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又到年底,在梳理这一年中发生的著作权案件时,笔者发现,这些案件或多或少与互联网脱不开关联。网络铺天盖地涉足各个行业,各式各样的纠纷也随之而来—版权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法律名词,而真正走进了人们的生活。这一年里,不仅政府相关部门在努力维护权利人的利益,越来越多的权利人也在主动捍卫自己的权利,版权已成为各个行业绕不过去的坎儿。
要说版权保护,这几年来政府是没少下功夫。今年6月,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启动了“剑网2014”专项行动。这已经是“利剑”第十次出鞘了。为了增加透明度,7月、9月和12月,国家版权局先后向社会公布了三批全国各地查办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
纵观国家版权局向社会公布的代表性案件,其中涵盖了侵犯网络影视、音乐、游戏软件作品著作权、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盗版制品和通过网盘传播侵权作品等案件类型。充分显示了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力度,同时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也起到了震慑作用。
典型案件:上海王某等利用互联网销售侵权盗版ISO标准案
案件回放:被告人王某自2010年10月起,先后开设了5家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大量ISO、IEC等国际标准目录进行分类并上传至网站,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购买者在网站进行购买操作后,向被告人王某注册或控制的papal账号进行交易支付,在交易完成后,被告人王某通过邮件的方式向购买者发送其购买的国际标准文件。
2014年4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将王某公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4月30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2014年10月11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以罚金18万元。
点评:该案的判决不仅得到了国际标准化组织的高度认可,同时也充分表明了我国政府保护标准版权的态度和决心,对提升我国在国际标准化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典型案件:山东康某等涉嫌侵犯《热血传奇》网络游戏著作权案
案件回放:2013年,山东省济南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对康某等人侵犯《热血传奇》网络游戏著作权案立案调查。经查,康某等未经网络游戏《热血传奇》著作权人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许可,非法复制、发行《热血传奇》服务器软件,涉案金额4000多万元。专案组抓获以康某为主犯的犯罪嫌疑人7人,关停服务器110台。2014年3月,该案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目前案件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点评:在2012年11月山东破获的“玫瑰小组私服案”基础上,专案组通过深挖案件线索,发现《热血传奇》游戏服务器软件的来源,随后进行了立案侦查。此案的破获是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与网信办、通信、公安等部门加强配合,采取多种手段深挖案件线索的成果。这种便捷高效的联动机制已成为近年来全国各省(区、市)查办大案要案最有效的方法。
向“拿来主义”说“不” 传播得按规则出牌
数字阅读时代的到来,让人们的阅读习惯从纸媒逐渐转移到了互联网平台。但无论阅读方式怎样变换,尊重版权的基础原则是不能改变的。互联网企业要想健康有序发展,一定要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将不断给自己惹来不必要的纠纷。
典型案件:中青文诉百度文库侵权案
案件回放:2013年8月,北京中青文传媒公司以百度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百度网站的多个栏目擅自向用户提供《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现在,发现你的优势》《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3种书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诉讼。
2014年3月,北京市一中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百度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向用户提供《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一书,构成共同侵权,判定百度公司赔偿中青文公司40余万元。一审判决后,原告和被告均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10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定百度构成共同侵权,赔偿中青文公司40余万元。
点评:如何兼顾互联网企业商业经营模式与著作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已经成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在中青文诉百度一案中,法院通过敦促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就文档的阅读量/下载量设定“最低阀值触发审查机制”,进而旗帜鲜明地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当在提高著作权保护水平方面不断地进行创新,以满足包括权利人在内的社会公众对著作权保护的普遍需求和共同期待。
典型案件:央视国际诉“土豆网”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案件回放:《舌尖上的中国》是中央电视台摄制的一部大型美食类纪录片,播出后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中央电视台此后将该节目的著作权授予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后央视国际发现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土豆网”上提供了《舌尖上的中国》的在线点播服务。央视国际认为,土豆网未经许可,在《舌尖上的中国》热播期内提供在线点播服务,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及为调查取证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万元。
2014年1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类似电影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全土豆公司未经授权,于作品热播期内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点播服务,是典型的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全土豆公司辩称其提供存储空间服务,涉案作品系网友上传,但就该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有关实际上传者的信息属于其自行掌控和管理范围之内,理应由其举证,其自行删除原始数据导致该事实无法查明,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据此判决全土豆公司赔偿央视国际经济损失24万元,合理费用8000元。
点评:该案是典型的互联网中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案例。涉案作品体现了较高程度的独创性,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作为专业视频分享网站的土豆网是影响力较大的专业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在涉案作品热播期就擅自传播涉案作品,且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较长,给权利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该案的判决不仅有利于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并促使各互联网视频提供者加强自律和行业管理,也顺应了依法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对日益多发的互联网视频侵权案件有警示作用。
网站版权纠纷不断 独家权利不容侵犯
近年来,随着网络视频业的发展,关于版权的纠葛从来没有停止过。通常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某视频网站因另一家视频网站侵权盗播而将该网站诉至法院,或者电影电视剧版权方起诉某某视频网站擅自播放未经授权的电影电视剧之类的新闻早已屡见不鲜。
典型案件:乐视网诉风行网擅播《我是歌手》第二季著作权纠纷案
案件回放:《我是歌手》是湖南卫视制作播出的综艺节目。经制作方授权许可,乐视公司取得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我是歌手》第二季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风行公司则享有自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我是歌手》第一季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而风行公司通过其经营的风行网和手机客户端软件提供了《我是歌手》第二季的在线播放服务。故乐视公司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风行公司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乐视公司申请法院作出诉讼禁令,责令风行公司立即停止在网络和手机客户端的侵权行为。
2014年7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风行公司侵犯了乐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风行公司停止侵权、赔偿乐视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点评:诉讼禁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侵权行为明显成立时,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责令侵权人实施某种行为或禁止其实施某种行为的诉讼制度。旨在实质争议解决前,防止侵权行为的重复或预期发生,从而避免权利人权益受损。该案是北京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成立以来作出的首例支持原告诉讼禁令的案件。
典型案件:酷我音乐网将网络小说变身有声读物被诉案
案件回放: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作者天蚕土豆、忘语和唐家三少创作了小说《斗破苍穹》《凡人修仙传》和《绝世唐门》,约定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及衍生权利归玄霆公司享有。酷我公司未经玄霆公司许可,通过其经营的酷我音乐网、PC酷我音乐客户端软件、酷我音乐与酷我听书ios版客户端软件以及酷我音乐与酷我听书安卓版客户端软件向用户按章节提供了上述小说在线收听及下载服务。酷我音乐网及相关客户端软件中均按专辑、章回顺序整齐排列有上述小说,随机点击多个章节,可实现在线收听下载。故玄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酷我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5.65万元等。
2014年10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酷我公司侵犯了玄霆公司对涉案小说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法院判决酷我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玄霆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44万余元。
点评:将网络文学作品改编成有声读物不是不可以,但必须先授权再使用。该案的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法院对于此类有声读物改编和传播行为的定性,以及在判赔金额上的判定,都体现了我国维护和保障著作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视和决心。
法律意识渐增强 主动维权成趋势
版权保护是发展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的核心和基石,关系到民族的创新能力和长远发展,国家大力开展版权保护,目的就是形成“一创成名、一创致富、一创终身享有、一创利及子孙”的创造创新环境。而作者作为权利的主体,主动维护自己的权利,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
典型案件:毕飞宇为小说《推拿》维权案
案件回放:毕飞宇的《推拿》2008年9月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发行,2011年获得第八届茅盾文学奖,至今已经销售近30万册。电视剧版《推拿》编剧陈枰未经毕飞宇许可,授权西苑出版社出版长篇小说《推拿》。2013年9月3日,人文社与毕飞宇联合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毕飞宇经济损失20.4万元,连带赔偿人民文学出版社经济损失40.8万元及合理支出2万余元。
2014年3月19日,东城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陈枰、西苑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图书《推拿》,赔偿原告毕飞宇经济损失5万元。
点评:此案最重要的一点是:毕飞宇在授权中融公司将自己作品改编成电视剧时,明确约定了该公司不享有独立出版电视剧《推拿》电视小说的权利,正是这一做法让他得以胜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作者进行授权时并不清楚自己拥有哪些权利,很多人会采取一揽子将自己的著作权都授予某公司,直到发现别人拿着自己创作的作品赚得盆满钵满而没自己什么事儿时,才明白原来著作权是可以给自己带来财富的。因此,作者在授权之前,弄清自己究竟有哪些权利非常重要。
典型案件:《贾志刚说春秋》遭侵权案
案件回放:2014年1月8日,《深圳晚报》记者贾志刚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佛山人民广播电台、播音员和北京某出版社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销毁侵权制作的《听世界春秋》光盘,在媒体刊登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等。东城法院经两次开庭,于11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涉案出版社和佛山电台侵权行为成立,应销毁库存的《听世界春秋》侵权光盘,就侵权行为在媒体刊登致歉声明。同时,佛山电台应赔偿贾志刚经济损失5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各种合理支出4万元。其中,出版社承担经济损失1万元。
点评:随着国家不断加大版权保护的宣传力度,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开始明白自己的权利是应该被保护的,而且国家也在不断出重拳打击侵权盗版行为。但是,作为单个权利人,一旦面对比自己强大的侵权者时大多数人仍会选择“忍一时风平浪静”,因为著作权的案件费时、费力,很多结果又是赢了官司赔了钱。像贾志刚这样勇于维护自己权利的做法值得更多权利人学习,毕竟只有更多的权利人主动站出来为自己伸张正义,我们的版权保护环境才能更好。
作者:邹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