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牌加工“POLO”衫惹来侵权诉讼

  作者:毛立国

  来源:元合联合知识产权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知名品牌产品和商标在海关备案越来越多,一些围绕着知名品牌打擦边球的贴牌加工产品不仅在出口时会被海关查扣,还会招致商标侵权诉讼。

  日前,2700套品牌为“HPCPOLO”的男士防寒服,在北京首都机场海关申报出口墨西哥合众国(下称墨西哥)时被扣留,理由是该批男士防寒服涉嫌侵犯美国波罗劳伦有限公司(下称波罗劳伦公司)所持有的“POLO”等注册商标专用权。随后,波罗劳伦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加工涉案服装的企业玛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玛伟公司)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玛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波罗劳伦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据了解,波罗劳伦公司于1986年在我国申请注册第278874号马球运动图形商标(见图1),1987年2月被核定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1989年9月申请注册第527802号“POLO”商标,1990年8月被核定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目前上述两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波罗劳伦公司诉称,其在服装商品上享有“POLO”文字商标及马球运动图形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玛伟公司生产并出口至墨西哥的男士防寒服上印有“HPCPOLO”字样及马球运动图形(见图2)。玛伟公司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的标注“POLO”及马球运动图形的服装商品,相关标识与其上述注册商标近似,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波罗劳伦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玛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共35万余元。

  玛伟公司辩称,涉案服装系其依据墨西哥委托方的订单生产加工,委托方已经提供了注册商标证书及授权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而且其使用的是委托方在墨西哥注册的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不同,即使两商标构成近似,涉案服装全部出口墨西哥,未在我国市场流通,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也不会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害,其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该案中涉案服装商品上印有的“HPCPOLO”及马球运动图形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上述标识与原告在服装商品享有的“POLO”商标及马球运动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次,涉案服装上使用的商标“HPCPOLO”及马球运动图形,系将墨西哥委托方的注册商标进行拆分使用,玛伟公司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综上,玛伟公司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关于赔偿额度,法院依据必要性、合理性原则,酌情予以判定。

  波罗劳伦公司该案代理律师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刘贵增表示,该案涉及的商标侵权法律问题是我国的加工方拆分国外委托方的注册商标,并由此触及到我国商标法律的侵权问题。我国的加工工厂或者代工工厂在接受国外的订单和委托加工合同时,应注意审查相关商标注册和委托加工手续等,做到既遵守我国法律,同时又按照委托加工合同使用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