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式会社衣恋世界(简称衣恋公司)是一家主要致力于成人休闲服、幼儿服饰、内衣、女装等行业的韩国公司,旗下拥有ELAND、TEENIE WEENIE、ROEM、EBLIN、PLORY、SPAO等80多个强势品牌和2001OUTLET、NEWCORE等50多家百货店。其中,“宝英宝/Paw in Paw”是衣恋公司旗下的童装品牌。
2010年09月14日,衣恋公司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6896178号“宝英宝”商标(附图一);随后,2011年03月07日,衣恋公司又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 7409680号“宝英宝 PAW IN PAW及图”商标(附图二)。
2014年02月07日,东莞市永旭制衣有限公司(简称永旭制衣公司)在第25类“童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1429911号“波婴波”商标(附图三)。
2015年09月30日,衣恋公司以商标之间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注册人之恶意的理由,针对“波婴波”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无效该商标的注册。
2016年06月30日,商评委作出裁定书,认定:衣恋公司的“宝英宝/Paw in Paw”商标在童装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已取得较高知名度,其商标“宝英宝”与“Paw in Paw”之间在呼叫上已形成对应关系;诉争商标“波婴波”与“宝英宝/Paw in Paw”呼叫相近,同时,永旭制衣公司还注册了多件与衣恋公司品牌相近的商标,且其在实际销售中使用的商标图样与衣恋公司品牌极为相近。因此,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决定无效诉争商标的注册。
在本案中,商评委认定了“波婴波”与“宝英宝/Paw in Paw”构成近似商标。
短评:
首先,对于中文商标与中文商标的近似性判定问题,《商标审查标准》要求的均是汉字构成相同、文字字形近似或者整体外观近似。而对于涉及文字读音判定近似性时,规定的也是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很明显,读音近似时,判定的必要条件也是字形或外观近似。其次,对于外文商标与中文商标的近似判定问题,《商标审查标准》规定的基本标准是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可以看出,在对外文商标和中文商标进行近似判断时,需根据外文与中文在含义上对应的近似程度来判断。
具体到本案中,中文文字比对的情况下,“波婴波”与“宝英宝”虽然读音极其近似,但是文字外观有一些差别;再将“波婴波”与“Paw in Paw”进行比较,二者也主要是在发音方面具有较强的对应关系,但商评委在判定近似与否时,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为落脚点,考虑到最终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性,最终赋予发音近似较高的权重,宣布争议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在判定侵权行为时也是以容易导致混淆为前提;《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也写道,“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近似,……,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由此可见,商标近似性的判定,不能脱离市场,而应当结合国内消费者一般的辨识能力和水平进行综合判断,以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为目的。
衣恋公司“宝英宝/Paw in Paw”品牌在童装行业和产品上的知名度,实际经营中一一对应甚至唯一对应的使用关系,以及诉争商标所有人永旭制衣公司的恶意性,也同时促进了商标近似性的认定。
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作者:卢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