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北京知识产权
苹果公司于9月7日举行发布会的邀请函吊足了“果粉”们的胃口,大家都很好奇苹果公司将发布哪些新产品。然而,发布会场外,苹果公司正与一位名叫雷毅的发明专利权人就一场知识产权纠纷互不相让。
因认为苹果公司推出的iPhone4及后续版本的iMessage部分功能侵犯了自己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010232834.7),雷毅将苹果电子产品(北京)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许诺销售、销售相关手机产品(型号包括iPhone4、4s、5、5s、6、6s等),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据悉,该案最初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受理,此后,又经历了2014年2月和4月的两轮开庭,以及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的司法鉴定后,雷毅于2015年5月提出撤诉申请。同年7月,雷毅又以同样诉由将北京苹果公司告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新型功能引发争议
雷毅是国内最早进行移动互联网应用理论研究的专业人员之一。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涉案专利技术,即手机短信向即时通信业务平滑过渡的双模式客户端及方法,是其自主研发的通信技术。通过在手机上增加一个统一处理短信功能和即时通信功能的双模模块,手机用户可以在同一个界面下完成短信和即时通信消息的收发,从而达到短信向即时通信的平滑过渡。“2010年7月,我针对该技术提交了专利申请,2013年6月,该专利申请获得授权。”雷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
2011年6月,苹果公司发布了新版操作系统iOS5,该系统用增加了iMessage功能的“信息”应用取代了之前的“短信”应用。用户在使用“信息”应用发送消息时,如果对方也在使用iMessage功能,消息文本气泡则变成蓝色,这表示是iMessage网络消息,而当对方手机离开WiFi和蜂窝数据网络时,发出的消息气泡是绿色,这表示是普通短信。
雷毅认为,苹果公司操作系统采用的该项技术落入了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涉嫌侵权。2013年8月,雷毅将北京苹果公司诉至北京一中院,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正式受理此案。同年11月1日,北京苹果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被法院驳回;当日,北京苹果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2014年7月,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有效。随后,北京苹果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2014年2月和4月,该案在北京一中院两次开庭。北京苹果公司代理律师张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在2014年4月庭审中,涉案双方认可并共同选择了华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为该案司法鉴定机构,北京一中院随后正式委托华科中心进行技术鉴定。后者于2015年6月提交鉴定意见书,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雷毅介绍,在华科中心进行鉴定期间,他曾提出鉴定小组成员回避要求,并公示收费依据、鉴定小组成员遴选方式等,但并未获得对方支持。2015年7月,雷毅向北京市司法局提出投诉,部分投诉内容获得支持。
经过近两年的“拉锯战”后,雷毅向北京一中院申请撤诉。2015年5月26日,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双方激辩是否侵权
坚称对方专利侵权的雷毅,又以同样的诉由将北京苹果公司告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正式受理此案,并于日前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双方就多个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
在庭审中,涉案双方针对电话号码是否是iPhone实现双模式消息功能的“唯一身份标识”展开了辩论。雷毅认为,电话号码是iPhone手机实现短信和iMessage双模式消息功能的“唯一身份标识”,并当庭对“大李”和“小李”两个使用同一号码的联系人进行了消息收发测试。测试结果显示,给“大李”和“小李”发送消息时,界面中都显示“小李”。北京苹果公司则认为,原告违反了“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权无效程序中,原告为了维护涉案专利的有效性,书面陈述认为,电话号码不具有唯一性,不是专利中的“唯一身份标识”;专利复审委员会也认定,电话号码不具有唯一性,不能作为“唯一身份标识”,据此维持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有效。
再比如,涉案双方针对如何划定涉嫌侵权手机的款式范围出现了分歧。原告主张,涉嫌侵权手机款式包括预置“信息”应用的iPhone4及其后续版本(包含当时已经推出的iPhone4s、5、5s、6、6s等产品),被告则主张,原告指控iPhone4的后续版本使用了相同技术,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另外,双方还就iMessage是否属于专利意义下的即时通信范畴、iPhone系列产品是否抽取短信和即时通信的共性数据、iPhone短信与iMessage是否以统一界面接收和发送消息,以及华科中心鉴定意见的“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中的合法性等其他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双方在法庭上激辩3个半小时,法院未当庭宣判。
专业鉴定化解难题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该案之所以历经3年多时间,且辗转两个法院开庭受理,一个主要原因是涉案双方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存在争议。事实上,由于新兴技术的复杂性等特点,法院在审理技术复杂的案件时,会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技术鉴定。北京市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游涛将其总结为6种:司法鉴定模式、技术调查官模式、专家辅助人模式、法官咨询专家模式、技术专家库模式、有技术背景法官单独组成合议庭或法官和有技术背景的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而且每种鉴定模式都各有千秋。
游涛介绍,以技术调查官模式为例,这是国内法院借鉴日本、韩国等国家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技术调查官的成熟经验后,建立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技术调查官制度。技术调查官作为法官的技术助手,协助法官理解和查明案件的专业技术问题,可以进一步提高查明技术事实的科学性、专业性和中立性,保证技术类案件审理的公正与高效。“技术调查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协助法官查明技术事实,但是遇到复杂的技术问题时,仍需寻求相关鉴定机构的帮助。”游涛介绍,以司法鉴定模式为例,法院遇到疑难问题需要鉴定时,会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证明力高于书证、证人证言和试听资料,但现行技术鉴定过程尚无明确的鉴定标准和规范。
“虽然上述6种模式都存在一些局限性,但经过多年实践,我国的技术鉴定制度已经相对成熟,不管是疑难复杂案件,还是技术比较简单的案件,都可以从中找到合适的技术鉴定模式。”游涛同时指出,由于技术是不断更新进步的,技术的复杂度也在不断增加,这给技术鉴定工作带来了难度,因此要提升技术鉴定水平应从多方面入手,比如加强专家库的建设,大力培养专业技术鉴定人才;各地司法机关或鉴定机构不定期为鉴定人员提供专业培训,提升其法律素养;进一步规范鉴定的程序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