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中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的法律出路

  来源 |无讼阅读

  作者简介 | 丁秋萍,运营微信个人公众号“天秤叮” 专业领域:公司商事、房地产与建筑工程。

  一、网红定制二三事

  说到“网红”,不少人眼前会浮现出几个诸如肤白貌美、大眼长腿、名牌服装加身、永远造型完美的时髦女生。一位百万粉丝级别网红的助理在接受界面记者采访时说:“其实你可以把网红看成一个KOL(意见领袖),她们在做的事情就是审美输出,把自己的穿衣风格分享给大家。”于是乎,网红们除了在各服装批发市场选款外,都纷纷推出了自己的“独家定制款”。而所谓的独家定制,其实常常就是仿大牌,充其量就是仿的多、仿的少的区别,尔后再贴上自己的注册商标。打开网红的店,从国际知名度高的Lanvin(浪凡)、Valentino(华伦天奴),到国内的斯尔丽(SIERLI),原价在上千或上万的裙子,网红的仿货通常只卖200-400元。不禁发现,仿版是网红生意经里的灰色地带。需要存疑的是,难道网红们都不害怕“知识产权杀手”吗?笔者便以此做引,以国内外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为视角为大家解开这个谜底。

  二、保护中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的法律在哪儿?

  现目前我国尚未针对服装设计进行专门的立法,现行的服装设计保护模式主要通过《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进行。鉴于本文分析对象主要为直接对原版进行抄袭或在原有版型上进行模仿,尔后使用自己注册商标的服装,以及考虑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明确将服装设计涵盖其保护范围,故主要从《专利法》、《著作权法》来予以分析。

  1.我国服装设计保护之《专利法》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对于服装设计领域来说,能够采取的保护措施主要来自于外观设计保护。在国际专利分类表(IPC)中,服装是A部类(人类生活需要)下的一个大类(A41服装),1968年签订的《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以下简称《洛迦诺协定》),对外观设计进行专门分类,服装被列为第2类。我国自1985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施行时即采用《洛迦诺协定》所规定的外观设计分类法,也就是说,我国自1985年起就对服装设计提供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时至今日已有相当长的历史,看似是绝对“好评”的法律保护现状。但实际上专利在服装设计领域的应用非常有限。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至于何为“新”设计,《专利法》第23条给出了答案,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满足不属于“现有设计”和“申请日前没有他人就相同设计提出过申请”的条件。可见,服装设计要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须符合如下三个条件:(1)富有美感;(2)具有新颖性,即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3)适于工业应用。现目前服装设计申请专利和研发方向主要集中在材料方面,虽然也有用橡胶或通电发光的材料做的衣服,但这些衣服大多是秀场的款,或者是实验性的探索,绝大部分服装的基本元素还是纱线,经过纺织或线圈套线圈组成布面,做成服装。就目前服装设计领域的普遍现象而言,专利法要求拟申请的设计要与现有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显然门槛过高,不符合服装时尚领域的特点。再加上没有一个完整的数据库收录已有的设计,这对于设计师和服装公司来说,要证明自有设计和其它已有设计的差别是件难度极高的事情。

  即使创作者设计的服装设计最终能够满足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所有条件。然而,根据现行的专利制度,通常情况下获得一项专利需要耗费八个月至一年的时间,而这个周期足以淘汰一款服装的设计,不能与服装产业产品周期的时效性相适应。现目前服装设计的产品周期通常只有一季,甚至几周就可能不再流行。因此,要给流行的服装设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存在着现实的困难,也导致我国服装企业很少就服装设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因常常最终以专利到手时,流行风尚已变,服装设计成果无奈成“明日黄花”收尾。

  服装行业的特点也决定了其知识产权维护的难度,因对于想要抄袭原版服装的设计师和服装公司来说,只要稍微变个“花样”,如原版衣服领型双层,我就单层,你雪纺布料,我就换个不同材质,虽看上去明显是仿制,但很难被划入侵权的范围。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知名品牌服装就难逃被模仿的厄运。甚者在服装界流行着“天下服装一大抄,看你是否会抄否”这一说法,认为互相抄袭、模仿是正常现象,是相互“有益的借鉴”,因而也很少因为服装设计侵权纠纷而请求司法保护。再者就算被诉诸法庭,赔了钱,与盈利相比实在不值一提,ZARA、H&M可以说是“抄袭模仿”的先驱者,每年因侵权而陷入上百万欧元的官司,但由于其更大的市场利润,这些快速品牌仍旧持续着这种“仿版”战略。

  2.我国服装设计保护之《著作权法》

  与我国自1985年起就对服装设计提供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现状来看,服装设计著作权受保护的现状明显黯然失色。我国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和2001年、201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没有关于服装设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明确规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独创性;第二,具有可复制;第三、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创作。

  服装设计就其成果而言,主要由服装设计图(主要包括服装效果图、服装结构图)和服装三个部分组成,也有设计师在突发灵感时,完全不用绘制服装效果图或结构图而用面料直接剪裁出样衣。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服装设计师绘制的具有独创性的服装效果图、可以将其归入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对于服装设计师绘制的具有独创性的服装结构图可以归入到“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来受著作权法来保护,服装样衣在满足独创性条件下可以归入到“模型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就服装设计成果本身的特点来看,服装设计图是否受法律保护并无太大意义,毕竟最有可能遭到仿制的不是设计图本身,而是通过服装效果图和服装结构图制成的服装。大部分的服装设计师都能够轻而易举地根据服装进行模仿,从而产生所谓的“独家定制款”。目前我国对服装设计著作权的主要争议点,笔者通过三个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件予以归纳,如下图:

保护中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的法律出路

  从上图可以看出,无论是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还是司法实践来看,服装设计著作权都处于尴尬的境地。著作权法对服装设计保护程度非常有限,体现在服装设计者根据服装效果图、服装结构图设计制作出的服装是否可以得到著作权法保护存在分歧。再者,具有艺术性的服装成衣在著作权法中处于什么地位,若归入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却面临着现行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并没有将实用艺术作品列为受保护作品的尴尬境地。服装设计的复制行为界定不明确,著作权法上规定的复制行为是否仅仅是指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是否包括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如根据服装结构图制成成衣)、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目前网红独家定制款式大都是通过从立体到立体的抄袭复制)?司法实践上,法院对于这一问题,也呈现出观点各异的情况,甚者有的法院都没有对根据服装设计图生产的服装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进行界定。

  三、外国的月亮是否比较圆—-以美国为例

  网红们除了对国内的知名品牌下手外,更多地集中于国外的知名品牌,在淘宝随意搜索“香奈儿同款”、“范思哲同款”,上万个所谓“定制”商品就纷涌而出,任你挑选。而各个奢侈品牌的设计师和服装企业并非“井底之蛙”,其知识产权“部署周密”,阻扰他们把“手伸出去”的一个原因就是知识产权地域性的问题。鉴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法律特征使得对服装设计的保护要根据各个国家的立法情况来具体实施。然而由于地域以及政治上的独立性,各国在知识产权的立法方面都存在着一定差异,这给知识产权的保护造成了困难。再者,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和标准,一国的知识产权往往在他国遭到侵犯而得不到保护,这也给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增加了难度。

  为了解决上述知识产权地域性问题,欧洲的各个国家开始寻求一种国际性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统一的标准,于是先后签订了很多国际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条约。目前世界上与保护服装设计有关的国际条约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即《TRIPS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从这些国际条约来看,国际上基本承认服装设计属于著作权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但实际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尚未对服装设计保护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以美国为例,美国是全球版权保护最好的国家之一,生物技术、医药、音乐、电影、雕塑和书籍都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美国与中国一样,都属于未对服装设计保护作出具体规定的国家—-我国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而美国甚至拒绝承认服装设计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客体。美国的服装设计师主要依靠商标和专利对其设计进行保护。大部分的“仿版”服装在美国也属于灰色地带的产物,司法实践上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来界定其合法性,也不被归入侵权产品。在前不久美国最高院宣布再审的Varsity Brands v. Star Athletica一案,欲就服装可版权性这一争议焦点作出认定,不得不说是开启了服装乃至时尚行业版权保护的一扇窗,此次联邦最高法院的审理很可能会给相关行业一个明确的回答。

  四、结语

  虽然从表面上看,我国对于服装设计好像采取了双重保护模式,但实际上是专利法“门前冷落”,著作权法“有心无力”。而国际上其他国家鉴于知识产权地域性的问题以及维权难度的现实性考虑,对于国外的“抄款”、“独家定制款”、“同款”通常只能睁一只眼闭一眼。如今年三月,意大利奢侈鞋履品牌Aquazzura的创始人公开控诉美国配饰品牌Ivanka Trump推出的新款高跟凉鞋抄袭其品牌名为Wild Thing fring高跟凉鞋的设计,两者设计类似,价格相差却高达670美元。但因目前美国版权法对有实质性用途的设计不予保护,因而Aquazzura也只能在社交媒体Instagram上予以控诉,颇有些无奈的意味。笔者认为,目前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也许是网红们能在其服装介绍文案中,先PO出一张自己在热带小岛或高档商场的美照,然后大胆地告诉粉丝们这服装原版是哪个品牌,原价要“888元”哟,而我们质量超好,价格却只要“8块8”,粉丝们于是乎开启“买买买”的一个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