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南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行政处罚行为,增强专利行政处罚的操作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查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是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法定专利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假冒专利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实施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按照过罚相当、程序正当的原则做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 在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对社会造成危害程度相同或者相近的情况下,对不同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的裁量阶次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假冒专利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四)积极配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六)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七)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的;

  (八)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处罚决定书,应当注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实施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十二条 本指南自2015年5月31日起施行。