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知产力
作 者 | 陈志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关注法院新闻宣传的人会发现,“xx法院院长亲自审理一起xx案件”为题的新闻报道仍会不时见报,即使是在司法改革如火如荼推进的今天。按说法官的职责就是审理案件,院长审理案件也是天经地义,没有必要刻意宣传,否则的话,只会引导人们朝着其他的方向去解读。记得好几年前做书记员的时候,有一次跟着某副庭长开庭审理一起涉及医药领域的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件,庭审结束后代理人签笔录的间隙就说“这个案子某副庭长亲自开庭,看来咱们法院很重视啊”。我一时也不知道怎么回答,只是说“副庭长也得审理案子啊”。这个例子就充分说明,法院本身的一些畸形宣传已经给当事人、代理人造成了误解,让他们觉得院、庭长要么不办案,一旦办案就必定是“大要案”,或者至少能够体现出“领导重视”。
不过,“院、庭长办案”引起公众过度解读的现象,也充分说明,在整个诉讼活动中,最能引起关注的就是庭审活动。可以回想一下,在司法改革前的审判权运行模式下,虽然院、庭长很少办案,但他们要听取数量庞大的案件的汇报,并且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给出“指导性意见”。但是,对于院、庭长的这种工作模式,并没有见到“xx法院院长亲自听取一起xx案件汇报”的新闻报道,这说明院、庭长听取汇报并不是什么值得宣传的先进事迹。相反,人们已经形成认知,院、庭长只有穿着法袍、坐上法台才算履行法官审理案件的职责。
可见,庭审活动非常重要。但与之相伴的是,庭审的时间通常又都很有限,再加上庭审的氛围要么紧张、要么枯燥,都使得庭审活动是一场考验,对于法官和当事人来讲都是如此。曾经经历过一次二审案件的“谈话”,当事人老王在老伴的陪同下进入法庭,除案件相关材料外,还带着一个包裹。一问才知道,老王因担心“谈话”时间太长,把午饭也带上了。殊不知,庭审时间是有限的,不到一个小时“谈话”就已经结束。所以说,参与庭审活动必须要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免出现“不该说的说不清,该说的忘了说”的尴尬局面。
庭审活动中,核心的工作主要是两项,即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调查主要是“摆事实”,“法庭辩论”则主要是“讲道理”,其中“摆事实”是基础。而且,站在法官的角度看,“摆事实”比“讲道理”更为关键,因为“摆事实”是必需的,而且必须要由当事人完成,法官无法代劳。当事人如果不“摆事实”,有可能就得“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讲道理”则不太一样,即使是当事人不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发表意见,法官还是得依法裁判,不能仅因为当事人不“讲道理”而判其败诉。因此,对于庭审活动的表达,本文主要讲事实问题。另外,考虑到实务中不少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喜欢“抒发一下情感”,所以也对庭审活动中的情感表达问题谈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首先,关于事实的陈述问题。
就我本人而言,对庭审活动的规则没有太高的要求,只要当事人能够“把事实说清楚”就行。但是,庭审活动毕竟是严肃的,结合实务中碰到的一些问题,还是有几点应该注意的事项。
第一点,尊重法官。这种尊重既体现为对于法官作为裁判者的尊重,也包括对法官作为庭审活动的主持者的尊重。最基本的,当事人、代理人应该进入庭审的状态,而不能是在想着或者做着其他的事情。例如,前段时间一起专利驳回复审案件的庭审,原告委托的律师老王(某委前“二代”)竟然在代理席位上低头玩起了手机,而且全程基本上都是由其邀请一同参与庭审的专家辅助人在陈述。我理解这就是对法官作为裁判者的不尊重。另外,还有些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不能跟随法官作为庭审活动主持者的思路,主导性太强,以为自己“懂的很多”,一心想着“牵着法官的鼻子走”,试图“把法官往沟里带”。这也是不尊重法官的体现。
第二点,直接回答法官的提问。必须要承认的是,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争取己方利益的最大化是无可厚非的,也是能够接受的。但是,这并不是说当事人、代理人应该跟法官“对着干”,一定要到“把法官惹毛”的地步才肯“缴械投降”。其实大可不必。我自己一直坚持的一个理念是,“谁都不傻”,当事人不傻,代理人不傻,法官也不傻,不应该在一些雕虫小技、鸡毛蒜皮的事情上耗费时间和精力。比如说,有些商标案件中,法官问,有没有涉案商标的使用证据,代理人张口就答“有”,而一旦法官让指出具体的页码位置时,他又改口说,“在案证据材料中没有,但实际上是有的,只是没有提交”。其实很多时候想想,犯得着这么调戏法官么?大家都是成年人,真的没有必要。
第三点,避免与法官或对方当事人起争执。实务中,有些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角色意识特别强,一旦进入法庭就视对方为死敌,非得把对方辩驳得哑口无言不可。有的甚至还将法官作为自己的学生对待,非得将法官说服不可,每说完一个观点还会问上一句“法官你说我说的对不对”,让人哭笑不得。其实,庭审活动无非是给各方当事人以及法官提供一个机会,让案件事实得以呈现,“只要把事实说清楚”就行了,没必要一定说谁去说服谁。更离奇的是,竟然还有当事人会在庭审过程中跑到对方的席位去武力打击。很显然,这是没有正确理解庭审活动的意义,把“公力救济”转化成了“私力救济”。
其次,关于情感的表达问题。
庭审活动中,有的当事人会带着怨恨,憋不住会想向法官倾诉。还记得我刚入职的时候,第一次在法庭上记笔录,是一起委托创作合同纠纷的案子,原告是一位历史人物传记作家,因对方要解除合同而起诉到法院。在法官让其发表答辩意见的时候,他激动地站起来,说请法官允许他先“抒发一下自己情感”(原告原话)。原告说他为了涉案作品的创作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随时都能把整部书写出来,被告不能说解除就解除,这就相当于经过艰难的“十月怀胎”,但面临“一朝分娩”的时候却不让分娩。说实话,原告的这番真情流露还是让人有所感动,虽然不能影响案件的实体结论,但在责任承担上或许还是有些作用。
对于庭审活动中的情感表达,除了当事人的真实情感流露之外,还有就是代理人的一些诉辩技巧,尤其是当其当事人坐在旁听席上或者旁听席上坐满了旁听人员的时候。不管是哪种类型的情感表达,只要是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应该说都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但考虑到庭审时间有限以及法官审理案件的习惯等因素,当事人、代理人在进行情感表达时,可能还需要适当考虑到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可能得观察一下法官的类型,比如说,有些法官本身就火急火燎,一进入法庭就想三下五除二地把庭给开完了,这种场合当事人、代理人可能就应该适当回避一下,不要再做过多的情感表达,否则,不但不能达到效果,还有可能招来法官的训斥。其次,情感表达要适度,让法官知道自己的情绪就行,不要过多地占用宝贵的庭审时间,尤其是当客户在场或者有大量旁听人员的情况下,更是不应该将法庭作为自己展现诉辩技巧的舞台。再次,表达情感要与案件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不应将与案件无关的情感带入法庭,否则,占用宝贵的庭审时间不说,还会让自己的诉辩观点大打折扣。
当然,必须注意的是,情感表达只能是庭审活动的调剂和辅助,庭审活动表达的关键还是事实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