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与陈述

        原标题:案件事实的表达:证据与陈述

  来源:知产力(微信ID:zhichanli)

  作者:陈志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一言不合上法院”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而且更为难得的是,这些人也清楚地懂得“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道理。不过,略显麻烦的问题是,证据从哪儿来,或者说,收集不到证据怎么办?记得之前有位网友向我咨询如何打击专利侵权的问题。该网友问,对于他人在工厂向客户展示侵权产品的行为,有什么办法立即制止其销售侵权。当时我也没多想,直接告诉他带上公证员,以合作洽谈的名义进工厂固定侵权证据,然后向法院申请诉前临时禁令或者直接起诉。对于我的建议,这位网友说,这样取证有风险。我当时还有点惊讶,问他有什么风险。他说担心“被打”,而且还附加上一个“偷笑”的表情。过后仔细琢磨他的问题以及他的顾虑,才觉得他可能实际想问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可能申请让法官去工厂固定证据,帮助权利人打击专利侵权行为?

  这其实就涉及到案件事实的表达问题,即应当由谁、怎样将案件事实呈现给法庭,核心在于证据的提交。首先,法官作为裁判者,其职责在于居中裁判,自然不应由其呈现案件事实。其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该条的规定,已经明确“谁主张,谁举证”。再次,《TRIPs协议》开篇基本原则中也明确指出,“需要注意知识产权是私权”。既然是私权,搜集、固定相关的侵权证据自然是权利人肩负的责任。尽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也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但是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有明确的列举。因此,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应当根据其诉辩主张,分别做好维权举证和抗辩举证的相关工作。如果说像咨询的网友那样担心“被打”而不愿去搜集证据,甚至只想着将这份“风险”转移给法官,那其实是对中国法官的误解,因为法官也有可能、也会担心“被打”啊。

  在明确了案件事实的表达主体后,实务中的关键问题在于证据的提交和陈述问题。

  首先,关于证据的提交问题。

  第一点,当事人得积极提交证据,这既包括涉及知识产权权属确定以及控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证据,也包括侵权责任承担尤其是经济损害赔偿方面的证据。曾经有专利侵权案中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责令被告提交被控侵权产品,其理由是被控侵权产品价格太高,他们自己不想掏钱买。这个申请没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合议庭觉得,既然当事人能够通过市场手段去解决,就不属于“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情形,法院没有代劳的义务。至于说侵权责任承担方面的证据,主要体现在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即使是在主张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况下,权利人也不能没有任何证据,最好也还是要提交涉及知识产权价值、被控侵权情节、被控侵权行为人主观状态等方面的相关证据供法院参考,以便尽可能获得对己方有利的赔偿数额。另外,涉及合理支出的证据,基本上都是客观存在的,应当积极提交给法庭。

  第二点,证据材料的内容应当紧密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不能仅考虑证据的“量”,而忽视其“质”的要求。以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为例,当事人必须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要求,重点围绕“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以及“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分类搜集、提交相关的证据。实务中,有些案件的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非常的随意和凌乱,很难让法官感觉到其维权或者抗辩的诚意。虽然说法官裁判是“以事实为根据”,但在事实非常不清晰的情况下,当事人也有可能会被“误伤”。

  第三点,当事人应当注重对其提交的证据事先进行“三性”,尤其是关联性方面的审查。实务中,对于证据的真实性以及提交证据原件的问题,当事人都很容易理解,并且一般也都会做足功课,该公证的必定会先进行公证,该准备原件的也都会准备妥当。但是,对于证据的关联性,当事人往往重视不够,或者说刻意忽视。最终虽然在案证据一大堆,但真正能起到证明作用的关键证据并没有多少。比如说在一些涉及外国公司的专利行政案件中,其为证明涉案专利具有创造性,经常会提交一些经过公证的、外国专家做出的意见陈述作为证据。对于这些“证据”,其在证明创造性作用上的关联性就很难得到认定。

  其次,再说一下证据的陈述问题。

  虽然呈现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已经准备就绪,但恰当的陈述也很重要。这种陈述既体现为书面提交的证据材料、诉辩意见、代理意见等书面表达,也体现为庭审现场中的口头陈述,而且由于庭审时间有限,当事人在庭审现场作出的清楚、简明的口头陈述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证据材料、诉辩意见、代理意见等书面表达,个人觉得最关键的要紧密结合争议焦点,条理清楚地充分阐述相关证据的证明内容和证明目的,尽可能地做到让法官一目了然,而不是一头雾水。而对于庭审现场中的口头陈述,当然也得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但个人觉得最为重要的是简明扼要,不说多余的话,且正面回答法官提出的问题。另外,对于涉及复杂技术问题的技术类案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当事人通过可视化工具的辅助向法官把技术问题讲清楚,让非技术人员能够听得懂、明白是怎么一回事。

  关于庭审中的证据陈述,实务中还有一些非常有意思的案例。比如说,记得有一天下午开庭,律师老王的庭安排在第三个,她倒也算积极,自第二个庭开始就一直在旁听席上认真地听着。但是,诡异的是,等到第三个庭她往原告方席位上一坐,才发现她竟然是“赤膊上阵”,真的是什么都没有带!结果法官一问她三不知。无奈,只好是法官和她共用一套材料,法官问一个问题,她把卷宗拿过去看一眼之后再回答,然后又把卷交还给法官。如此这般,庭审效果可想而知,更奢谈恰当的证据陈述!再如,在另外一起案件庭审中,法官每问一句,说某某方面的证据有没有,律师老宋都非常肯定地说有,法官说找出来在证据中哪一页,律师老宋低头找半天之后说,对不起法官,这方面的证据暂时没有。然后整个庭审就是这种对话模式中循环往复,当然也就没法保证当事人对证据的恰当陈述。

  还记得两三年前针对赔偿数额低的质疑,我本人说过一句话,叫做“你给我事实,我给你法律”。当然,这是站在法官的立场说的。但是,诉讼其实就是这么一回事。只有在当事人呈现的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法官才能做出相应的裁判。而案件事实的基础很显然是证据,这既需要对证据本身的搜集和提交,也需要对证据材料的恰当陈述,二者都很重要,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