权的合理使用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在法定的情形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未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而使用专利技术,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专利权的合理使用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1、权利用尽后的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即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2、先用权人的制造与使用。即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3、外国临时过境交通工具上的使用。即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4、非生产经营目的利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为教育、个人及其他非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技术的,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视为侵权行为。这里所说的在科学研究、实验、教育中使用他人专利技术,只能是小范围的非营利性质的使用。如果在整个教育系统内大量使用他人专利技术制作的教学用具,即便没有盈利,但由于单位节省了大量购置教具的经费,属间接盈利,并且使专利权人失掉了这一主要消费市场而蒙受经济损失,因此,这种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什么是专利权的在先使用权

  所谓专利权的在先使用权,是指行为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其行为按照专利法规定不视为侵权。

  专利权的在先使用权抗辩的条件

  行为人援用在先使用权抗辩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由实施或准备相同专利技术的行为,即已经开始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使用与专利方法相同的方法,或者为上述制造或使用而做好了必要的准备。

  (2)上述制造、使用行为或为制造使用行为所做的准备工作必须是在该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进行,并且应当一直延续到申请日后。如果在申请日前虽然已经制造、使用或为制造使用进行准备,但在申请日前已经停止上述行为的,仍不能以此作为在先使用抗辩理由;

  (3)实施应当仅限于原来的规模。在先使用人在原来的规模范围内继续制造或使用专利所保护的产品或方法,不视为侵权。超出原来范围实施专利的,超出的部分视为侵权。

  如何认定专利侵权的构成

  将对方技术与自己的专利技术进行对比分析,初步判断涉嫌侵权的竞争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侵权行为的例外情况,对方的专利或技术特征是否确实属于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内,来确定专利侵权成立与否。由于专利侵权判定是一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需利用专利侵权判定三个原则(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分析。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必须认真进行专利三性分析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分析后需要申请专利检索报告)。

  如何救济被侵犯的专利权

  1、提供证明侵权人侵权的相关证据,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因此,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专利权人首先应了解的。了解这些情况对专利权人对付专利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2)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3)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也可以是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者的销售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成本及销售利润等。以此为依据,计算侵权者所得的利润。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还可以是不低于专利权人与第三人的专利许可证贸易的专利许可费。为此,专利权人要提供已经生效履行的与第三人的专利许可证协议。

  2、准备好起诉状、专利侵权分析报告、专利证书、最近的专利年费缴费发票、专利检索报告。

  3、在提交起诉状的同时,提交证据保全请求,可以在送达诉状的同时进入对方工厂进行现场取证。

  需要注意的是:若在双方协商不妥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行政或者司法程序对自己的专利权进行保护,有如下两条可供选择的途径:

  1、选择行政程序,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理,并参加可能由行政程序引起的行政诉讼。

  2、选择司法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如何认定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行为在生活中依然存在,专利侵权就是侵犯了别人的专利,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使用,那么怎么认定专利侵权呢?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一)形式要件

  (1)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但是,可以作为衡量其情节轻重的依据。

  (二)构成专利侵权的实质要件,也就是技术条件,实质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如果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那么该行为人就构成了专利侵权。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全部相同,则构成侵权;(2)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3)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有相同的,有相异的,但是,相异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等效的,仍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这里技术特征等效,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你那能够推断出某两种技术特征彼此替换后,所产生的效果相同。

  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多长时间

  发明了新的技术是可以申请专利的,申请之后是受到国家专利保护法的保护的,那么要是有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专利纠纷的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之日起计算。所谓“得知”,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确切发现和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

  所谓“应当得知”,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确实不知道其权益已经受到侵害,但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可以推定其应该知道的情况。如侵权产品的公开销售和使用;专利公报已将他人申请专利的文件公布等。

  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处的专利纠纷中,大多数情况是以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之日作为时效的起算日。例如以授权公告日起算,因为专利公报公告的法律事实,可以作为推定其“应当得知”的条件。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关注专利公报中的信息,及时行使自己的请求权,以免因延误时效而造成损失。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专利直接侵权行为怎样认定

  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1)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4)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5)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6)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具体包括:

  A、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非专利权人在自己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的非专利产品上擅自标注上他人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行为。

  B、在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他人专利号的行为,而误导他人的。

  C、在合同中擅自使用他人专利号,误导他人的。法律教育网

  D、伪造或者变造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怎么认定

  所谓间接侵犯专利权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下述两种:

  (1)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械设备。

  (2)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此时受让人若利用了该项专利技术制造了专利产品,那么受让人和转让人构成共同侵权,要承担连带责任。

  (3)其他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权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判断专利侵权

  构成专利侵权行要件包括两方面: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其形式要件主要有:

  (1)实施行所涉及项有效国专利;

  (2)实施行必须未经专利权人许或者授权;

  (3)实施行必须生产经营目对于行人否具有主观故意并形式要件作衡量其情节轻重依据

  构成专利侵权实质要件也技术条件实质实施行否属于专利保护范围行人所涉及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该行人构成了专利侵权主要有下几种表现形式:

  (1)行人所涉及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全部相同则构成侵权;

  (2)行人所涉及技术特征多于专利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

  (3)行人所涉及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有相同有相异相异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等效仍构成侵权;否则构成侵权

  这里技术特征等效指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推断出某两种技术特征彼此替换所产生效相同

  如何收集专利侵权证据

  收集证据、核查事实一项专利权是否被他人侵犯,首先要查明是否有已构成侵权的事实,这些事实完全要靠证据来证明。因此,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据是非常重要的。这时应特别注意收集侵权的物证和书证。

  物证--主要是侵权产品。侵权产品是十分重要的证据,而且它的取得也并不困难。

  书证--一般应包括两个部分:

  其一,证明专利权人有专利权,如: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专利实施许可或专利权转让合同书等;

  其二,证明侵权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如:侵权方与他人的订货合同或转让合同、销售发票或销售产品说明书,技术对比文件等等。

  在有些情况下,往往一两份有力的书证就可以认定侵权事实的存在。

  怎样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判断一件仿冒的产品是否侵犯专利权通常采取全面覆盖原则进行侵权判定,即只有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才认为被控侵权物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司法实践当中法官经常采用“三步法”判断专利侵权问题:

  第一步是依据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二步是查明被控侵权产品相应的技术特征;

  第三步是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对应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分析,最后作出是否侵权的判断。

  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所谓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人起诉专利侵权怎么办

  如果有人向法院起诉你侵犯了他的专利权,法院在受理后,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根据规定,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必须提交答辩状。在这段时间内,应该做下列工作:

  1、立即聘请专利律师或专利代理人,调阅原告的专利文件,了解案情。

  2、配合专利代理人收集材料,准备文件,在十五天的答辩期内向专利局提出专利无效请求。

  3、研究起诉状内容和原告证据材料,收集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反诉证据,配合代理人撰写答辩状,一方面提供专利无效请求证据,请求法庭依法中止诉讼程序;另一方面针对原告诉状中的请求和证据,提出答辩和反诉。

  一般情况下,在十五天答辩期内向专利局提出无效请求的,法庭会中止诉讼程序,等待专利局对无效请求的决定。此后,一方面由专利代理人完成整个无效程序中的意见陈述,另一方面,研究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证据,进一步收集反证证据,等待无效决定作出后法庭的再次开庭。

  假冒他人专利构成专利侵权吗

  由于《刑法》第216条对假冒专利罪的规定是采用空白罪状形式,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具体界定只能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即《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来确定,然而原《专利法》第63条规定为:“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60条的规定处理”,该第60条的规定只涉及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即专利侵权行为。因此,难免造成了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专利侵权行为两者关系的混淆。对两者关系的混淆具体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认为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必须要以未经许可实施了他人的专利为前提,即“假冒必侵权”;二是认为未经许可实施了他人的专利的行为,必然同时构成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即“侵权即假冒”。

  “假冒不一定侵权”

  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后,在知识产权法理论界,普遍认为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专利侵权行为是明显有区别的。根据《专利法》第57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定义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实施其专利”是指“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至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专利法》第58条删除了原第63条“依照本法第60条(新《专利法》改为第57条)的规定处理”的表述,并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作出明确界定,详见上文。因此,专利侵权行为直接侵犯的是《专利法》第11条所规定的专利权人的实施专利的独占权,即其侵犯的客体是专利权;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直接侵犯的是《专利法》第15条所规定的专利权人的标记权,即其侵犯的客体是标记权,同时,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商誉,蒙骗公众,损害公众利益,侵犯国家专利管理制度,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

  因此,某行为只要符合上述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所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或其组合,即为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而与该行为是否同时侵犯了他人专利权没有必然的联系。例如,行为人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并没有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甚至采用了自己的专利技术,但在其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的专利号,该行为显然未构成专利侵权,但构成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则构成假冒专利罪。

  当然,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专利侵权行为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竞合。例如,行为人不但未经许可实施了他人专利,而且在其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未经许可使用了该专利权人的专利号,该行为当然构成假冒他人专利,也显然构成专利侵权。但并不是因为具有专利侵权行为这一前提而构成假冒他人专利,而是其符合了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构成要件。

  因此,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不以专利侵权行为为必要前提,即“假冒不一定侵权”。假冒他人专利的产品可与他人的专利产品不同,假冒他人专利的方法可与他人的专利方法不同。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根据《专利法》规定,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在实践中一般通过三个步骤判断:

  1、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

  3、将经过分解后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进行一一对应的比较。

  专利被侵权怎么办

  如果专利权人的权利被别人侵犯了,有两种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1、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被请求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的部门)提请调处;

  2、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要注意专利侵权证据的收集:

  1、书证:通常是公证书,专利权人通过市场调查,发现了侵权行为后,通常会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对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及购得的侵权产品进行公证或对侵权现场(如许诺销售)或对侵权产品的安装地进行勘查公证,取得公证书,从而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在公证取证的过程中,专利权人最好主动向销售者索取产品宣传册、销售侵权产品人员的名片、购货发票或收据,以进一步的明确,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专利权人可要求公证机关对前述资料的来源和真实性作出说明,一并记载在公证书中。另外顺便提及一下,在选择公证机关时,也应有所考虑,如在省会城市,可以选择省公证处,而不要选择区公证处,一则可能区公证区缺乏经验,二则可能区公证处出于地方保护或者担心受到打击报复,而以各种理由推托。

  2、物证:专利权人从市场上购得的侵权产品。购得的侵权产品应由公证人员封存,并拍照。在提交给法院之前,原告应确保封条完好无损,否则被告将可能在质证时提出异议,对侵权产品不予认可。

  发明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步骤

  我们在本部份的开头已经论述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的一般步骤。在此笔者则更针对专利的特殊性,论及专利侵权行为认定的情况:

  (1)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并使用说明书和附图准确地解释权利要求中的有关技术内容,公正地确定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目的是确定应当受到保护的技术方案或者技术构思的范围。

  (2)对被控侵权产品或者产品制造方法进行技术分解,以确定行为人所使用的技术方案或者技术构思的情形和范围。

  (3)要对权利人的专利技术方案与行为人使用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构成的对应比较分析。即将两者的技术特征逐项进行对应比较,审查权利人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或者等同技术特征是否都出现在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中。

  (4)运用覆盖、等同原则进行判断,并得出的结论。如果在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包含了权利人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说明行为人使用了权利人的专利技术方案,应认定构成侵权;如果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缺少权利人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几个必要技术特征,则应认定不构成侵权。

  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在司法实务中,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所保护范围的确定要掌握以下要点:

  (1)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应当在说明书中公开其发明的技术内容,在权利要求书中则应说明实施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所需要的必要技术特征,应清楚和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在确定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以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来确定。即须确定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哪些技术特征,每项技术特征的确切本质含义及其等同特征。对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不得增加,也不能减少;独立权利要求中全部技术特征的总和所描述的技术方案,才是受法律保护的对象,每项技术特征为对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因素。在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的某些技术构思,即使具备专利性条件并在说明书中作了充分公开,也不属专利保护范围。这部分技术构思应视为专利权人放弃了请求保护,无偿对社会作出的贡献。

  (2)重视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但说明书及附图的解释作用十分重要的,应当予以重视。其作用在于:一是澄清权利要求中含糊不清的技术特征;二是通过说明书和附图了解申请日前的已有技术情况,以及发明的目的和效果等。

  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如何确定

  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额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一)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

  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

  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

  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

  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三)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当事人双方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没有权利要求书,也没有说明书,而只有表明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我国《专利法》第56条第2款对此做了规定。该外观设计产品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时指定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产品本身不受专利法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是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项外观设计。任何人在制造与上述指定产品相同的产品时,不得仿制该外观设计。所谓仿制,不仅包括一模一样的摹仿,也包括实质上的摹仿,即仿制外观设计中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的部分。在具体判断时,要把仿制的外观设计与享有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进行整体的比较,如果二者之间只有微小的差别,任何人看后都认为二者是近似的设计,则可认定前者摹仿了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即前者侵犯了后者的保护范围。至于仿制品用什么方法制造出来的,不影响此种认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与申请专利时指定的使用产品有关。实行外观设计注册的国家,通常都有一个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分类法,要求申请人声明该外观设计是使用于哪一类的哪几种产品的。产品分类表在决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有一定效力。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方法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是指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类似,包括产品类别相同或相类似和产品设计相同或相近似,两者缺一不可。

  (一) 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的界定

  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应当参考外观设计分类表,并考虑商品销售的情况。所述的外观设计分类表是指《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如果外观设计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那么二者就是同类产品。

  (二) 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认定

  具体判断基准是将外观设计专利与侵权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分别相同或相近似。

  判断方法是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看两者是否具有显著差别,应考虑以下几点:

  1、使用时容易看到部位的设计相对于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部位的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2、当产品上某些设计被证明是该类产品公认的惯常设计(如易拉罐产品的圆柱形设计)时,则其余设计的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3、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情况下,若区别点仅在于局部的细微变化,则其对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

  4、具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构造及性能对整体的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专利侵权分析报告是指什么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进行专利侵权诉讼的实体审理阶段,一般需要对专利侵权与否进行判定,而前提条件是需要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基础知识对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解释。在专利侵权判定被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查前,代理案件的律师团队按照法院的审理思路撰写专利侵权分析报告成为前期预审并做到未雨绸缪,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无论专利权人的权利基础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外观设计专利,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或者设计方案进行合理合法的比对是判定专利侵权与否的关键。

  专利侵权分析报告对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需要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审查指南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根据不同的专利需要有不同的解释方法和原则,但至少需要包括如下内容:

  1、调取发明专利的历史审查文档,进行禁止反悔原则的判断;

  2、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及其附图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内部解释;

  3、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涉领域的公知常识性证据进行外部解释;

  4、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及其附图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捐献原则的解释等等;

  5、根据外观设计专利的简要说明对涉案专利的用途进行解释,用以判断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专利侵权分析报告如何书写

  分析报告的格式如下:

  一份完整的“专利侵权检索与分析报告”的外部结构由封面、主体内容与报告说明三部分组成。

  封面应写明报告编号、项目名称、检索性质、委托人、委托日期、检索机构、完成日期等。

  主体分为5部分:检索目的、检索要点、检索数据库与检索策略、检索结果与检索结论。主体部分的具体规范与相关说明如下:

  1、检索目的:防止侵权检索的目的是寻找侵害专利,从而避免发生专利纠纷;被动侵权检索的目的是寻找专利权无效的依据。

  2、检索要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因此,防止侵权检索与分析报告的检索要点中应当记叙完整的技术方案、产品或产品的外观形状,必要时附图加以说明。被动侵权检索与分析报告的检索要点中应当列出侵权专利的基本著录项目和权利要求,具体包括:申请(专利)号、申请日、专利名称、公告日、分类号、优先权、申请(专利权)人、设计人等等。

  3 、检索要求:

  专利权具有如下特征:无形性、公开性、法定性、时间性和地域性。检索委托人应在检索机构的指导下,写明需要检索的时间段和地域范围。有效专利的保护期限,依各国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而不同。

  4、文献检索范围及检索策略:全面、准确的文献检索是专利侵权检索与分析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前提。检索时应从关键词、分类法、专利号、专利权人、发明人等途径进行多方检索,注意同义词、缩写和术语。

  5、检索结果:在检出文献中挑选出相关性较密切者,列出其专利文献基本信息,包括标题、专利号、申请日、公开日、专利权人、保护的有效期限和基本内容摘要。

  6、检索结论:将委托项目的技术要点与检出的密切相关文献进行分析比较,根据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原则,对可能存在的专利侵权风险进行提示。

  专利侵权证据有哪些

  专利权人要收集的证据,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1、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因此,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专利权人首先应了解的。了解这些情况对专利权人对付专利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2、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

  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3、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

  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也可以是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者的销售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成本及销售利润等。以此为依据,计算侵权者所得的利润。

  有哪些专利侵权的取证方法

  权利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最为有利可行的取证方法,尤为重要。其主要方式如下: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也会对律师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依照其规定办理”。这就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确定了一个合法依据。

  4、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基于此当事人往往在提起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一份调取证据申请。

  专利侵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1、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办法》中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的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之日起计算。所谓得知,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确切发现和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

  所谓应当得知,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确实不知道其权益已经受到侵害,但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可以推定其应该知道的情况。如侵权产品的公开销售和使用;专利公报已将他人申请专利的文件公布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越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之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人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也就是说,权利人在两年时效之后提起诉讼,如果该专利权在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仍应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要求可从提起诉讼之日起向前推两年计算,即超过两年部分不予支持,两年规定时效之后的仍应判决,以确保专利人的权益和对侵权者的惩罚。

  专利侵权人的责任有哪些?

  根据专利法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对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罚款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2、民事责任

  (1)停止侵权

  停止侵权,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消除影响

  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

  3、刑事责任

  依照专利法和刑法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宣告专利无效在专利侵权中的作用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是指,认为专利局对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由此而引起的一种法律程序。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对该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后,认为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的授予确实不符合或部分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权利的,即做出决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反之则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一旦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则可以直接消除专利权人据以主张权利的基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上述决定依法驳回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另外,在无效宣告程序启动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该委的议事规则,可以进行审理后的调解。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可以在该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其结果往往是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自己的请求,诉讼的原告人则撤诉或不予起诉。

  专利权无效在侵权抗辩中如何应用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无效是最常用到的一种抗辩手段。在实践中,被控专利侵权的企业往往不一定就是侵权。因此,当企业接到诉状后,先不要急于答辩,应立即聘请有经验的专利律师通过专利文献及有关信息的检索,认真进行研究,根据案情制定相应的答辩对策。如果企业产品或方法确实已落入对方专利权保护范围,首先考虑到的就是利用专利权无效进行抗辩。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如果该请求的无效理由成立,则应作出决定,宣告专利权无效,并给予登记和公告。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被视为自申请日起即不存在。

  一般说来,请求宣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是专利法实施细则所说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者按照专利法规定不在授予专利权之列。

  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者实用性。

  4.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无权取得专利,或者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是取自他人的发明、附图、模型、设备等,或者取自他人使用的方法,而未经其同意的。

  5.说明书没有对该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或者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6.授予专利权所根据的修改过的申请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

  1.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是专利法实施细则所说的外观设计。

  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缺乏新颖性或者创造性。

  4.专利权人对其外观设计无权取得权利,或者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基本组成部分是取自他人的设计、图片、照片、物品或者模型,而未经其同意的。

  5.授予专利权所根据的修改过的申请,变更了原外观设计的基本组织部分的。

  在实践中常常被用来作为侵权抗辩的理由是,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该理由往往又可从文献检索或调查中找到有利证据,尤其是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国家专利局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被无效掉的几率比较高。

  但应注意的是:

  1.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必须在15天答辩期内提出。

  2.对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专利管理机关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因专利权人的恶意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对于已经履行的合同,如果不返还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专利权人应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专利转让费。

  什么是专利侵权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且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实质上等同的技术特征。也就是说,即使被控产品或者方法从权利要求的字面意义上看不构成侵权,但如果该产品或者方法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在实质上相同,也构成侵权。

  怎样适用专利侵权等同原则

  根据专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国多年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归纳等同原则的适用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等同原则”中视为“等同”的技术特征,应当指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各项技术特征,即被认为是等同物的技术特征可能是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区别技术特征,也可能是前序部分的公知技术特征。因为它们都是为完成发明目的而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

  2.“等同原则”中的“等同”,指的是技术方案中具体技术特征的技术功能、作用的等同,而且不是侵权物和专利两个技术方案的整体等同。等同物应当是指侵权物中替代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并非指整个侵权物将专利技术方案全部替换。

  3.“等同原则”中“等同”的技术特征,与被代替的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这就要求必须逐一将等同技术特征与被代替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并作出认定。

  4.“等同原则”中“等同”的技术特征,作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阅读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之后,.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这种等同替代物,这也是适用等同原则的一个重要条件。联想到这种等同替代物,这也是适用等同原则的一个重要条件。

  5.适用“等同原则”判断等同侵权的时间界限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日为准,而不是以专利申请日或者专利公开日为准。

  专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依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或使用者只有符合“不知道”且“来源合法”时,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仍然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的责任。也就是对善意的销售或使用者来说,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这种混合原则的使用范围不能延及制造或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

  过错不是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时,对停止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而赔偿损失责任则按不同的场合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对同一专利侵权行为可以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来确定不同的民事责任,应当说与传统理论对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认识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