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多宝又输掉一宣传案 二审判决降低赔偿额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9月5日,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其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虚假宣传纠纷一案的二审判决书。

  此案涉及原告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诉被告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湖南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潇湘晨报社虚假宣传纠纷一案。长沙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武汉加多宝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裁定加多宝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约900万元。此次湖南高院的二审判决将赔偿金额调整为600万元,并保留了一审判决的大部分裁定。

  一审回顾

  原告广药集团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认为:被告武汉加多宝、丰彩公司、潇湘晨报在其广告宣传或产品包装上使用“全国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或其它“改名”广告语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王老吉商标和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武汉加多宝、丰彩公司、潇湘晨报在其广告宣传或产品包装上使用含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多宝”、“中国每卖 10 罐凉茶,7 罐加多宝,怕上火,更多人喝加多宝,配方正宗当然更多人喝”或“加多宝凉茶获准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广告语,这与客观事实不符,并有违国家禁止性法律规定,同样属于虚假宣传,且直接贬低、损害了原告的商标和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丰彩公司作为大型超市,对于被告武汉加多宝进入其卖场的凉茶产品是否侵权未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而任其在卖场的醒目位置销售外包装含有“全国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多宝”字样,及罐体含有“加多宝凉茶获准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字样的加多宝品牌凉茶,尤其是在广州中院对改名广告词下达禁令后仍继续销售带有侵权广告语的产品,故被告丰彩公司与被告武汉加多宝一起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被告潇湘晨报作为知名媒体,对于加多宝公司在其报纸上刊登的虚假宣传广告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责任。综上,原告广药集团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诉至长沙中院。

  长沙中院作出(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 0030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武汉加多宝发布的包含“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多宝”、“中国每卖 10 罐凉茶,7 罐加多宝”广告词的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虚假宣传行为;

  2、被告武汉加多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潇湘晨报》上发布包含“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中国每卖 10 罐凉茶,7 罐加多宝”广告词的广告以及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印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多宝”广告词的产品包装;

  3、被告丰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包装上印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多宝”广告语的加多宝凉茶;

  4、被告武汉加多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9,022,978.7 元;

  5、被告武汉加多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239,779元。

  二审结果

  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与武汉加多宝不服长沙中院一审判决,向湖南高院提起上诉。根据湖南高院“(2016)湘民终 94 号”《民事判决书》,二审的判决结果如下:

  1、维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 0030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六项;

  2、变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 0030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被告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9022978.7 元”为“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6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