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潇湘晨报
12月1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邯郸女子索俪榕诉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今年7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索俪榕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主要围绕“友阿”是否构成友谊阿波罗控股公司的未注册商标、友谊阿波罗商业公司是否能继承其母公司友谊阿波罗控股公司的商标及商誉、两方服务类别是否相同、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友谊阿波罗对于“友阿”是否有先用权及其先用权的范围如何确定等几个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
此外,双方都提交了新的证据。索俪榕代理律师邓龙提交了一份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证明索俪榕先于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友阿”商标先用权。对此,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异议,还当庭举出了4份证据证明索俪榕注册了“友阿”之后便一直潜伏没实际使用。
经过近3个小时的庭审,因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调解,审判长宣布将择期再宣判。
[回顾]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今年7月2日上午9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宣判。长沙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友阿”标识系被告在先使用的服务标识即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已产生现实的识别作用,承载了被告经营的商誉,被告对该文字的使用行为,系基于自己经合法经营产生的无形资产,不构成对原告第3971159号“友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支付维权费用的主张,应不予支持。
依照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法院驳回原告索俪榕的全部诉讼请求。
作者:刘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