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规则的反法保护-暴雪炉石传说一审判决

  出处:赢在IP

  争议焦点:

  一、关于被告行为是否应认定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关于被告是否实施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三、关于被告是否实施了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关于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号

  原告暴雪娱乐有限公司(BlizzardEntertainment,In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首席运营官。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军,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梁笑闻,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贺晓博,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游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长麟,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欣,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雪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之易公司)诉被告上海游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易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虚假宣传纠纷、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暴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军及原告网之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笑闻、贺晓博,被告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长麟、钱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暴雪公司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娱乐游戏软件开发商和出版商。自1994年成立以来已推出多款畅销游戏软件,包括但不限于《魔兽世界》系列游戏。其推出的游戏因广受中国玩家好评而获得了“暴雪出品,必属精品”的评价。网之易公司是暴雪公司在中国的合作伙伴,自2008年成立以来已成功的将暴雪公司多款游戏产品引入中国市场。暴雪公司于2013年3月22日在美国游戏展上首次公布其最新开发的一款电子卡牌游戏《炉石传说:魔兽英雄传》(以下简称《炉石传说》),该游戏以魔兽世界为故事背景,玩家可以选用以《魔兽世界》系列中的不同英雄为主题的套牌进行对战游戏,不同的英雄主题也分别对应了《魔兽世界》系列中的九大经典职业。后网之易公司经暴雪公司授权将《炉石传说》引入中国市场并于2013年10月23日开始向中国公众开放测试。该款游戏在测试中出现了一号难求的情况,且经国内外媒体广泛报道,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两原告发现,被告游易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向公众展示了一款名为《卧龙传说:三国名将传》(以下简称《卧龙传说》)的网络游戏,该游戏全面抄袭和使用了与原告暴雪公司知名商品《炉石传说》特有游戏界面极其近似的装潢设计及其他游戏元素(包括但不限于《炉石传说》核心元素即游戏规则)。两原告还发现被告于2013年10月26日在其公司网站上发表题为《惊现中国版<炉石传说>,是暴雪太慢?还是中国公司太快?》(以下简称《惊现中国版<炉石传说>》)的文章,文章称《卧龙传说》是中国版的《炉石传说》,并称《卧龙传说》几乎完美的换皮复制了《炉石传说》。此外,被告已于2013年11月5日正式向公众开放《卧龙传说》游戏测试,并在其公司网站上公告已对外发放了30,000个游戏测试账号激活码。两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分别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项、第九条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庭审中,两原告进一步明确:被告实施擅自使用他人特有的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原告暴雪公司的合法权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两原告均造成了损害;两原告请求保护《炉石传说》特有装潢包括《炉石传说》游戏标识(以下简称炉石标识)、单个战斗场面、382张卡牌及套牌组合三项;两原告指控被告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惊现中国版<炉石传说>》一文属于虚假宣传;两原告指控被告整个运营《卧龙传说》游戏的行为,尤其是抄袭原告游戏规则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据以上之事实理由,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两原告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被告立即停止面向公众测试、发布、出版或以任何形式传播《卧龙传说》游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被告在其网站上发布由法院审核过的公开道歉和声明,以消除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两原告造成的不利市场影响;5、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万元;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请求本院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主要答辩理由为:1、《炉石传说》不是商品,两原告就本案提起诉讼时《炉石传说》尚在测试阶段,未实际投入流通环节,《炉石传说》与暴雪公司《魔兽世界》系列游戏没有关联性,《魔兽世界》的知名度不应延伸至《炉石传说》,《炉石传说》不是知名商品;2、《炉石传说》游戏界面等多个要素是游戏中的通用方式,不构成特有装潢,游戏引用的背景元素和人物角色均区别于《卧龙传说》,两款游戏完全不同;3、《惊现中国版<炉石传说>》一文系转载,文章绝大部分内容所涉系两款游戏的区别,不可能引起混淆;4、游戏规则无法落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5、两款游戏平台不同,《卧龙传说》系在被告平台上独立开发的体现自身平衡性和竞技性的一款游戏,不存在抄袭;6、被告已于两原告起诉后更改了系争部分的游戏内容,若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已经停止;7、两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

  一、两原告与被告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的事实

  暴雪公司设计开发一款名为《炉石传说》的数码策略类卡牌游戏,并取得美国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2013年3月22日,暴雪公司于美国首次发布该款游戏公告。2013年5月15日暴雪公司取得中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网之易公司系暴雪公司在中国的合作伙伴,双方通过签署《许可和分销协议》及附件约定由网之易公司取得《炉石传说》在中国的部分授权。协议约定暴雪公司授权网之易公司取得生产、销售、公开展示、分销本地化《炉石传说》的排他性许可使用权;双方依约对营销《炉石传说》获得的收入进行分配和支付;网之易公司有权在行使协议许可的权利时使用暴雪公司《炉石传说》游戏相关的所有知识产权;网之易公司有权在暴雪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就他人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后网之易公司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复同意在中国运营《炉石传说》。2013年10月23日,网之易公司经营的《炉石传说》游戏官方网站宣布《炉石传说》开启国服内测。

  被告游易公司系一家网络科技公司,主要业务涉及游戏软件的技术开发和服务,公司官方注册网址为http://unicogame.cn。被告是《卧龙传说》游戏的设计开发者和经营者。2013年10月25日,被告在阿里云开发者大会上首次向公众发布《卧龙传说》游戏。同年11月15日被告就《卧龙传说》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以上事实有两原告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炉石传说》首次发布公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第0550540号)、《许可和分销协议》及附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同意出版运营进口网络游戏《炉石传说》的函、(2013)沪黄证经字第12294号公证书,被告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第0630622号)等证据在案佐证。

  二、两原告所指控被告实施“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事实

  1、关于两原告主张《炉石传说》系知名商品的事实

  原告暴雪公司系一家游戏软件开发商及出版商,其于2005年引入中国市场的《魔兽世界》系列游戏在全球及中国拥有为数众多的付费用户,被众多媒体评为最能赚钱和最受欢迎的网络游戏。在游戏业界,暴雪公司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范围内获得过多项游戏开发者奖项,其《魔兽世界》系列游戏亦获得过多项游戏奖项。

  2013年3月22日,暴雪公司在美国PAXEAST游戏展上发布游戏《炉石传说》。《炉石传说》作为一款数码策略类卡牌游戏,沿用了《魔兽世界》中的九种职业。被引进中国后,两原告对《炉石传说》进行了一系列宣传活动。两原告自2013年6月28日起开始在《炉石传说》游戏官方网站上宣传此款游戏,于2013年7月25日至2013年7月28日在中国上海举办的游戏展会ChinaJoy上展示此款游戏。2013暴雪嘉年华活动中,暴雪公司宣布至2013年11月8日全球范围内已有200万人参与《炉石传说》内测。此外,《炉石传说》在开放测试后短期内即获得多项游戏奖项。

  上述事实有两原告提供的(2014)沪徐证经字第1422号公证书及部分内容翻译件、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同意武汉大学出版社引进出版《魔兽争霸3》和《魔兽争霸3:冰封王座》的两份函件、(2014)沪徐证经字第1423-1429号公证书、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年度综合报告2007版、2011-2012年中国网络游戏行业年度监测报告、上海图书馆馆藏文献资料、《炉石传说》游戏官方中文预告片、公开出版物《魔兽世界:众妖王之怒》等证据在案佐证。

  两原告提供的《魔兽世界3:冰封王座》游戏软件产品外包装及游戏攻略手册,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两原告提供的《魔兽世界》、《炉石传说》游戏获奖奖杯照片,因系图片打印件,被告对真实性持有异议,本院不予采纳。两原告提供的新浪网网页打印件,涉及暴雪公司2014年4月18日推出的《炉石传说》ipad版下载量,发生于本案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后,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两原告请求保护的特有装潢及其指控被告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3年12月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梁笑闻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下载安装《炉石传说》游戏软件,试玩了整个游戏并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共形成26张DVD光盘。光盘内容显示炉石标识出现于该游戏开篇动画、游戏标题、多个游戏界面、全部382张卡牌背面及部分卡牌正面。游戏呈现的单个场地界面,游戏所有的战斗都在该界面进行。382张卡牌的套牌组合由游戏人物角色所涉九种职业各有25张职业专属卡牌及157张中立牌构成,对战双方在牌店中各自从中选择30张在游戏过程中使用。

  2013年12月5日、6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梁笑闻两次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登陆被告官方网站下载安装《卧龙传说》游戏,并由公证人员拍摄其试玩《卧龙传说》游戏过程,共形成9张DVD光盘。该光盘内容展现了《卧龙传说》游戏标识、游戏战斗界面、卡牌及套牌组合等游戏元素。

  被告在《卧龙传说》游戏中使用了与原告八角形轮盘的炉石标识、游戏战斗界面、卡牌及套牌组合相近似的标识或者图案。

  以上事实有两原告提供的(2013)沪东证经字第22168号公证书、(2013)沪东证经字第22265号公证书、(2013)沪东证经字第20089号公证书、游戏内容比较图等证据在案佐证。

  三、关于两原告所指控被告实施虚假宣传行为的相关事实

  2013年10月26日,被告在其官方网站上刊登一篇题为《惊现中国版<炉石传说>》的评论性文章。文章作者显示为unico。文章首先评论道:“2014年,网易刚刚宣布《炉石传说:魔兽英雄传》国服内测开启,在10月25日的阿里云开发者大会游戏专场上,惊现‘中国版炉石传说’。这款作品的名字是《卧龙传说-三国名将传》,光从名字看这款游戏就充满了中国特色的山寨调侃意味”。文章介绍《炉石传说》目前测试的版本为Windows版和Mac版,而曝光的《卧龙传说》系UnicoInteractive开发,目前支持iPad,iPhone和Android设备。该款游戏设计为触摸屏和手机较小屏幕进行优化设计,与《炉石传说》略有不同,交互区域相对略大。用surface体验美服《炉石传说》使用触屏操作,存在不少交互问题,而体验《卧龙传说》整体触屏流畅。大会现场玩家游戏体验过程中都能很快的上手和流畅的进行游戏,印证了“五分钟上手,十分钟一局”的宣传语,只是主角被换成了三国世界人物。文章最后评论道:“Unico在《炉石传说》国服内测发号第二天就高调发布这款三国题材,看似更适合中国市场的手游《卧龙传说》,无疑将会对炉石造成不小的影响。暴雪多年研发进军移动平台的首款休闲产品,而国内公司几乎仅用一个月时间就几乎完美的完成了换皮复制,这究竟是暴雪的速度太慢,还是中国公司的反应速度太快?不管如何,结合了深度的策略变化和国内让人熟知的三国题材,《卧龙传说》都将是一款值得一看的产品。”

  上述事实有两原告提供的(2013)沪黄证经字第12294号公证书在案佐证。

  四、关于两原告所指控的被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事实

  2013年9月9日起被告开始在谷歌商店网站提供一款名为《炉石传说宝典》的软件供公众免费下载。该软件主要内容为对《炉石传说》卡牌信息介绍,涉及《炉石传说》全部卡牌数值、牌面设计图案及组合等卡牌信息。同时被告亦在其官方网站向公众提供该软件供免费下载,网站首页显示该软件系被告公司产品之一。

  2013年10月23日,《炉石传说》官方网站宣布《炉石传说》开启国服内测。2013年10月25日被告在阿里云开发者大会上首次发布《卧龙传说》。《卧龙传说》游戏首发后,多家游戏媒体对其进行报道,评论称两款游戏各方面相似。

  被告公司职员夏杰作为《卧龙传说》游戏“主策”接受17173手游网采访,提及《卧龙传说》游戏研发称公司很早即开始准备,如制作辅助软件《炉石传说宝典》,帮助了解相关核心用户关注度,积累数值准备等。这款产品从立项到首次曝光,仅耗费20个工作日时间。提及游戏制作过程称其最初通过优酷网站国内外玩家的试玩和介绍《炉石传说》游戏视频,结合国内炉石资料站卡牌数据库,比较准确的还原了整个数值体系和游戏的竞技性。《卧龙传说》游戏项目立项时用一个月工资的价格秒杀到唯一一个激活码,之后对整个用户操作体验设计包括许多场景和交互细节进行整体提升。针对两款游戏界面雷同的问题回应称,比较谨慎的选择了玩法上的模仿,美术团队针对这款产品制作了不下3套设计和交互界面方案,最终选用方案虽整个界面与《炉石传说》雷同,但优化小屏适应和触摸操作。

  被告公司职员叶盛飞作为《卧龙传说》游戏“制片人”接受采访,回应《卧龙传说》仅耗时20天制作完成称《卧龙传说》从立项到首次曝光只有20天,但之前就有不少准备,通过制作《炉石传说宝典》软件,观察核心玩家的关注度,准备数值。因为当时没有游戏源代码程序,最早对着《炉石传说》玩家试玩视频制作Demo,正式立项后完善产品细节。叶盛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还作了如下陈述:“别人说游戏模式和UI(即‘用户界面’)都几乎一模一样,其实大体的感觉像是我们美术这边故意设计的,毕竟这样会有最好的正反面话题点嘛”;“暴雪在数值方面一直是强项,所以炉石这款产品本身的平衡性竞技性都做得非常好。卧龙传说这个产品的话,在保证原有数值平衡性的基础上,因为三国题材的优势,可以在不影响竞技性基础上设计更多扩展的仆从和技能卡”;“其实我们这款产品更多的是模仿”;“说到模仿的问题,我们视觉上的相近,大部分也是我们前期的营销需要”。

  2013年10月30日暴雪公司委托代理人致函被告公司称被告展示的《卧龙传说》游戏抄袭炉石标识、界面和其他游戏元素,要求被告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3年11月5日,被告宣布在其官方网站提供《卧龙传说》游戏下载,首发30,000个游戏账号激活码。开放嗣后1分钟内《卧龙传说》安卓版本下载1,656次,ios越狱版本下载487次。《卧龙传说》游戏玩家可在被告官方网站上通过支付宝或快捷支付方式充值后购买游戏卡牌。

  本院结合《炉石传说》游戏公证画面、网易网关于《炉石传说》游戏规则的介绍文章及庭审中两原告主张,确认《炉石传说》游戏规则如下。1、卡牌及套牌组合规则。每个职业有25张专属卡牌,157张中立牌,任何一方从九种职业中选择一个职业,在382张卡牌中选取30张的套牌组合,玩家在组建套牌时只能从本职业专属卡牌和中立牌中选择,上述规则由原告运用数学逻辑组合计算得出。2、《炉石传说》战斗规则,不会有任何一方玩家轻易占取优势位置。具体体现为:(1)出牌顺序,每个玩家先手抽出三张牌,后手四张牌,双方轮流出牌;(2)回合制竞赛,第一回合每人有一点法力值,根据法力值每个玩家可以驱使和法力值匹配的牌,法力值增加为2、3、4、5的时候,玩家可以驱使对应法力值的牌,卡牌呈现一定变化,至第十回合时法力值达到上限;(3)场上随从数和手牌数量,最多七个随从和十张手牌;(4)疲劳伤害制度,30张套牌抽完游戏未结束触发一个掉血效果;(5)其他规则,攻击值消耗生命值,最先将对手生命值攻击到0点的玩家取得比赛胜利。

  结合《卧龙传说》游戏公证画面及庭审中被告陈述,本院确认《卧龙传说》使用了与《炉石传说》基本相同的游戏规则,包括卡牌数量及构成、卡牌数值、卡牌使用方法等卡牌规则及回合制竞赛模式、疲劳伤害制度、场上随从数和手牌数量限制、出牌顺序等战斗规则。除此之外,被告还在游戏标识、界面等方面对原告游戏进行了全面的模仿。

  诉讼过程中,被告对游戏的标识、界面做了修改。

  上述事实,有两原告提供的(2013)沪黄证经字第12294号公证书、(2013)沪东证经字第20087号公证书、(2013)沪东证经字第22168号公证书、(2013)沪东证经字第22265号公证书、(2013)沪东证经字第20089号公证书、(2013)沪东证经字第21781号公证书、(2103)沪东证经字第21886号公证书、(2013)沪静证经字第6162号公证书、(2013)沪静证经字第6165号公证书、(2013)沪静证经字第6168号公证书、(2013)沪静证经字第6164号公证书、游戏内容比较图、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警告函、网易网网页打印件、公开出版物《游戏设计原理》、《中国游戏行业自律公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证据佐证。

  另查明,两原告为本案支付公证费用35,950元、翻译费用8,835元、图书馆资料检索费用2,250元、光盘制作费用525元,有原告提供的公证费发票、翻译费发票、检索费发票、光盘制作费发票等在案证据佐证。

  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上海市东方公证处(2014)沪东证经字第3095号公证书、(2014)沪东证经字第4689号公证书及公证截图、界面简化图、兴业银行标志及日语“の”图片打印件,用以证明原告游戏炉石标识、界面、卡牌属于计算机软件通用表述,不构成特有装潢。本院认为上述公证游戏内容及相关标识、字符与本案两款游戏缺乏关联性,故对于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该法还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两原告与被告均为游戏行业的从业者,相互之间具有竞争关系,均应恪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竞争规则。鉴于两原告指控被告分别实施了三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下本院分别阐明法律适用意见。

  一、关于被告行为是否应认定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具备如下要素:一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须对知名商品实施;二是该商品的装潢须有特有性;三是使用行为造成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的装潢的保护,实质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对上述三方面的考量,目的就是看标识是否已经具备了识别功能,是否具备了商标的区别来源功能。

  就本案而言,虽然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炉石传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游戏中的炉石标识、单个战斗场地界面、382张卡牌及套牌组合有一定的独特性,但是,能否就此认定属于特有装潢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仍须综合考量是否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炉石传说》游戏于2013年10月23日才开始正式向中国公众开放,距离被告于2013年10月25日首次发布《卧龙传说》仅隔两天。鉴于相关公众对于《炉石传说》标识的接触和知晓需要一段时间持续的过程,在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之时,游戏运行过程中才能逐渐展示给相关公众的炉石标识、单个战斗场地界面、382张卡牌无法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知晓,更难以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被告即便使用了与《炉石传说》相近似的装潢,也不会因此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综上,对于两原告认为被告擅自使用《炉石传说》游戏特有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告是否实施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虚假宣传行为的本质是通过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陈述,从而不正当的损害了竞争对手或者获取竞争优势。认定虚假宣传行为主要在于陈述的虚假或者不当,以及这种虚假或不当是否引人误解。

  两原告主张被告在官方网站上发布《惊现中国版<炉石传说>》一文,通过“换皮复制”、“中国版”、“太快、太慢”等歧义性用语和比较性用语,使相关公众对《卧龙传说》游戏来源产生误认,贬低原告作品,抬高被告作品,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院认为,《惊现中国版<炉石传说>》一文确实具有攀附原告及《炉石传说》游戏实施宣传的意图,但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本院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的《卧龙传说》游戏的确存在大量的对原告《炉石传说》游戏的模仿甚至“抄袭”,因此就文章内容而言,虽然用语较为夸张、谐谑,但还尚难以认为被告作了虚假陈述。本院对于两原告认为被告实施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关于被告是否实施了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案中,被告公司员工《卧龙传说》游戏策划人员在《炉石传说》未进入中国市场前即已经实际接触到《炉石传说》游戏卡牌核心数据并还原整个数值体系;游戏制作前期因无法取得《炉石传说》测试账号而对着《炉石传说》玩家试玩视频制作样片;游戏正式立项后通过秒杀到的测试账号进一步获取《炉石传说》游戏数据,完善游戏细节;《卧龙传说》项目立项后仅耗时20天即制作出,远少于通常游戏公司研发一款类似原创游戏正常耗时;两款游戏所涉卡牌、界面相似度极高,视觉效果差别不大,区别仅在于角色形象由魔兽世界中的人物替换为三国人物;两款游戏在卡牌构成及使用规则、基本战斗规则上基本一致。因此,本案查明的事实足以支持原告关于被告整体抄袭了其游戏的指控。对于这种抄袭,被告非但不引咎自省,反而作为其推广游戏的卖点而大肆渲染,其“搭便车”的目的和行为非常明显。

  本院认为,电子游戏远不只仅为大众娱乐而存在,而是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游戏行业作为新兴行业,已经成为经营者投资获利的重要市场。为了规范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还组织制定了《中国游戏行业自律公约》,鼓励游戏行业从业者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竞争。本案原被告均为游戏产品的同行业竞争者,理应恪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游戏行业自律公约的相关规定,开展公平竞争。本案中,原告游戏作为一种特殊的智力创作成果,需要开发者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凝聚了很高的商业价值。被告并未通过自己合法的智力劳动参与游戏行业竞争,而是通过不正当的抄袭手段将原告的智力成果占为己有,并且以此为推广游戏的卖点,其行为背离了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超出了游戏行业竞争者之间正当的借鉴和模仿,具备了不正当竞争的性质。

  被告辩称游戏规则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炉石传说》游戏规则没有独创性,仅是抽象的思想,没有具体的表达形式。本院认为,游戏规则尚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不表示这种智力创作成果法律不应给予保护。游戏的开发和设计要满足娱乐性并获得市场竞争的优势,其实现方式并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而需要极大的创造性劳动。同时,现代的大型网络游戏,通常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研发,如果将游戏规则作为抽象思想一概不予保护,将不利于激励创新,为游戏产业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因此,本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纳。

  被告辩称两款游戏开发平台不同,故不存在抄袭行为。本院认为虽然本案事实发生之时《炉石传说》系针对电脑屏幕开发,《卧龙传说》系针对触摸屏和手机屏幕开发,但两个平台主要在交互界面区域设计上有所差别,该差别并非两款游戏的根本差别,不致影响两款游戏在画面、规则等要素上是否相似的判断。故对于被告的上述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被告还辩称就系争部分的游戏内容其已经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予以变更,即使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已经停止。本院认为,被告虽更改部分游戏元素,包括《卧龙传说》游戏标识、战斗场面、部分卡牌外观,但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所有模仿之处均作了修改,更没有证明更改后游戏未使用《炉石传说》游戏规则,故关于被告认为其已经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被告游易公司整体抄袭原告游戏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游易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两原告,在相关竞争市场内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现两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消除影响应当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本院酌情判令被告以连续十日在被告公司网站首页刊载声明的方式予以承担。鉴于两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遭受了需要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来弥补的损害,故对两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应当赔偿的经济损失。两原告主张依据其所受损失计算,并以《炉石传说》平均每月从每位中国玩家处获得收入、《卧龙传说》中国玩家人数以及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月数三者的乘积作为损失计算依据,但两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炉石传说》在中国的实际营业收入及中国注册玩家人数,也无法证明《卧龙传说》游戏玩家均为《炉石传说》游戏潜在玩家,故对于其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主张以《卧龙传说》玩家充值记录计算侵权获利作为赔偿依据,鉴于该份玩家充值记录真实性难以确认,且不能全面反映被告的获利情况,故对于被告的损失计算主张,本院也不予采纳。本院综合被告积极主动地实施抄袭行为,并且以此作为营销手段,极力渲染的事实;两原告对产品的投入较大、原告产品的商业价值和知名度较高的事实;被告行为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较大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的损失金额为30万元。关于被告应承担的合理费用。就其中的公证费一项,两原告提供了相关票据,鉴于公证书中部分公证内容与本案事实无涉,本院仅能支持原告支出的合理部分,故对于公证费一项将酌情予以减少。对于翻译费、资料检索费、光盘制作费三项,原告提供了相关票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酌定支持合理费用为3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游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或以任何其他形式传播抄袭《炉石传说:魔兽英雄传》游戏的《卧龙传说:三国名将传》游戏;

  二、被告上海游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续十日在其网站http://unicogame.cn首页发布由本院审核过的公开声明,以消除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两原告造成的不利市场影响;

  三、被告上海游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35,000元;

  四、驳回原告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由原告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0,896元,被告上海游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9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暴雪娱乐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游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